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2007-2-8 19:18
38703106
杨昌吉  新手上路 | 2007-2-10 21:28:20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我有个问题,提前公开是不是需要初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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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嘉  注册会员 | 2007-2-10 23:33:07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这道题目的考点设计应该就在于对法34条的理解,竹雪的解答我认为是正确的。
指南里中已经明确发明初步审查的其中一项任务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这样的情况下,不管是否要求有优先权或没有要求优先权、没有提前公开或提前公开的案件,如果存在有初审不合格的情况下,都是不会被公布的,那么只有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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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名词  注册会员 | 2007-2-11 05:12:13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专利审查指南的确非常重要,知识点太多,真难于把握。竹雪先生的系统归纳做得不错,值得我们学习!
dshzhl  注册会员 | 2007-2-11 07:29:35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竹雪MM:
   
    我已经考了两次,但都是复习不到位,且年近40岁,记忆力不行,看了你博客后,感到后生可畏,非常喜欢你,愿跟你一起学。
   
    《专利审查指南》的关键在于与《新专利法详解》结合起来学,这样我认为跟能抓住和理解国知局的出题的老先生的脉,同时结合历届试题,进行分析,加深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开始就跟着竹雪“闹革命”。

     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cff2007  新手上路 | 2007-2-12 21:01:01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雪儿:我也要和你一起学习
竹雪  版主 | 2007-2-12 22:23:14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3.审查程序  注意:此知识点,属于新指南新增内容

3.1 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A: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是)――经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B: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否)――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C: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
是否明显属于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明显不符合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文件的补正(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也即非明显实质性缺陷):对申请文件全面审查――发出补正通知书(A:指明存在缺陷;B:说明理由;C:指定大答复期限)――申请人补正――仍然存在缺陷――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A: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B:说明理由;C: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注意:是明显实质性缺陷而非实质性缺陷,也即只有当实质性缺陷存在明显影响公布时,才需要指出和处理)。


3.4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

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正当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通知书的答复:
1)指定期限内答复--A:超过答复期限---(视为撤回)――恢复权利请求
指定期限内答复-- B:需要超过答复期限---请求延长期限
2)申请文件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文件一份
3)修改不得超范围


3.5 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申请的驳回:
1)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称述意见或修改仍不符――驳回
2)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补正或称述意见不符――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再次补正或称述意见不符――驳回
3)上述1)和2)出现状况审查员可以做出驳回决定,但不是必须做出驳回决定。
4)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竹雪  版主 | 2007-2-12 22:38:32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4.1 请 求 书

4.1.1 发明名称 [高频考点]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
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1)  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名称必须一样 (应当一致的理解);
2)  发明名称要表明A:主题和B:类型;
3)  发明名称不允许含有A:非技术词语;B: 含糊词语 C:笼统的词语;
4)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与老指南表述不一致,但表述意思一样)
竹雪  版主 | 2007-2-12 23:02:37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4.1.2 发 明 人   [07重点考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1)  发明人的确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性贡献的人 (参见细则第十二条)
2)  专利局对请求书中确定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1)  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对“个人”的理解)
2)  发明人应当实用真实姓名 (户籍上的姓名)
3)  填写从左向右顺序填写 (由此,可以看出发明人是没有规定顺序的,并不一定按贡献大小排列)。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发明人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1)提出专利申请时-- 必须在发明人一栏中在相应发明人后面注名“不公布姓名”――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A: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B: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以后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姓名;
2)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前――-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A: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B: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以后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姓名;
3)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书面请求――发出未提出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注意:与老指南相比,增加了对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具体规定。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2-13 05:46:46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colinmentor wrote:
从题目来看,已经说过是 “公布”, 初步审查不合格根本没有“公布”这一步骤;
所以,这个题目如果这样考察,是题目本身有歧义;
大家怎么看?.
考题: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布
B、无优先权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C、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D、要求提前公开的,经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

    我理解,该题的考点可能是公布的\"时间点\",而不是公布的\"前提\"。
    按前者理解,BCD对。

    但如果引申理解,把一些细节也加进去,不光BC不算对,D也有缺陷。
审查指南原话是:提前公开声明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报编辑
    也不属于“即行公布”。
竹雪  版主 | 2007-2-13 17:20:52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laoqu wrote:
考题: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布
B、无优先权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C、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D、要求提前公开的,经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

    我理解,该题的考点可能是公布的\"时间点\",而不是公布的\"前提\"。
    按前者理解,BCD对。

    但如果引申理解,把一些细节也加进去,不光BC不算对,D也有缺陷。
审查指南原话是:提前公开声明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报编辑
    也不属于“即行公布”。

偶的答案也是BCD,我也弄 不清楚考点是该如何?到底出题的是考初步审查是必备程序,还是考公布时间点?迷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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