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c  专利审查员 | 2008-3-20 18:15:34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楼上有几位的回答很清楚;
支持和超范围是两码事,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支持是权利要求相对于说明书的,
超范围是后一次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
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可以在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对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案进行概括,
修改的时候不允许再概括。
那个金属的例子很有代表性,即使是公知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之类的,只要说明书中没有说,修改的时候就不允许再概括到权利要求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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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3-20 18:21:07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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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c  专利审查员 | 2008-3-20 18:23:28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此外,关于公开和记载的问题
zhangying  回答的也没错
专利法、实施细则、指南中没有对公开和记载进行明确的解释,两者关系到底是不是一样的,不好说。
目前还不好下结论说两者一定含义不同。
可以看一下法三十三条和细则四十三条一款的表述。
另外还可以看看专利法的英文版,对于三十三条的表述
会有启发
wenlau  专利审查员 | 2008-3-20 18:40:31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浆糊 wrote:
这样啊,这种归纳的上位是超范围的啊,难道不能从认为是“直接或毫无异议得出”的吗?就像您举的例子,说明书都写了那么多种金属,修改的时候还不能上位为金属啊?

不知这样可否用来证明修改不超范围:
增加的内容可以从说明第X页第X行到第X行记载的内容直接或毫无异议的得出,因此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

上面都是自己平时处理的方法,还请阿审指点下啊。[s:4]

你这种写法,通常都是从那几行中总结概括出来的。按照目前在实审阶段超范围的标准判断,十之八九是超范围的
Genial  注册会员 | 2008-3-20 21:19:14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mspc wrote:
此外,关于公开和记载的问题
zhangying  回答的也没错
专利法、实施细则、指南中没有对公开和记载进行明确的解释,两者关系到底是不是一样的,不好说。
目前还不好下结论说两者一定含义不同。
可以看一下法三十三条和细则四十三条一款的表述。
另外还可以看看专利法的英文版,对于三十三条的表述
会有启发

法33条是“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细则43.1是“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指南191页里说,细则43.1的公开范围,应当为法33的记载的范围。

那么,是否法33的不超范围表述,实质上与细则43.1的是一致的呢?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3-21 00:35:45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从实践的角度,既然各位审查员都这么说,大家这么做才是务实的。而且你自己在申请的时候,都不能进行多层次的概括,本身就说明你的代理水平非常初级,赶紧改进才是正道!

从法理的角度说:

首先,我们先问问为什么要制定法33条?专利法赋予人们这样的权利:依据自己向公众披露的事实(not 文字)提炼出自己的发明实现构思作为保护范围。专利法不希望这个事实随意变动,因为允许的话,后果可向而知,专利法的申请日就毫无疑义了。法33条的本意是希望不要改变事实。谁能解读出法33条是希望限定申请人对保护范围的概括????????

其次,再从主动修改的角度考虑一下,如果这样的修改不能被接受,主动修改的时候,对技术特征的重新概括同样不会被接受。这样的情况下,请问那么主动修改有何意义???法律为什么允许申请人主动修改,从各个修改时机的规定来看。立法的本意是:1. 我国采用先申请制,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申请人很有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自己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充分的思考,为了弥补先申请制在这方面的不足,应该有对应的措施;2. 申请人不可能每次都能一次性把问题考虑清楚,如果不给申请人机会重新考虑一下,显然不太公平。主动修改不能重新概括,有何存在的意义?

再说了,本来我国的审查制度中,申请人与对照专利局之间的地位很不对等,这种与法律精神背离的审查规定会加剧这种不对等,因为,这样的审查规定,只对专利局有利,专利局省事嘛。

最后,尽信指南不如无指南。审查指南对法律的错解真的不少,当然我不会像马龙那样找点小问题胡扯。二部分九章是最失败的之一,审查指南承认计算机程序可以是改进现有计算机的本质所在,同时又说计算机程序不是可专利的客体。这很明显:审查指南的意思是“细则二条”与“法二十五条”是冲突的,谁赋予审查指南这个权利。

再请思考一下,无效中的修改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对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非文字)为准。根据法的规定,任意一个权利要求方案都可以被拆解为多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保护范围更小的并列技术方案。从逻辑上讲,我对权利要求做任何的限缩都是满足删除合并技术方案这一原则的。但事实上呢?????

很多人学了一点指南就忘了法和细则,这样的学习方法绝非上乘。
Relay  注册会员 | 2008-3-21 01:11:14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其他的不说了,对于说A33目前的规定对专利局省事倒是不怎么赞同,
至少对审查员是不省事的。。。
每年审查员在A33上倒下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啊。。。
看了修改对照页都不放心。。
还得看看替换页是不是真的只改了那几个地方。。。
一句话、一个词思来想去是不是超了。。
又怕指错了,又怕漏过了。。哪个都是大罪。。。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3-21 01:24:53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瞧,楼上这种逻辑很有趣。是不是厨师的工作很辛苦,他就应该偷工减料,不洗菜?每年在菜品卫生上倒下的厨师数不胜数。是不是代理人辛苦,就可以把技术方案写错,背离事实?每年在撰写上倒下的代理人也数不胜数。

审查员在三十三条上下工夫,那是他的本职工作,有什么好说的。省事很显然是相对原来少了工作。请结合语境理解省事这个两个字。
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8-3-21 01:27:35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南规定的法33条执行标准中出现诸多争议的问题所在。什么算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弄着弄着就“间接”了。
Relay  注册会员 | 2008-3-21 01:45:04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呵呵,别激动,我想表达的只是:
如果A33如果能够有一种相对更宽松或更明确的表述,
对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都有好处。
现在的A33是既不宽松,又不明确,
操作起来,代理人不理解,审查员很多时候也头疼。
linxiang wrote:
瞧,楼上这种逻辑很有趣。是不是厨师的工作很辛苦,他就应该偷工减料,不洗菜?每年在菜品卫生上倒下的厨师数不胜数。是不是代理人辛苦,就可以把技术方案写错,背离事实?每年在撰写上倒下的代理人也数不胜数。

审查员在三十三条上下工夫,那是他的本职工作,有什么好说的。省事很显然是相对原来少了工作。请结合语境理解省事这个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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