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 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2011-9-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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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lon100  新手上路 | 2011-11-13 08:42:40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如果说张荣彦代理这个案子,讲那些话,赢了无效,也无可厚非,但还去写那篇论文,真是有点丢人
        其论文研究得出的结论就是“细节是魔鬼”,这也叫论文?未有任何理论含量
        本案是个有一定价值的发明,被这样草菅人命,该反思的如果只是张荣彦论文所讲的那些东西,也太过肤浅了。

1. 我们更应该反思26条第4款已经被国知局强奸的面目全非了

1.1 审查过程中的26条第4款

        原权利要求4的删除就是个悲剧,本发明的重点不在弹簧的设置,认为压簧没办法设置的只会是搞化学的张某人,稍有机械设计概念的人都能想个办法将压簧设置其中,因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避位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推导出”压簧方案“的。
        原审查员不应是一味的压砸专利权人,要知道他的职责也有帮助专利权人写出合格的专利文件,他应允许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4补入说明书。
         现实中,我们碰到太多这样的问题,审查员肆意行使行政权力,不认真履行职责去探究 “究竟是形式支持还是实质支持”,而是利用其间的模糊性和其强势地位,一味的要我们删除他才认为是支持

1.2 无效程序中的26条第4款

        更重要的一点,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形式支持,在审查过程中这样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要要求专利权人写出合乎规范的专利文件;

        在无效中,该条更多的考虑是要回归到专利制度的基石“以技术公开换权利范围”,即之所以规定该条,是说“专利权人拿到某个专利范围的正当性,在于他首先公开了该范围的技术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据以实施”。

        因此,26条第4款表面是说“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实质是说“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技术内容,就专利权人的公开来讲,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领会实施”,是要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尽了公开的义务,而不是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没有出现在说明书里

        而专利权人的公开,不只包括说明书的公开,还包括权利要求的公开。也就是说,假设一份专利公布了,权利要求有的内容说明书没有,而权利要求自身的公开又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领会实施,我们不应该以26条第4款予以无效(要知道,我们国家要求权利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就本案来讲,权利要求1自身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领会实施,复审委机械呆板、仍然站在“要求专利权人写出合乎规范的专利文件”的角度去运用26条第4款,将一个有价值的发明无效掉,可悲啊。

        这也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复审委应秉持“法律解释”应有的方法来解释26条第4款的含义。

1.3 无论哪个阶段的审查,国知局应明白你们审查的是发明,审查的不是文字。就像前面某位讲的,你这样严扣字眼运用无效条款,你们审查公告的专利大把可以被无效掉。某条还要求权利要求“清楚、简明”,什么样算清楚?什么样算简明?

2. 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Claim Construction)

2.1 “我和某人之间有矛盾”,是我和他的空间位置之间有矛盾吗?那本案这个“之间”为什么不能是在讲“两者之间”的“之间”呢?

2.2 在运用26条第4款之前,要先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即权利要求1的“之间”是什么意思,然后再来看这个意思是否满足26条第4款
参照说明书和审查档案,权利要求1的“之间”只能是“两者之间”的意思,
这样子,何来不符合26条第4款之说?

2.3  这不是诡辩,科学的流程应该是这样,捣糨糊的是张某人

2.4 “反比 ”也应遵循Claim Construction应用的程序,而不是任张某人鸡蛋里挑骨头,Claim Construction也要按正常人的一般社会观念来

3. “禁反言”的问题
        权利要求1没有修改,何来“禁反言”的问题?
       但需注意,因为有过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弹性阻力装置”的解释应包括拉簧和压簧,但压簧不合法规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根据差别语义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是否权利要求1“弹性阻力装置”的解释已删除了压簧?这才是正解吧。

4. 将“功能性限定”类推于“上位概念”
对司法解释的条款竟有如此解释,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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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1-13 16:54:27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高手呀!特别是 “我和某人之间有矛盾”,是我和他的空间位置之间有矛盾吗?那本案这个“之间”为什么不能是在讲“两者之间”的“之间”呢?”很好地解释了之间的含义。高手能否留下进一步联系的方式,以便得到高手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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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fuhand  新手上路 | 2011-11-15 23:54:48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专业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1-23 20:26:41
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公开信)

尊敬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您好!我是“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发明专利权人翟佑华,2008年本人发现河南辉县一家企业仿冒本人专利,于是开始了我的专利维权行动。专利官司从成都中院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从专利复审委员会打到北京一中院。本专利权人已出了八次庭(含三次口审),仅代理费、取证费、公正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就花费了30余万元。

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均判决侵权罪名成立。但侵权人于2009年5月就本专利提出了第一次无效请求,并在该案口审后的第七天(2010年1月14日),找到了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张荣彦,提出并递交了第二次无效请求。该代理人利用其在复审委的权威和人脉关系、利用“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的手段,迫使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将本专利权全部宣告无效。其后,侵权人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使本专利权人的维权变得遥遥无期。

张荣彦为表现自己的“能力”,于2011年3月28日,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二届专利论坛上,宣读了名为《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的“学术论文”,且公开教训审理本专利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和人民法官。因15243号决定书是通过不道德的手段得到的,本人不服,起诉到北京一中院。该案审判长于2011年5月10日仅审理半小时就当庭宣布撤消该决定,创造了专利行政诉讼的一个“奇迹”。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中国唯一能制定《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管理引导全国专利代理人的机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1年会第二届专利论坛本是全国专利代理人最高学术论坛,本应倡导全国专利代理人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执业活动中尊重事实,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而不应成为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采用“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的手段无效本人专利表演的“戏台”。

极少数食品制造商失去了职业道德,造成了中国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今天,感到“吃”的危机。专利代理人如失去了职业道德,将会使专利权人对法律的公正失去信心。

在本专利权人看来,中国不缺少专利的法律和理解《专利法》的优秀专利代理人,而是缺少引导中国专利代理人: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执业活动中尊重事实,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长效机制”。如将“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作为一种“能力”,将会使专利代理人失去职业道德;将会使《专利法》变成“儿戏”,失去应有的尊严。

文字是记载发明的媒体,发明不是文字的游戏。《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而不是制造一个会采用“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的手段解释专利无效审理过程中理由和证据、会捞钱的代理人。

为此,本专利权人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1年会,第二届专利论坛”为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提供表演的戏台”表示强烈抗议!

专利仿冒者不可怕,因为我相信人民法官是公平、公正的;

可怕的是: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采用“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的手段支持仿冒者;

更可怕的是:现复审委纵容、支持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采用“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的手段;

最可怕的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二届专利论坛成为宣传:“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能力的“戏台”。

这将使中国专利代理人失去道德的标准,并将捞钱作为唯一追求的目标!





 此致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权人:翟佑华

2011年5月18日







注:

1、              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论文名为《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该论文收集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1年年会、第二届专利论坛《论文集》第77页至86页内。

2、              “忽悠+蒙+出尔反尔+偷换概念”参见《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内的第5.1节:协助、支持无效请求人大耍“出尔反尔+偷换概念”之招数;第5.1节:纵容无效请求人使用“忽悠+蒙”的手段。两节内容仅1000字左右,欢迎点击查看。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1-30 20:12:03
《审查指南》141页规定:“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发明创造不是文字研究,不应靠“用词是否规范”否定专利的申请。
被告将专利法26条4款曲解成“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使用断章取义的手段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只言片语;曲解说明书中“之间”二字的真实含义;否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读说明书后能得到或概括得出“弹性阻力装置”技术方案这一客观事实;仅以“之间”二字否定全部发明专利,是明显错误的。
即使本专利说明书中的“之间”二字使用不规范,只要不影响本发明的实现,根据《审查指南》141页相关规定,就不能作为无效本发明专利的唯一理由。 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3.doc (205 KB, 下载次数: 753)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2-4 20:47:28

优秀发明专利引来“李鬼”仿冒怎么办

[优秀发明专利引来“李鬼”仿冒怎么办
专利产品是助推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利器,耗费巨大心血的专利一旦被人仿冒,对企业的巨大伤害不言而喻。
温州市曙光起动设备有限公司从创业开始,就把专利开发作为技术创新的核心。早在2002年,公司便研发成功了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并在当年通过了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2003年投放市场,随着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一些假冒份子蠢蠢欲动,并将黑手伸向了曙光。
2004年9月,河南一家企业以购买起动器为名,从我司购得一台245KW的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将其拆解并进行仿造。更可笑的是还将我公司产品说明书一字不漏的进行抄录(含部分印刷错误),并将本公司总工程师翟佑华发布在《中小型电机技术》、《电工技术》、《电气应用》、《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技术年会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一字不差地抄录在其仿冒企业的网站上,假冒行为大胆的令人震惊。随后,大量打着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名义的产品出现在市场上,损害用户的利益和对该产品使用的信心,并对曙光产品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专利产品来之不易,回想起研制该产品的经过,曙光人深有感触:
2003年2月2日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在通过权威部门性能鉴定的同时,制订了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企业标准,并于当年在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2004年,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03219788.8)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03368874.5)。
2004年该产品通过了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由浙江省科技厅、浙江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单位十余名专家(高级工程师、教授及博士导师)参加评审的科技新产品鉴定。鉴定专家审查了由浙江省技术查询中心(国家一级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报告、部份产品用户反馈的意见、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后认为:本产品第一次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子上,利用电机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自动控制启动电阻的大小,并有效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漏液和爆炸这一技术难题,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其产品为世界首创,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可以大规模生产。
2005年,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
软起动器原理.gif
2006年,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专利号:03112809.2)。
当看到自己精心培育的专利产品被人肆无忌惮的仿冒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8年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的公证下,购得了一件河南仿冒企业的产品,做了相关的产品公证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
200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仿冒企业侵权罪名成立,并责令仿冒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30万元。在此之前,仿冒企业收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后,立即(2009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发明专利无效请求。在此之后,仿冒企业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0年元月7日,复审委第一次开庭审理了仿冒企业的无效请求。仿冒企业在看到无效本专利无望的情况下,找到了复审委审理本案主审员的导师和同事,原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张**代理其无效案件,并对本发明专利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
2010年3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尽管仿冒企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多次宣称请了原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张**无效本专利,张**有能力无效本专利,并且无效理由全部递交给四川省高级法院,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认为本专利是稳定的,驳回了仿冒企业的相关请求,并于5月25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书。
2010年7月14日复审委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仿冒企业的无效请求。在审理过程中,翟佑华明确指出仿冒企业代理人睁眼说瞎话的行为。因侵权企业代理人是审理本案主审员的导师,复审委通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1中“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概括成“即,权利要求1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决定书8页5行),仅通过实施例中弹簧没有安装在动静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间,就捏造“真正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这一谬论,并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了作出了本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充分展示了复审委在审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中的“潜规则”。
本专利权人不服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于规定期间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审判长仅通过半小时的审理,就发表了:“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在说明书内有明确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理解并概括出相关技术方案,被告仅以专利法26条第四款否定全部发明专利,是一种没有能力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是本公司发明的世界首创产品,尽管在投放市场的头三年就取得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国家火炬项目验收、省级科技新产品鉴定、用户的广泛好评等优良成绩,但本公司一直象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关心着它的成长。为保证该产品更好地服务于用户,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经常发表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学术)论文,方便用户更好地了解使用该产品。
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其基本原理是简单的,但它毕竟是世界首创,没有任何先例和标准可以参考,同时,它涉及电气、机械和化学三门学科,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根据用户反馈的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仿冒企业坑害用户的主要手段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之徒陆续粉墨登场,利用剽窃的一点皮毛技术干起诈骗钱财的勾当,坑害用户。现将仿冒企业坑害用户的主要手段简要介绍如下:
1、为逃避侵权责任,对产品进行改劣设计
A、本专利的安全排气阀设置在靠近轴心的内圆柱处,这样,电机启动结束后,其内部的液体就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远离内圆柱处,此时将阀门打开,可保证内部的液体不会流失。而仿冒企业将其安装在启动器的外圆柱上,并使用一个细长管子从外圆柱伸入到启动器内圆柱处,这样,电机每次启动结束后,均会将管子内的液体排出,增加了用户的维护工作量。
B、本专利的第一代产品其离心排气阀是由安装在排气阀旁边的惯性块根据离心力自动控制其开关的动作,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发现:安装在启动器内的水电阻的转速滞后电机的转速,离心开关打开时,水电阻还没有出现中空的状态,造成部份水电阻的流失。为此,我公司及时对产品进行了改进,使用波纹盒感应其水电阻的转速,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发生。
而仿冒企业生产的产品,至今还在延用本专利产品的第一代“惯性块”模式,不可能避免上述喷液现象。
C、无刷软启动器安装在绕线电机原安装滑环处,其截面积和重量远远超出原电机滑环,现有拉力器根本无法拆除已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起动器,为此,我公司在其起动器上设有供拆卸起动器用的装卸螺孔,方便了用户的拆卸。
而仿冒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安装装卸螺孔,采用增大起动器轴套内孔直径的办法“方便用户拆卸”,这样就破坏了电机的平衡,出现起动器“倒轴”现象,增加电机运行时的噪音和振动,缩短电机的使用寿命。
2、为了“捞钱”,不顾及用户的生命安全
性能、安全性、稳定性是产品设计必须要关注的几个内容,我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及改进,产品已日趋完善,在产品设计时已将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内,而仿冒企业为了规避侵权设计,在仿冒我公司产品设计方面上做了些许变动。而正是这些变动,却时刻威胁着用户的生命安全。如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设计有安全防爆装置,该防爆装置上设有防爆膜片,当起动器内部压力达到规定值时,防爆膜片爆裂,及时排出启动器内部的水电阻,避免起动器整体爆炸现象的发生。而仿冒企业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到这一点,其产品设计的排气孔很小,而且还要通过一个细长管,根本无法避免爆炸现象的发生。
试问一个只懂抄袭,连用户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的企业谈何技术创新,谈何正当竞争?
3、申请“壳专利”,蒙骗用户
仿冒企业为仿冒本专利产品,也申请了几个“专利”,并在其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铭牌上打印其专利名和专利号,以蒙骗不知情的用户。
如本公司在成都取证的仿冒伪劣产品,就打着专利名为:一种无刷自控电机液阻启动器、专利号为:ZL200810049100.8的自主专利产品。但其产品与其标示的专利毫无关系,且在侵权诉讼及其上诉案审理过程中,仿冒企业极力避免提及该“专利”。
4、利用发明人的论文,断章取义地攻击本专利产品
仿冒企业在照抄本公司产品说明书和公开发表的论文同时,也不忘记利用论文中的只言片语,如公然以“翟佑华坦言”断章取义地攻击本专利产品。
发明人在专利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发现了第一代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存在的不足,也正因为发现了上述不足,才在以后的产品制造过程中克服其不足之处。这本是一个世界首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发展必经之路。发明人将其以论文的形式公知与众,本是一个对产品负责、促进产品进步和发展的积极行为,仿冒企业以此攻击本专利产品,足见仿冒企业无耻之极。
5、将正处于审理过程中的发明专利,对外宣称已被全部无效掉了
仿冒企业利用其专利无效审理过程中的阴暗面,通过买通专利无效审理主审员的导师和同事代理其无效案件,迫使复审委用“断章取义、捏造谬论”的手段宣告本专利无效。但本专利权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审判长当庭宣布该无效决定无效,因此,本专利仍然是有效的,这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律状态查询栏内直接查询。
而复审委的无效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在其未生效之前,是不对外公开的,因此,更无法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公告栏中查询到。
仿冒企业将其广泛对外宣传,本身就是一个违规无耻的表现。
尾声
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靠科学地设计、精心地制造和科学地管理去保证的,所有这些均需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
仿冒企业仅靠照猫画虎地仿冒本专利,偷工减料地生产伪劣产品,以低成本、低价格与发明人“争夺用户”,能骗过用户一时,骗不过用户一世。
每一个合格的产品均有其最低制造成本,无论仿冒企业说的多么冠冕堂皇,无论其怎样蒙骗用户,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自会使用户擦亮眼睛。
假冒伪劣的行径不仅危害国家的利益,阻碍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严重威胁用户的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为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无论今后打假维权之路有多坎坷,我们都将义无返顾地与仿冒企业抗争到底。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2-5 19:53:46
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中的弹性阻力装置动画 软起动器原理.gif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2-20 10:56:59
仿冒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的“李鬼”害人之极!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之徒陆续粉墨登场,利用剽窃的一点皮毛技术干起诈骗钱财的勾当,坑害用户。现将仿冒企业坑害用户的主要手段简要介绍如下:

http://zuh806-63.blog.163.com/bl ... 172011111371053593/
冷泉村人  注册会员 | 2011-12-22 08:23:18
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即侵權和無效一起審。
現在打一個侵權案件,要把侵權無效兩套程序全走完,對專利權人來說是過於沉重的負擔。
爲了避免各地法院對無效標準認定不一,可以設立一個類似Federal Circuit的機構,由最高院組織一個特別法庭,專門審理專利侵權無效上訴案件。
冷泉村人  注册会员 | 2011-12-22 09:01:43
禁止反悔原則應當不適用本案,那是用在等同侵權時的。
當然prosecution history可能對權利要求的認定上有影響,所以希望樓主貼出歷次OA和對OA的答覆以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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