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2008-11-1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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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猫汤姆  游客 | 2008-11-15 16:09:13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路边社通讯员辛苦了。承蒙三湘四水兄的帮助,懒猫我也有机会进入会场。根据我的印象,对楼主通讯员的报道做一点点补充,先说说EPC2000吧。

欧洲专利公约,EPC2000,顾名思义就知道它是2000年通过的,不过它直到2007年12月才生效,新公约与原来的专利实践相比,有一些较大的改动,比如:
(1)  如楼主所说,现在在欧专局提交申请时,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包括中文。这样就极大地方便了我们中国申请人。比如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快到了,来不及翻译成英文了,就可以先交上中文,确保能够享受优先权。再一个好处就是,先交上中文,再考虑是否翻译成英文,如果改主意了决定放弃这个欧洲申请,还可以省下一笔银子。
(2)  权利要求从第16项开始,每项收200欧元的附加费,从第51项开始,每项收500欧元的的附加费,这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尽量控制权利要求的项数。
(3)  演讲者还讲到了post-published prior art的变化,相当于中国的抵触申请。好像是原先欧洲的抵触申请只针对指定国,现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有效。听得不是太明白,有时间再查证一下
(4)  有了伦敦协定(London Agreement)可以省下很多翻译费,但不是所有加入EPC的国家都参加了这个协定
(5)  至于德国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相关法律,我们可能用到的比较少,我觉得可以不用花太多时间了解
从三湘四水兄那里拿回一堆宣传册,得知他所在的公司做的提供专利检索服务的软件和数据库,顺便做个广告,有需要的可以跟他联系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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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8-11-15 23:00:35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懒猫汤姆 wrote:欧洲专利公约,EPC2000,顾名思义就知道它是2000年通过的,不过它直到2007年12月才生效,新公约与原来的专利实践相比,有一些较大的改动,比如:
(1)  如楼主所说,现在在欧专局提交申请时,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包括中文。这样就极大地方便了我们中国申请人。比如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快到了,来不及翻译成英文了,就可以先交上中文,确保能够享受优先权。再一个好处就是,先交上中文,再考虑是否翻译成英文,如果改主意了决定放弃这个欧洲申请,还可以省下一笔银子。
别的不说,就这个根本没用,哪个要申请国外专利的不是早就做过市场的预测。
现在欧洲没有EPo专利一说。
而且在欧洲,EPO的官僚作风和内部管理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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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sch  中级会员 | 2008-11-16 09:28:52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相对于第一天的通用知识产权培训,第二天的议程安排更为关注软件主题,现分别整理分享如下:
1、领导及嘉宾致词
    工信部科技司、电信司、国知局保护协调司领导和倪光南院士分别作了简短的发言,强调了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大背景下如何进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工信部领导强调了在未来的国家重大专项立项前都要进行专利分析,以确保真正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何越峰博士(国知局)提出了几点希望:
    1)应当从全球的视角考虑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重视可持续发展,切忌杀鸡取卵;
    2)国家政策的制定应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3)国家和企业应积极参加到新一轮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定的制定中,而不是被动的遵守者;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等层面,各个层面的主体都应抓住机遇作出应有贡献。
    倪老引据TRIPs有关条款谴责了微软采取黑屏的“不道德的强保护”措施,并鼓励民族软件产业要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为契机重视发明创造并采取有效保护。

2、软件与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主题论坛,李顺德(中国社科院)主持,嘉宾: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平(北京大学)、杨旭日(北大方正)、Yoches律师(飞翰)和Stellbrink律师(法思博)
    吴教授纵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软件产业创新的影响,建议软件产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以知识创新为动力,将自身的技术优势转换为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并对于政策制定、研发投入和中介服务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张教授阐述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于中国软件产业创新的影响,指出软件相关创新的可专利性已由“技术性”判断向“有用性”判断转变,并结合撰写实例展示了软件相关专利撰写的重要性。
    杨先生与大家分享了方正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例如以企业利益为导向实现知识产权的全过程管理、根据各知识产权法的特点采取知识产权组合实现对软件相关技术创新的保护并细致化各项保护工作。
    Yoches律师介绍了美国软件专利保护趋势:
    1)工艺或方法作为专利客体的前提在于与特定的机器或器械相关,或者将一种物体从一种状态转换为另一种状态或转变为另一物体。“实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审查准则是不充分的。
    2)计算机部件系统的可专利性可以通过“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而且该准则趋于严格。
    3)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批准率已经从2001、2002年的近50%下降至近年的20%弱。
    Stellbrink律师阐述了欧洲授予软件相关专利的要求:
    1)欧洲专利应当包含技术特征,包含技术特征的发明创造即使涉及不可专利的主题,也不应排除其作为专利客体的可能。
    2)在考察一个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时,应根据权利要求确定该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
    3)对于同时包括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应当仅基于其所包括的技术特征。

3、Sisvel对中国产业创造性的积极推动,Ricky Wong(Sisvel香港)
    Sisvel通过构建专利池等方法,不仅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合理的许可策略,而且也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

4、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体论坛,赵天武(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持,嘉宾:蒋志培(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牛朝晖(AVS标准工作组)、丁蔚(Sun微系统)、周忠(Adobe)、张一哲(众达律师事务所)
    蒋博士阐述了最高法院对标准涉及专利的意见:鉴于中国的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有采用专利披露机制,因此对于专利权人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他人使用该标准,视为许可,不属于侵权行为,但专利权人可以要求该标准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应明显低于该专利的许可费。
    牛先生介绍了AVS标准工作组为了尽可能降低标准颁布后的专利风险所采取的主要机制:会员加入工作组时的缺省许可、提案时的专利许可承诺和用于进一步披露专利的90天审阅期。
    丁先生作了题为“开放技术与知识产权”的演讲,他认为开放技术包括开放源代码和开放的标准;IT不同于传统领域,通常的“私有技术——〉事实标准——〉丰厚利润”的模式不应适合该领域;开放技术会促进更多的合作和开放,这样的循环必然会带来IT的迅猛发展,也会进一步著作权有助于开源的发展,但专利权会损害开源的发展。(开放技术吸引了众多与会者,丁先生也自然成为了互动时间最受欢迎的嘉宾。)
    周先生分享了Adobe如何通过将自己的事实标准转变为开放的国际标准赢来更广阔的市场的成功经验。(Sun的开放理念和Adobe的成功或许会给我们带来不同的关于知识产权博弈的思考。无论如何至少它们都拥有一定的专利,呵呵)
    张律师通过Rambus等案例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对于标准涉及的专利权所持有的立场:1)专利权人作出的承诺就必须遵守,包括以后受让该专利权的第三人;2)专利权人未有承诺的,法院设立了非常高的证明标准;3)美国对于标准涉及的专利权的看法开始模糊,而且也在影响着欧盟的立场。

5、IBM标准政策,张艳
    张律师介绍了IBM为了迎接合作创新新时期而采取的标准政策,该标准政策基于五项原则:流程质量、全球应用、参与者独立、可实施性和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这与前一论坛中Sun和Adobe的工作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各有特色,这也显现了各个公司的不同风格。)

6、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分析工作实务,谢学军(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谢博士介绍了标准涉及的专利的分析实务。与普通的专利分析工作相比,其差别可能在于增加了所涉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分析以及依据不同关系采取不同深度的分析工作。
   
7、中国企业为什么以及何时在美国需要专利意见,Puknys律师(飞翰)
    Puknys律师介绍了为了避免被确定为恶意侵权以及加重损害赔偿,企业如何采用专利意见的注意事项,例如尽早从有资格的、客观的法律顾问获取书面的、权威的专利侵权分析意见,并且确保相关人员接受、理解该分析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
    考虑到美国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希望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

8、反垄断法实施对中国IT产业创新的影响论坛,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持,嘉宾:王晓晔(中国社科院)、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董正伟(中银律师事务所)和丁亮(金杜律师事务所)
    由于需要赶火车,错过了该论坛。希望其他参加的TX可以补充。

[完]——路边社感谢iGroup的大力支持和各位TX的持续关注!
borsch  中级会员 | 2008-11-16 09:42:35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zhaooyu wrote:
希望有ppt
抱歉没能争取到ppt!

不过,我有主办方发放的ppt培训材料,有需要借阅的可以和我联系。

注意:
1、由于议程的变更和几位主讲人的即兴发挥,该材料未包括峰会所有的演讲内容;
2、如果有多位tx需要,将按时间先后提供材料。
borsch  中级会员 | 2008-11-16 09:44:42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由于这项工作本属我的义务,所以烦请BM去掉加分,呵呵
懒猫汤姆  游客 | 2008-11-16 19:56:08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colinmentor wrote:
别的不说,就这个根本没用,哪个要申请国外专利的不是早就做过市场的预测。
现在欧洲没有EPo专利一说。
而且在欧洲,EPO的官僚作风和内部管理饱受诟病。

不能说没用啊,至少,万一英文翻译得不好,将来还可以用中文申请作为修改基础。直接交英文,这个案子可能就死翘翘了。
三湘四水  中级会员 | 2008-11-17 07:56:48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borsch wrote:
由于这项工作本属我的义务,所以烦请BM去掉加分,呵呵

谢谢borsch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参与!
更感谢borsch的及时参会分享!

为了鼓励、感谢更多的人员及时分享参加类似专利会议的心得,我个人认为应该加分!
三湘四水  中级会员 | 2008-11-17 07:59:18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懒猫汤姆 wrote:
路边社通讯员辛苦了。承蒙三湘四水兄的帮助,懒猫我也有机会进入会场。根据我的印象,对楼主通讯员的报道做一点点补充,先说说EPC2000吧。

欧洲专利公约,EPC2000,顾名思义就知道它是2000年通过的,不过它直到2007年12月才生效,新公约与原来的专利实践相比,有一些较大的改动,比如:
(1)  如楼主所说,现在在欧专局提交申请时,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包括中文。这样就极大地方便了我们中国申请人。比如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快到了,来不及翻译成英文了,就可以先交上中文,确保能够享受优先权。再一个好处就是,先交上中文,再考虑是否翻译成英文,如果改主意了决定放弃这个欧洲申请,还可以省下一笔银子。
(2)  权利要求从第16项开始,每项收200欧元的附加费,从第51项开始,每项收500欧元的的附加费,这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尽量控制权利要求的项数。
(3)  演讲者还讲到了post-published prior art的变化,相当于中国的抵触申请。好像是原先欧洲的抵触申请只针对指定国,现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有效。听得不是太明白,有时间再查证一下
(4)  有了伦敦协定(London Agreement)可以省下很多翻译费,但不是所有加入EPC的国家都参加了这个协定
(5)  至于德国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相关法律,我们可能用到的比较少,我觉得可以不用花太多时间了解
从三湘四水兄那里拿回一堆宣传册,得知他所在的公司做的提供专利检索服务的软件和数据库,顺便做个广告,有需要的可以跟他联系啊,哈哈

谢谢猫兄的分享!
呵呵,也谢谢你替我们公司代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数据库WIPS、以及STN做宣传。
qd_vincent  中级会员 | 2008-11-17 15:57:47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楼主辛苦!期待shaali之报道!
捷明  中级会员 | 2008-11-17 16:54:25

Re:IP China 2008峰会——路边社报道

楼主辛苦了。感谢所有贡献信息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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