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 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2011-9-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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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2-4-17 17:01:20
对原无效请求人上诉理由的答辩


1、“弹性阻力装置”是一个功能性的限定
“弹性阻力装置”是带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功能设施(侵权终审判决书)。其实现的功能是根据电机转速自动控制启动电阻的大小。
本专利说明书对“弹性阻力装置”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发明内容、产生的效果及动作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其实施例和附图对“弹性阻力装置”的结构、部件、连接关系做出了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通读本专利说明书后,对“弹性阻力装置”不会产生歧义或模糊认识。
“弹性阻力装置”是一个功能性限定,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是清楚的,其保护范围应当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2、采用压缩弹簧是惯用手段
无效请求人使用“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无效意见陈述书4页8行、补充无效意见陈述书2页倒9行、5页1行)介绍了其提供的四个专利证据中的弹簧,这四个证据中的弹簧均是压缩弹簧,它们均已解决了以下两个技术问题:
A、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的接触问题;
B、动电极、静电极和弹簧之间的相互绝缘(爬电)问题。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被两级法院分别判决的侵权产品均采用压缩弹簧。
所有这些充分说明:采用压缩弹簧是相对于本专利的一种惯用手段。
3、删除原权利要求4是避免与权利要求1重复
《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二章第3.2.3节“简要”明确规定:“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等同的权利要求”。
原权利要求4的内容是:“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为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一端固定在动电极(2)上,另一端固定在静电极(1)上。”与权利要求1中的:“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保护范围实质等同。
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专利申请人为保证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一致,根据专利申请审查员意见,删除原权利要求4是避免与权利要求1重复。
4、拉伸弹簧是优选的、且是权利要求3指定的方式
采用拉伸弹簧是人们不易想到的方式,是:
A、专利申请人认定的优选实施方式;
B、权利要求3指定的方式。
专利申请人对拉伸弹簧实施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17条“(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之规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翟佑华
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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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护  新手上路 | 2013-2-5 11:47:43
被上诉人庭后意见陈述

尊敬的合议庭:

贵院受理的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三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2012高行终字第1836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谈话时上诉人提到的几点意见,我方补充意见陈述如下:

一、“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包含了“之间”和“之外”两个概念

“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中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包含了弹簧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和“之外”两个概念。这正如甲阻止乙向丙移动,包含了:

甲站在乙与丙“之间”推乙、和甲站在乙与丙“之外(乙的背后)”拉乙,这两种具体实施方式。更何况:

二、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否定了“动静电极之间必须设置弹簧”

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如象上诉人那样认为:“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就是“动静电极之间必须设置弹簧”,本发明就不可能获得发明专利权。

三、 审理侵权案的两级法院均认定:“弹性阻力装置

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

审理本专利侵权案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

“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E、F所描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其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而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压缩弹簧也系一种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其属于弹性阻力装置的下位概念”。(2010川民终142号8页15行;15页18行)

四、 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认定

权力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与“弹簧安装位置”无关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载明的文字内容及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一、二的结构剖视图,可以非常清晰的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011一中知行初5号6页18行)。

且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海旗在法庭上,公开亮明自己的观点是:“发明专利只占到7%,从构思发展到能够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人要付出多少心血。专利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我最痛恨有人仅利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轻易地否定通过了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这是最没能力的表现!”

五、 无效请求人多次证明:“弹性阻力装置”与“弹簧安装位置”无关

无效请求人在其侵权案应诉和上诉案中,提供证据(专利申请号:986222698.5)证明弹簧设置在动静电极“之外”仍然是“公知技术”(2010川民终142号16页倒1行)。

无效请求人在无效请求过程中,提供四个证据(专利申请号分别为:986222698.5、9120912.4、01136541.2、88210523),分别证明“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是“公知技术”(无效意见陈述书4页8行、补充无效意见陈述书2页倒9行、5页1行等),而这四个证据中的弹簧均设置在动静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外”。



综上所述,上诉人通过删除“弹性阻力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得到的“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然后进一步推定“动静电极之间必须设置弹簧”是在玩偷梁换柱的文字游戏。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朱福奶 翟佑华 马国奶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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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ruoshui0623  新手上路 | 2013-3-9 09:32:04
新手入专利代理,看了好受打击
本来以为国家是是大力支持专利发展来
steven007  注册会员 | 2013-3-29 10:31:01
目前情况如何?
长河落日圆  认证会员 | 2013-9-25 15:13:18
看起来好像挺复杂的…… 不过我觉得是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还存在漏洞……能看出来专利局和法院在打架,他们对于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看法是不一样的,这是根本问题!导致的结果就是官司无限死循环……还有就像上几层的前辈说的,资深的审查员退休了,能量很大,是不是应该限制一下他们的工作呢,他们作为复审的代理人,给复审委的审查员带来很大压力啊…… 我觉得他们在幕后写写代理词就足够了……冲在前面的体力活还是让我们这些年轻人来吧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4-8-19 14:34:30
科易网  注册会员 | 2015-4-21 16:17:14
神奇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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