guest  金牌会员 | 2014-11-3 12:34:00
这次注定悲催了,权2的创造性我答的是没有创造性。我觉得那个光催化剂板才是这个发明的发明点。所以我在第二大题修改权力要求的时候合并了权1和权3,保留了权2,其他2个权利要求都删除了。权3对于光催化剂板结构的描述在对比文件中都没有出现过,所以我把它提到了权1的特征部分。

关于药剂盒那个特征,我把他加在了第三大题的分案从权中。因为第三大题的题目要求是结合附件1和3篇对比文件。我不知道第二篇交底书和第一篇申请文件有什么能关联的地方,就把药剂盒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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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金牌会员 | 2014-11-3 13:37:25

回 ileallday 的帖子

ileallday:1、当时犹豫的点在于,通过常识(该死的常识)和其它材料中的零散提示,把紫外灯放在光催化剂板上面,明显是增加反应时间的,而且把过滤网放在光催化剂板上面,也有助于净化;所以就大胆写2、对于能否增加权利要求和后面的治疗方法独权也是犹豫了一番,如果只是简单的删了,那考 .. (2014-11-03 11:08) 
正因为特定技术特征就一个,所以在减小出题难度的大背景下,出题人给的很清楚,不须考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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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wdx  注册会员 | 2014-11-3 13:58:39
我的跟六楼基本一样,凸起为区别技术特征,还是保留原来5个权利要求,将治疗方法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在治疗疾病中的用途,然后加上中草药限定。撰写部分写了三套,一套消音结构,两套分案。只是没有看出说明书中的缺陷,标题什么的,往年那些说明书不都是没有的么?
hiwdx  注册会员 | 2014-11-3 13:59:54

回 hiwdx 的帖子

hiwdx:我的跟六楼基本一样,凸起为区别技术特征,还是保留原来5个权利要求,将治疗方法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在治疗疾病中的用途,然后加上中草药限定。撰写部分写了三套,一套消音结构,两套分案。只是没有看出说明书中的缺陷,标题什么的,往年那些说明书不都是没有的么? (2014-11-03 13:58)
我还在每套权限里另外加了一个方法独权,就是利用权1的空气净化器净化空气的方法,不知道是不是想多了,应该不扣分吧。
dappxiaomm  新手上路 | 2014-11-3 14:01:53
我总觉得楼主想太多了! 那么明显的技术效果,看不到吗?      不仅。。。而且。。。
guest  金牌会员 | 2014-11-3 14:15:29
哎,第二题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独权中特征部分我写为“催化剂两层表面,中间**”。
redchannel  认证会员 | 2014-11-3 18:58:58

回 guest 的帖子

guest:思路非常清晰,特别是形式方面的问题都想得到而且很在理,我这个是真没想到,于你最大的不同就是最后的分案把两个合并成一个了,前序部分写了个光催化部件,特征部分写的是所述光催化部件由……和/或……组成,现在感觉还是分开两个分案更好一些,你觉得呢,个人也不太赞同楼主的 .. (2014-11-03 03:51) 
撰写实务我觉得每年都没有标准答案,只要合理就是正确的。
现在我想想,光催化板如果上位概括一下会好一点,毕竟里面有一个改进是用导风片代替光催化板的,当时考试的时候没想那么多,就直接抄交底书了。
guest  金牌会员 | 2014-11-3 21:03:25

回 hawkinszhang 的帖子

hawkinszhang:有点疑惑,在技术资料中,提及该光催化板是可以和       部分可见光        发生反应的, 那么紫外灯还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呢????
难道我跳到坑里了!!!! (2014-11-03 11:58) 
感觉这真是个坑,根据图中的结构,感觉没有多少可见光能照射到装置内部
nhy2888  注册会员 | 2014-11-3 22:58:50
我当时就是看到部分可见光也可以发生反应,所以紫外光肯定不行,找另一条出路,结果把中药盒加权1里了,这个创造性肯定有,但不是最优答案,今天看了大家的答案,郁闷了。
hawkinszhang  新手上路 | 2014-11-4 09:52:40

回 hawkinszhang 的帖子

hawkinszhang:有点疑惑,在技术资料中,提及该光催化板是可以和       部分可见光        发生反应的, 那么紫外灯还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呢????
难道我跳到坑里了!!!! (2014-11-03 11:58) 
心中千万只草尼玛奔腾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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