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求进步 wrote:
都是高人啊,向大家学习。只是楼上有些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whiteice 认为对审查员有疑问就是错,应该将申请文件写完美了,我不理解,因为申请文件不可能有完美的,要不还需要法33条干什么。
再者,如果按照这么严格的审查标准,那我即使在原始申请时候就已经概括A:B=1:1,那么您是否认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呢?我想会,理由是概括范围太大,因为申请人没有列出2g:2g、3g:3g.......等实施例,
按此推断,权利要求一定必须与实施例严格对应了,难道这不算严格? 你要知道,讨论支持的时候,其出发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站在现有技术的角度
但是讨论A33的时候,其立法宗旨是因为A9条先申请制的原则,真是因为先申请制,所以才不允许原本没有记载或者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方案通过修改后被赋予了原始申请的申请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