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漂 wrote:
根据专利法45条,任何人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任何人\"是包括专利权人。因此,据说早期专利权人是可以全部无效自己的专利。但是,有些人在权属纠纷中不恰当利用这一点,导致了不公平。比如专利权人为A,真正的权利人应该为B,两人打纠纷了,这个时候A意识到权利可能会被还给B,为了不在后来被B告侵权,A就去无效暂时还是自己的专利权从而使得专利内容进入公有领域。
可是允许无效自己的专利权也是必要的。比如专利权人发现权利要求的范围写得太大了,以后主张权利的时候可能被对方无效,所以通过无效程序修改权利要求到合适的范围,取得稳定的权利。
这个说的很清楚,咱们共同学习!摘自:http://www.iponline.cn/viewthread.php?tid=8081
作者:组织记忆
还有个贴也是: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15047&tpg=1&ppg=1&sty=1&age=0#15047
呵呵,搜索下就可以不用发贴了!
我觉得专利权人不能全部无效自己专利这条没啥意义,只要有确凿的无效证据,专利权人随便找个三姨四婶的不也可以把自己的专利无效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