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boy wrote:
楼主讲一下卷三怎么答的啊
的确是记不太清楚了,方向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题:
1. 删除权1,合并2,3,4;说明每一条无效理由相对于修改后的独权均不成立;
2. 删除权5,保留权6;
3. 第二次无效理由未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因此应当不予考虑;
4. 关于口审的意见,我说的是委托多个代理机构的,应以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为准,不过,看了论坛几位高人的意见,应该以竞业限制为正确答案;
第二题:
以枕头为主题,前序部分是普通的枕头,特征部分是止鼾装置,以此为独权;
从权2和从权3分别就试题中提到的两种方案对止鼾装置作进一步限定;
好像还有个从权4,进一步限定其中一种方案,都是试题材料中写得比较明显的;
从权5开始逐一补入第一份材料中提到的几个技术特征,比如头枕颈枕、装药的部件、气囊、震动器、以及隔层等。
希望会有用,的确是记不太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