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不明白的问题

2007-6-22 04:55
163739
审查指南p27
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机构办理。

问题:
(1)这里所指的外国申请人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没有住址和营业所的呢,还是理解为广义上的外国人呢?

(2)要是一个有营业所或居住超一年的外国人做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和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一起申请, 是不是就不委托了?

(3) 港澳台的个人做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和有营业所或居住超一年的外国人一起申请,是不是可以委托国内代理机构?

============================================
在PCT申请过程中,如果国际公布采用的是中文形式,然后此PCT申请进入中国。

问题:
(1)PCT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限是从进入中国的再次中文公开日起算,还是从国际公布日起算呢?
     若是从国际公布日起算,那么最后的临时保护期限是不是就是从国际公布日到最后的在中国的授权日呢?
(2) PCT申请的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是从国际申请日开始算,还是从进入中国的日子开始算呢??

==================================================
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几种情况

问题:
(1) 在宽限期内,他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发明的内容后,将内容在申请人申请专利前公开,这时申请人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或宽限期保护对吗??  

(2)在宽限期内,他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发明的内容后,先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这时候是他人可以获专利权呢,还是申请人可以获专利权呢??

================================================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想国务院提出终局决定。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 以上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 不是很明白实际的意思

=================================================
审查指南p475
2.2.1.1 年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2.2.1.2 应缴年费数额
   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问题:注意上面划线的日期是到31号而不是1号
下面举的例子的年度就应该是
第一年度 97.06.03------98.06.02
第二年度 98.06.03------99.06.02
第三年度 99.06.03------00.06.02
第四年度 00.06.03------01.06.02
第五年度 01.06.03------02.06.02     
第六年度 02.06.03------03.06.02

要是按照这个年度的话,第六年的年费就应该是在02年5月2日至6月2日呀??
我哪算错了/??
===================================================
审查指南P38:(以前问过,还是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

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应当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两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共250元。

问题(1):如靠上例子所说,申请人从甲变乙;在从乙变丙;变更发明人姓名。 这明显应该是3次变更, 就算是从把申请人和发明人变更分别算一次,也应该是2次呀。 那么交钱的时候为什么是只交纳一项的钱呢?  到底怎么算一项呀??

问题(2);如靠下的例子所说,申请人变,专代所变,代理人变,应该是3次呀,怎么算的2次钱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9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18:13:01

问题1 :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委托问题

今天到办公室加班时才看到了你的帖子,几个问题我的理解如下(几个问题并不关联所以分贴回答一下)

问题1 :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委托问题

===================================================

回答如下:

《审查指南》1-1-6.1.1〈委托〉中规定的:“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机构办理。”
结合这一节的上下文,从字面上理解这里所述的“外国申请人”应当是广义的,即包括有居所的、也包括没有居所的。如果按照《审查指南》字面文字的表述,那么只要是“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不管是否有居所都要委托指定(涉外)的代理机构。

有关这个问题是根据《审查指南》文字表述的理解得出的,审查实践中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我将进一步求证后再公布。
广告位说明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18:29:56

问题2: 国际申请(PCT)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限的计算

问题2: 国际申请(PCT)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限的计算

在PCT申请过程中,如果国际公布采用的是中文形式,然后此PCT申请进入中国。

问题:
(1)PCT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限是从进入中国的再次中文公开日起算,还是从国际公布日起算呢?
若是从国际公布日起算,那么最后的临时保护期限是不是就是从国际公布日到最后的在中国的授权日呢?
(2) PCT申请的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是从国际申请日开始算,还是从进入中国的日子开始算呢?

===================================================

回答如下: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国际申请是以中文公布的,那么临时保护期限是:从国际申请公布日到在中国的授权日以前这段期间。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所以,PCT申请的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是国际申请日。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18:51:06

问题3 : 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几种情况

问题3 :

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几种情况

问题:
(1) 在宽限期内,他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发明的内容后,将内容在申请人申请专利前公开,这时申请人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或宽限期保护对吗?

(2)在宽限期内,他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发明的内容后,先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这时候是他人可以获专利权呢,还是申请人可以获专利权呢?

===================================================

回答如下:

(1)这个理解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还要证明该公开是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并且发明本身在此期间是处于保密状态的。

(2)问题(2)中的情况下,谁能获得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不能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地方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请求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来取得专利权。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需要考虑宽限期时,一定是出现了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情况。问题(2)中情况还交待的不够清楚。如果没有出现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情况,他人仅仅是先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则适用上述(2)中的处理方式。如果已经出现了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情况,则(2)中的情况也有可能造成两者都不能获得专利权。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19:07:35

问题4:不服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问题

问题4 :不服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问题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想国务院提出终局决定。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 以上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 不是很明白实际的意思

===================================================

回答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国务院提出终局决定”这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仅仅针对国务院的部门以及省一级的最高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针对这类复议决定,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申请国务院裁决,裁决结果将是最终决定。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19:46:40

问题 5 :专利年度计算和缴纳年费的期限计算

问题 5 :专利年度计算和缴纳年费的期限计算

审查指南p475
2.2.1.1 年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2.2.1.2 应缴年费数额
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问题:注意上面划线的日期是到31号而不是1号
下面举的例子的年度就应该是
第一年度 97.06.03------98.06.02
第二年度 98.06.03------99.06.02
第三年度 99.06.03------00.06.02
第四年度 00.06.03------01.06.02
第五年度 01.06.03------02.06.02
第六年度 02.06.03------03.06.02

要是按照这个年度的话,第六年的年费就应该是在02年5月2日至6月2日呀??
我哪算错了/??
===================================================

===================================================

回答如下:

审查指南
2.2.1.1 年度  和 2.2.1.2 应缴年费数额 的问题

各种手续期限的计算中,第一日是不计算在内的,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第一日虽然不计算在内,但是该日期还是有效的,这实际上等于在计算各种手续期限时多给了权利人一天的期限。正是由于第一日的存在,使上述这两个日期的计算上出现了一天的区别。

在计算专利缴费期限时按照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所以权利人多了一天时间可用于完成缴费手续。
但在计算专利年度时,审查指南将第一日计算在了年度内,即把多出来的一天计算到了最后一个专利年度内,这样计算方式对实体权利并没有任何影响,但是造成了和缴费日出现了一天的区别。这只是一种习惯,把它记住既可。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20:03:27

问题6: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手续费的问题

问题6:

===================================================
审查指南P38:(以前问过,还是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

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应当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两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共250元。

问题(1):如靠上例子所说,申请人从甲变乙;在从乙变丙;变更发明人姓名。 这明显应该是3次变更, 就算是从把申请人和发明人变更分别算一次,也应该是2次呀。 那么交钱的时候为什么是只交纳一项的钱呢? 到底怎么算一项呀??

问题(2);如靠下的例子所说,申请人变,专代所变,代理人变,应该是3次呀,怎么算的2次钱呢??

===================================================

===================================================

回答如下:

《审查指南》中对于著录项目的变更是按项收费的,对于“一项”的定义是:在一次变更中,“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算作一项变更,即使其中包括多个变更,也计算为一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变更也算作一项变更。如果变更涉及不同项目的变更,则分别收取几项的变更手续费;如果是同一项目之内,不管是发生几次变更均按一项变更计算。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20:16:41

Re:几个不明白的问题

另外,建议你以后发帖讨论时,不同的问题最好发在不同的帖子里,这样比较便于回答,也有利于后期就一个问题继续进行讨论。不必担心因此会发布了多个帖子,分开发布会更清楚和方便。
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6-24 06:02:46

Re:几个不明白的问题

谢谢杨老师。一下回答了这么多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
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机构办理”

今天上课的时候问了一下韩晓春老师。 他给的回答是将这里的外国人理解为没有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 也就是说,港澳台的个人或企业和一个有固定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共同申请,如果外国人为第一署名人的话,可以不委托。

从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我的理解和您一样,是不是他的解释是参照实际情况给出的呢!!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5 21:57:11

Re:几个不明白的问题

韩老师这样回答,很有可能是审查实践中的做法。韩老师所说的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巴黎公约》所倡导的理念。因为我们事务所有涉外资质,所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代理实践中外国人以在中国有居所为依据直接申请专利的现象也很少见。
理论上如果是港澳台个人在国内有居所的,也应该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如果审查实践中对“外国人”是这样处理的,那么《审查指南》该段中所述的“港澳台个人和港澳台法人共同申请的”也应该按照同一原则处理。

这个问题,我还会进一步确认。
starluan wrote:
谢谢杨老师。一下回答了这么多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
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机构办理”

今天上课的时候问了一下韩晓春老师。 他给的回答是将这里的外国人理解为没有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 也就是说,港澳台的个人或企业和一个有固定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共同申请,如果外国人为第一署名人的话,可以不委托。

从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我的理解和您一样,是不是他的解释是参照实际情况给出的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