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b1982 wrote:
将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同时又不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况,我想了想,觉得只有一种,就是把技术方案作为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补充到原独立要求中作为一个必要的限定特征. 大家觉得还存在其他的情况吗?
witleeI 说的没错。
修改超范围和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是一回事。
主动修改可以增加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扩大保护范围。例如原权利要求书仅保护产品,而主动修改将在说明书中记载的该产品的制备方法写入权利要求书中,扩大了保护范围,是允许的。
你所说的不能扩大保护范围是被动修改没有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而且又不利于节约程序的4种情况之一。
审查指南里通篇也没提到主动修改不能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样一个原则。
再仔细看一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