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 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2011-9-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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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0-30 23:56:33

对无效请求人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

对无效请求人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
正   文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案件编号为:W402926,请求人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名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为:ZL 03112809.2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本次无效请求所提供的大量补充证据及理由,现对其无效补充意见并结合2010.01.14无效请求意见陈述如下:
一、请求人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
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专利无效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如一方当事人违背该原则,它一方面败坏了专利无效过程中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造成复审委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其证据的真实性,浪费了复审委的精力。
请求人根据无效本专利的需要抄袭,使用本专利文件内容语言解释相关证据,且相关解释无法从相关证据记载的内容中找到或直接推导出。请求人利用“随意修改证据内容”、“偷换概念”、“无中生有”、“改头换面”、“捏造事实”和“单独概念对比”等手法解释证据、使用证据,明显歪曲所提供证据的真实内容。请求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1节,简称:审Ⅳ.Ⅷ-2.1)、明显违背了审Ⅱ.Ⅲ-2.3 “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内容扩大或缩小”的规定,请求人利用上述多种手法解释证据,随意改变证据内容,所形成的无效请求理由是不成立的,理应驳回。现对请求人上述做法逐一列举如下:
1、请求人在其无效理由一的1、3、4、5中,分别使用证据5、1、7、8作为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证据,并将证据5做为最接近对比文件,为达到无效本专利的目的,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不切实际的描述:
A、请求人将本专利中的动电极、静电极与证据5、7、8的动触头、静触头混为一谈,如介绍证据5时使用“可相对移动的定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静电极)13和动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动电极)14”叙述,是明显偷换概念行为。其主要理由如下:
①、它们的作用不同:本专利中(参见图1、2和3)电极是指“极板”,安装在水电阻内,它通过水电阻导电,其导电能力与极板的面积成正比,且可通过调整极板间的距离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启动过程;而证据5,7,8的触头,安装在空气中,只有接触后才能导电,才被称作“触头”。
②、它们的结构形状不同:本专利中静电极是由环形容器内壁敷设的一层铜皮构成,且所有静极板均与环形容器内壁构成一体,相互连通的;动电极是由方形铜板,并弯曲成与环形容器内壁相对应的形状构成;对比文件的触头是点状的,其外形是“π”型(参见证据5图2、证据8图2),每一组触头由两对动静触头组成,且两个动触头联接在一起,两个静触头是相互绝缘的。
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所述电解液贮容器为环形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请求人介绍证据5(参见图3)时的叙述是:“处于内外环之间的环形容器(相当于涉案专利电解液贮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请求人捏造了“环形容器”,其中,证据5图2的圆环是表示圆环形绝缘板,图4是图3的左视图,它的圆环是表示圆环形绝缘板与铁轭板叠加的的影像,“离心开关固定安装在圆形绝缘板19上”,它们均与“环形容器”无关;介绍证据1和证据7时,分别将“电解液贮容器”偷换成“无刷变阻起动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11上”和“离心开关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电解液贮容器”与“无刷变阻起动器”或“离心开关”有着本质的区别,将它们混为一谈,是明显偷换概念或无中生有行为,对证据8相关技术特征没有任何介绍,就作出了对比技术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等同的结论。所有这些均是无中生有或偷换概念行为。
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电解液贮容器内腔中还设有沿径向设置的导向杆,动电极可滑动地安装在其上”。请求人介绍证据5时,捏造了:“环形容器内腔中还设有沿径向设置的丝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导向杆)3,动电极14可滑动地安装在其上”。证据5(参见图2)动触头是套合在丝杆3上,靠丝杆拉动向静触头移动,如果“可滑动地安装在其上”,丝杆就无法拉动动触头向静触头移动;而对于证据1、证据7和证据8没有介绍相关技术特征,就作出了对比技术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等同的结论,这些显然是无中生有或偷换概念的行为。
D、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证据5(图2)中的弹簧是固定套设在丝杆上;证据1中(图5)的弹簧是固定套设在活动电极的一端上;且证据5、7和8采用的均是“π”型“动静触头”, 每一组触头由两对动静触头组成,且两个动触头联接在一起,两个静触头是相互绝缘的;请求人的“之间设有”如是指两对动静触头之间设有,它与本专利含义明显不同;如是指每对动静触头之间设有,这种情况不可能在相应证据内出现,请求人没有说明之间含义,是明显的偷换概念。
E、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请求人介绍证据5、1、7和8时,均捏造了相关叙述。要知道,这些证据内的离心开关追求的是“开”与“关”的突变,且希望在电机的启动过程中,动触头保持在静止位置,只有电机转速达到设定值时,才需要突然短接,不可能有“弹簧的阻力与极板间的距离成反比”的叙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7(大容量离心开关)说明书5页10行清楚地记载了:“当机轴的转速增至开关给定转速时,两只动弹簧恰好被横向连杆的拉力压缩到同一线的临界位置,此后,只要电机转速稍有一个增量,在微增离心力的作用下,离心块及其连动的构件将快速地抵达最终闭合位置,从而完成了接通静触头的任务”很好地解释了这一追求。而本专利追求的是电阻的连续变化,希望动极板能从零转速时就开始移动,以改善电机的启动性能,请求人捏造的叙述显然是无中生有或偷换概念。
F、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静电极和动电极以及与其电气相连接的接线柱,接线柱与电机电枢连接,使静电极和动电极之间的电阻与电枢串联”。请求人在介绍证据5(参见图1)时,使用了“隐含公开”字眼加以修饰;介绍证据1(参见图6)时、公然捏造了上述特征;对证据7和证据8的相关技术特征没有任何介绍,就作出了对比技术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等同的结论,所有这些显然是无中生有或偷换概念的行为。
本专利中(参见图1、2、3)电极是“极板”,安装在水电阻内,它通过水电阻导电,其导电能力与极板的面积成正比,且可通过调整极板间的距离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启动过程;
对比文件5,1,7,8动静触头均置于空气中,在静止状态,它们是断路的、不导电的,如将它与电枢串联(参见证据5图1和证据1图6),电机转子回路就不会有电流流动,无法实现电动机的启动和运行,动静电极(触头)不可能与电枢串联。从证据5图1和证据1图6清楚地看出,离心开关与电枢是并联而不是串联。请求人明显混淆了电路中“串”与“并”相互对立的两个基本概念。
G、请求人在介绍证据5、1、7和8时,均给出了相关特征在其说明书内的查找范围,如“(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6页最后1行,图2-图4)”但按照这个范围去查找,根本找不到或直接推导出相关特征的记载,是明显的欺骗行为。
2、请求人在其无效理由一所的有小节中,均将证据6作为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证据。请求人介绍证据6时,仅介绍了:“证据6(CN2410818 Y)公开了一种高压交流电动机液态软起动装置(参见授权文本说明书第2页及图1),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述液态软起动装置包括导电液(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电解液)28、电液箱(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电解液贮容器)3,可相对移动的定电极27和动电极26处于电解液中,因此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该叙述以下几个方面均是明显错误的:
A、证据6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本专利只适用于绕线电机启动,启动电阻是串联在电机的转子回路;而证据6只适用于鼠笼型电机启动,启动电阻是串联在电机的定子回路。绕线电机转子回路可以串电阻启动;鼠笼型电机转子回路无法串电阻启动。请求人明显偷换了绕线电机的概念。
B、证据6中的三对动静电极分别安装在三个相互绝缘的柜体内,每组极板间及电解液是相互绝缘的,且它们均安装在地面上;本专利中的六组(或三组)动静电极均安装在一个金属环形容器,每组极板间及电解液均不绝缘,且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请求人明显省略了电极和液体箱的结构特点,且安装在地面与安装在电机轴上有着本质区别。
C、证据6中的动极板由传动机构(21)通过传动托板(14、37)、传动轴(18、35)、缆绳状或链状柔性升降器(20、21)控制其移动,达到控制启动电阻大小,完成电机启动过程的目的。它传动结构复杂,且不能根据电机转速自动完成电机启动过程;本专利只有弹簧与动极板联接,传动结构简单,且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实现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请求人明显省略了极板驱动机构的结构特点,而这个特点是本专利与证据6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证据6与证据9和证据2的根本区别所在。
D、请求人所介绍的证据6,抛开了证据6的功能和结构特点,且仅是“液体变阻器”部分的构成常识。请求人以此就作出了本专利是受该证据6启示的结论是错误的。动静极板、电解液和电解液容器是构成“液体变阻器”的公知零件概念,不能作为无效本专利理由。其道理就好比电阻、二极管、三极管、电容等元件概念能构成不同的电子产品一样是公知常识。请求人仅使用“液体变阻器”的公知零件概念无效本专利,明显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
E、请求人将证据6上的排潮管说成与本专利排气阀构成与作用相同是错误的。排潮管是一个通管,处于常开状态,且安装在相对地面静止的水电阻箱上;而排气阀是一个阀门,处于常闭状态,安装在旋转的密封容器上,只有当电机转速达到设定值才会自动打开,其作用是只排气不排液。
3、请求人在其无效理由一第2、3、4、5节及无效理由二、三中,将证据9作为无效本专利的一个证据;但在介绍证据9时:
A、请求人将自己翻译的证据9的英文摘要中译文名称“滑环式电动机的液体变阻器”且是“用于其速度的自动控制”,歪曲成“一种无刷电机软起动器”,速度自动控制与软起动器有本质的区别,将用于速度控制的“滑环式电动机的液体变阻器”说成是“一种无刷电机软起动器”,是明显错误的行为。
B、从证据9附图可以清楚看出,“液体电阻箱体(1)安装在地面”,请求人歪曲为:“电解液贮容器1为环形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如将液体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必须采用密闭的容器,否则,液体将会泄漏掉或被离心力摔出;如采用密闭的容器,因电流通过水电阻时均会产生电解气体和蒸汽,必须设置排气阀,否则会出现爆炸现象,威协社会安全。
C、请求人将自己翻译的证据9英文摘要中“如果将一个离心控制器(7)装配在一转轴(6)上并由一皮带轮(8)进行驱动”,歪曲成“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离心控制器(7)是利用重力完成动极板的复位工作,将它放在地面水平位置,就不能解决动极板复位问题;更不要说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通过什么途径调整电机的转速?
D、请求人在其无效理由二中,从仅有三百个字的证据9英文摘要中译文中,捏造出了:“所述电解液贮容器为一具有一定高度的圆环形构件,中心孔与电机转轴动配合,电解液贮容器沿圆周方向设有与电机转轴同心、截面为矩形的环形凹腔构成电解液贮腔”。 相关叙述在请求人的英文摘要中译文中未出现也不可能推导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叙述完全相同。
在请求人翻译的摘要内,没有提到液体电阻箱的形状,安装在地面的液体电阻箱体,做成方形比圆形更方便加工,请求人将它说成是圆环形构件,还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请求人采用上述与本专利相同叙述是捏造的。
4、在其无效理由二中,请求人介绍证据5时,捏造了:“丝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导向杆)3沿径向设置,两端分别固定在环形容器内腔(相当于电解液腔)内、外两侧壁上,动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动电极)14由矩形金属板构成,中心固定有圆形重锤(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惯性快)1,并钻设有通孔,丝杆3穿过所述通孔使动触头14可活动地安装在其上”。相关解释无法从证据5记载的内容中找到或直接推导出,该叙述还存在以下错误:
①、丝杆是安装在离心开关内,而不是环形容器内腔内、外两侧壁上,证据5没有出现环形容器这一名词,也没有环形容器这一特征的元件,更没有环形容器内腔之说;请求人的介绍明显是无中生有。
②、证据5(参见图2)动触头其外形是“π”型,而不是由矩形金属板构成。请求人的介绍是明显的张冠李戴。
5、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三中,将证据7作为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证据,捏造出了:“证据7(CN 88210053U)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即,所述弹性阻力装置为拉簧(回位弹簧)4,拉簧4的一端固定在动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动电极)3上,另一端固定在环形凹腔的内环侧壁上。而且,所起的作用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本专利权人从证据7的摘要附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回位弹簧只能是压缩弹簧,更无法从说明书中找到或推导出来回位弹簧是拉簧的叙述、且请求人未提供证据7的说明书附图;证据7没有环形容器,又从什么地方能冒出一个“一端固定在环形凹腔的内环侧壁上”的相关叙述。请求人捏造出相关叙述显然是偷换概念或无中生有。
6、在无效理由四中,请求人关于本专利附加特征“离心排气阀”,“并没有说明离心式排气阀的具体结构,说明这只是使用现有技术中的离心式排气阀,因此是一个常规选择”的结论是错误的。本专利第一次提出了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第一次采用离心排气阀并利用离心力控制排气阀的“开”和“关”;第一次将排气孔设置在靠近电机轴心处,实现了只排气不排水的目的,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密封和爆炸这一对技术难题,因此,它本身就具有创造性;本专利图2清楚地给出了离心排气阀由阀芯、阀座、弹簧和惯性块构成,并显示了它们之间的联接位置关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参照本专利图2制造出离心排气阀。因此本专利离心排阀不是一种常规的选择,而是创造性选择。
6、在2010年01月14日提交的无效请求理由三中,请求人将证据2作为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次要证据。请求人介绍证据2时,仅介绍了:“证据2(CN2267567Y)公开了一种开关式液体变阻起动器(参见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页倒数5-6),所述开关式液体变阻包括电解液、电解液贮容器(绝缘箱2),可相对移动的静电极(固定电极3)和动电极(活动电极4)处于电解液中,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所起作用与证据2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使串入的电阻实现连续可调,从而在起动器套装于电动机轴上后可根据电机实际转速自动接入适当的电阻。所以证据2给出了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该叙述以下几个方面均是明显错误的:
A、证据2中的三对动静电极分别安装在三个相互绝缘箱内,每组极板间及电解液是相互绝缘的,且是安装在地面;本专利中的六组(或三组)动静电极均安装在同一个金属环形容器内,每组极板间及电解液均不绝缘,且是安装在电机转轴上。请求人明显省略了证据2电极和液体箱的结构特点,且安装在地面与安装在电机轴上有着本质区别。
B、证据2中(参见权利要求1)的“活动电板(4)装设在滑动框架(5)上,滑动框架(5)上的拨杆(9)顶压三相空气开关(7)的操纵杆(10),三相空气开关(7)电接活动电极(4)”。它传动结构复杂,且是靠人力推动极板的移动,完成电机启动过程;本专利只有弹簧与动极板联接,传动结构简单,且利用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实现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请求人明显省略了极板驱动机构的结构特点,而这个特点是本专利与证据2的根本区别所在。
C、请求人所介绍的证据1,抛开了证据1的功能和结构特点,且仅是“液体变阻器”部分的构成常识。请求人以此就作出了本专利是受该证据1启示的结论是错误的。动静极板、电解液和电解液容器是构成“液体变阻器”的公知零件概念,不能将公知零件概念作为无效本专利理由。请求人仅使用证据2公知的零件概念无效本专利,明显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
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违背了“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9是前苏联的专利,原始证据是俄文的,而请求人仅提供证据9的是英文摘要中译文,根据审Ⅱ.Ⅱ-2.4“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审Ⅳ.Ⅷ- 2.2.1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9俄文说明书,未提交中文译文,应视为未提交。本专利权人认为证据9是无效的。
三、请求人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
根据审Ⅱ.Ⅳ-3.1创造性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请求人抛开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于不顾;同时也抛开相应证据记载的真实内容和它们的功能、结构特点于不顾,抄袭使用本专利文件语言无效本专利是明显错误的。
请求人不仅在涉及“液体变阻器”的证据2、6、9中,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原则,而且在涉及“离心开关”的证据1、5、7、8中,对四个证据中不同的离心开关进行改头换面,使人们误认为相关证据的离心开关就是相关证据的全部启动装置;然后将离心开关中的各个零件分解成基本零件,使之失去本身的结构、功能及目的等特点后,使之成为一个元件基本概念,与本专利中的部分零件进行单独对比,明显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
更何况本专利第一次提出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并成功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技术难题。本专利与离心开关的功能、构造、目的和作用均有明显的区别,它们之间不存在可比性。空气离心开关借助电解液,只能产生电解液离心开关的启示,不可能产生本专利的启示;电解液与开关矛盾,如将电解液倒入到开关上,开关就会因绝缘降低而发生电气击穿事故。因此,什么启示也不会产生。
四、请求人违背了“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不能重复使用”的原则
1、请求人在其第一次无效请求,本次无效请求及本次补充意见中,三次使用证据1 ,且均是用来无效本专利的创造性,显然违背了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不能重复使用的原则。
2、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5、7和8是四个不同的专利,但请求人抛开相关证据本身的功能和结构特点,仅使用这四个不同的证据中的动静触头、弹簧、惯性块等构成离心开关的基本概念,且抛开这些元件的结构特点,以相同的理由无效本专利,也违背了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不能重复使用的原则。同时,请求人如只用构成离心开关的基本概念无效本专利,完全可以从相关设计手册及教材等公知常识中找无效理由,而无需找四个不同的专利证据,分四次无效本专利。
3、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6和9是三个不同的专利,但请求人抛开相关证据功能和结构特点,仅使用这三个不同的证据中的动静极板、电解液、电解液容器等构成水电阻变阻器的基本概念,且抛开这些元件的结构特点,以相同的理由无效本专利,也违背了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不能重复使用的原则。同时,请求人如只用构成“水电阻变阻器”的基本概念无效本专利,完全可以从相关设计手册及教材等公知常识中找无效理由,而无需找三个不同的专利证据,分三次无效本专利。
五、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无论怎么比,均具有创造性
审Ⅱ.Ⅳ-3.1创造性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审Ⅱ.Ⅳ-6.2还指出:“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请求人抛开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于不顾,轻易地认为本专利没有创造性是错误的。本专利第一次发明并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实现了绕线电机无刷自控软启动,这本身就具有创造性。
1、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5和证据8相比具有创造性
证据1、证据5和证据8均是将频敏变阻器、离心开关等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实现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的无刷启动和运行。其中:频敏变阻器是相关证据的主要部件,由它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离心开关是相关证据的辅助节能元件,在电机启动结束后,快速短接频敏变阻器、降低频敏变阻器的损耗。
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5和证据8相比,产生了下述显著技术效果:
A、相关证据是串频敏变阻器启动,由于频敏变阻器实际上是电感元件,它降低了电机的启动转矩和启动时的功率因数,电机的启动比小于0.55,不适用于高启动转矩场合,而本专利串入的是纯电阻,提高了电机启动时的功率因数,使启动比接近1。
B、频敏变阻器构成的启动器一经出厂,启动阻抗及启动电流就无法调整。而本专利电阻可通过调整电解液浓度方便调整启动电阻和启动电流。
C、相关证据启动器重量和制造成本是本专利的2倍以上,且启动器最大功率很难越过500kW的界限,而本专利目前能生产3000kW的启动器。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审Ⅱ.Ⅳ-3.2.1.1.(2))。本专利的上述技术效果,均是“水电阻”替代“频敏变阻器”取得的。因此,如何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替代频敏变阻器?如何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是本专利与相关证据相比,是所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①本专利第一次想到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上,利用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
②本专利权人第一次发明了离心排气阀,并将排气孔设置在靠近轴心处,实现了只排气不排水的目的,突破了水电阻无法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技术偏见,又同时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漏液和爆炸难题;
③本专利第一次发明了弹性阻力装置借助惯性块和电解液等,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它是一个开拓型发明专利,不存在与其相冲突的公知技术(附件2,附件4,附件5)。根据审Ⅱ.Ⅳ-4.1相关规定,对于开拓型专利,本身就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6和9相比具有创造性
证据2、6和9均是将水电阻箱安装在相对地面静止的位置,证据2和9均需通过电机滑环、碳刷将转子电流引到地面,而证据6直接串入电机定子回路,它们均利用外力控制极板的距离,调整启动电阻的大小完成绕线电机的有刷启动(证据2)、调速(证据9)或鼠笼型电机启动(证据6)过程。
本专利与它们相比,所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将水电阻安装在绕线电机转轴上,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其目的均是实现了绕线电机无刷自控启动和运行。
电流通过水电阻时均会产生电解气体和蒸汽,证据2、6和9是将水电阻箱安装在相对地面静止的位置,采用常开的容器。而本专利使用的是密闭的容器,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第一次提出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并发明了离心排气阀;第一次将排气孔设置在靠近轴心处,克服了水电阻无法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技术偏见,实现了只排气不排水的目的,成功地解决了水电阻密封和爆炸的技术难题,具有创造性。
3、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任意结合相比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任意结合相比,所提出主要技术问题仍是: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过程,并非显而易见;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相对于所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所有证据没有给出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六、请求人将本次无效本专利的理由及补充理由全部提供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中止侵权终审判决的理由和证据。在终审法庭上,请求人多次宣称本次无效请求是由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代理的,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有能力无效本专利,如终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专利被无效掉后,将使终审判决书成为“废纸”。但四川高院未采信这个理由和证据,仍作出了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决定(附件6)。
综上所述,请求人利用“随意解释证据内容”、“偷换概念”、“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单独对比”和“概念对比”等手法,严重地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创造性审查原则,所形成的无效理由均是不成立的;请求人抛开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抛开相应证据记载的真实内容和它们的功能、结构特点,在证据1、2、5、6、7、8、9七个对比文件中,使用一个或几个公知的元件基本概念与本专利中一个或几个元件单独对比,而非与本专利全部技术方案相比,就轻易地认为本专利没有创造性是错误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这些证据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恳切希望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本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专利权人: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
                代理机构:南阳市智博维创专利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张天禧
                201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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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0-31 00:06:21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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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0-31 00:08:01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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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1-4 04:18:53

本案争议的焦点

1、被告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概括成“即,权利要求1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决定书8页5行),明显篡改了原文的真实含义,是否是“断章取义”。
2、其中的“之间”二字是否是指绝对空间位置,即“弹性阻力装置”能否倭化成“弹簧安装位置”。而两级法院认定的“弹性阻力装置”是“带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其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的装置”
3、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5、7、8中的弹簧均未设置在“动静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间”。如果这个“之间”是绝对空间意义上的“之间”,无效请求人就不可能使用“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意见陈述书4页8行、补充意见陈述书2页倒9行、5页1行)这一语言介绍其四个证据中的弹簧。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1-11-7 01:43:12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洛飞 wrote:
楼主不妨把当初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和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也晒出来,最好用PDF格式,这样对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大家可以作一研究。
    不知是楼主曲解了本人这个帖的意思,还是楼主还沉浸在无效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我上面这个帖说的是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审查意见及答复。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11-12 22:50:04

Re: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禁止反悔的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均已作出了认定。同时,无效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多次提出,但在其无效决定书的“案由”中,一个字也没有体现,因此,我本人不想再在这个方面下功夫了。另,审查意见通知书我没有电子版,也就无法上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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