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和马铃薯薄片,我个人选择了保守做法。1来觉得食品范围太大,并且虽然发明内容中提及了可以用于其他食品,但食品范围还是大。2. 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保持马铃薯不易破碎,外形完整;并且具有较低的含油量(尤其是不易破碎,外形完整为最主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能解决含油量问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看,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根本无法直接地毫无意义地得出其他食品在离心真空下能够保持完整,不易破碎。马铃薯薄片的本身容易破碎的,对此要求特别高;炸鸡大腿、大侠,根本无需考虑该技术问题(本身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谁听说不用真空离心炸出来的鸡大腿全都碎了?所以,我个人觉得,食品要求了太大的保护范围,在马铃薯薄片之外的其他食品,根据权1的技术方案,根本无法解决本发明所实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我后到觉得,最佳的是写成“一种炸制食品薄片 .....的方法,”。
但是,还是按照出题老师的思路想,他既然在审查意见中设置为“具体实施例中没有说明其他食品”,应该是让我们上位的,并且在意见陈述中向审查员具体陈述argument的。所以,按照出题老师的思路,应该是上位的。呵呵,考试想得太多没有好处,呵呵。估计-10分。 还有机会考120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