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2010-11-8 00:07
823641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8 04:27:15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FreeSky wrote:
我大致是这样写的,都是从文章里抄的,
我正愁这种格式找不到出处,哪的文章?给个出处吧?
FreeSky wrote:
补充一下,我觉得C:[0.1%,0.15%)U(0.15%,0.3%]; 这样写不太对,因为,附件5已经破坏了端点0.15%的新颖性,因此,楼主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是没有新颖性的
圆括号表示这个端点不在区间上。方括号表示这个端点在区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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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ky  注册会员 | 2010-11-8 04:29:20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binglou wrote:
我正愁这种格式找不到出处,哪的文章?给个出处吧?

就是那个附件4阿, 我能从哪里去抄阿。

圆括号表示这个端点不在区间上。方括号表示这个端点在区间上。
是我说错了,我后来才仔细看清楚,唉,我自己也丢了粗心大意的分,悲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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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yjacky  新手上路 | 2010-11-8 04:29:37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附件2是没有揭示导流罩,但揭示了采用网罩、内桶外桶的技术方案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循环方向,应该说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从底部溜回去的技术特征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8 04:30:05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FreeSky wrote:
原来楼主的C:[0.1%,0.15%)U(0.15%,0.3%]中,0.15%不是等于,不过,那也错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纯属个人观点。
申请文件还都没动笔呢,说明书还不是想咋写咋写
FreeSky  注册会员 | 2010-11-8 04:35:55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binglou wrote:
申请文件还都没动笔呢,说明书还不是想咋写咋写
你就诡辩吧,附件4就是等效的说明书哦
doublef12  注册会员 | 2010-11-8 04:45:36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关于问题三,俺记得只要求写独立权利要求地~
不用写从属吧?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8 05:17:59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FreeSky wrote:
你就诡辩吧,附件4就是等效的说明书哦
根据交底书写说明书,不会套用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则吧。
既然可以根据检索结果(附件3)和交底书写说明书,
肯定不会限制“把检索得到的知识用于撰写说明书”吧,否则世界上就没“检索”这个概念了。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8 05:20:05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doublef12 wrote:
关于问题三,俺记得只要求写独立权利要求地~
不用写从属吧?
你这么一说,我也记不得了。
但我清楚记得,第一题的最后一个要求是若分案的话只写其独权。
gotothemoon  注册会员 | 2010-11-8 05:51:11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我主权写的是导流装置…… 怕写导流罩和导流孔保护范围太小,就概括了下……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8 22:14:51

Re:2010专代务实答案(本人的,非标准)

看了bbs一些答案,现在对第三题有概念了,这个题出得好,我是全军溃败了。
。。。。。。。题目。。。。。。。。。。。。
申请日:10年2月的专利A
公开日:10年8月--比方说,记不清了
  C:0.15,Mn:0.7,S:0.01,P:0.01,余量为Fe。

10年5月6日甲公司(被代理人)的专利B,公开了如下方案
C:[0.18%,0.27%];  
Mn:[0.5%,1%];  
S: [0,0.03%];
P:[0,0.03%]  

现在是10年11月6日,提交的交底书方案是
C:[0.1%,0.3%];  
Mn:[0.5%,1%];  
S: [0,0.03%];
P:[0,0.03%]  
此发明申请后,是专利C
-------分析、解答-----------
A是B的抵触申请,只可能破坏B的新颖性,不可能破坏B的创造性
A是C的现有技术,对C的新颖性、创造性都可能形成破坏
从技术上来说,把一个点扩展到一个邻域有新颖性但没有创造性,“有限次试验”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C如果不利用B的优先权,那么就要面对A的创造性检验,就会驳回(或修改)
C若要利用B的优先权,就必须是全部的优先权,否则就会面临驳回(或修改)
C若要得到B的全部优先权,权力范围必须不大于B,--条件1
同时,
要避开A的公开方案。--条件2
在满足条件1的基础上,给出的权利要求是:
1   C:[0.18%,0.27%];  
  Mn:[0.5%,1%];  
  S: [0,0.03%];
&nbsp[s:10]:[0,0.03%]  
即照抄B中公布的方案;
然后去检验条件2,发现破坏例在此保护范围之外,可以无需修改该权利要求。
这个就是答案了。
把上面的分析过程写成综合过程--倒过来写,就是论述其“可获得保护的理由”了:
因为C的方案均已在B公开所以有优先权,所以申请日是2010.5.6,
所以A是C的抵触申请,只考查其对C的新颖性的破坏,
而C的保护范围不包含A公布的方案,所以C的新颖性没问题
而C的创造性,因为题目没有其他信息作为破坏例,所以其创造性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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