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有哪些行为侵犯用途权利要求?

2011-12-19 13:18
603822
partentstudy  注册会员 | 2012-3-2 00:03:43
个人认为用途不延及产品。对于“延及”在新的制造方法和产品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为了便于认定侵权法定事实的依据而已,配合的措施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楼上所描述的保护内容为“用途”,并不涉及延及的问题,如果要保护产品什么用途什么的,前面两句话已经有措施了。再赋予“用途”延及产品甚至方法就累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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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2-3-2 11:18:28

回 zhqx_1966 的帖子

zhqx_1966:方法发明延及直接获得的产品,你不知道吗? (2012-02-29 17:12)
我说的前提是“用途不延及”。。。

用途属于方法发明,药品属于产品发明,权利要求范围都不一样,不会侵权。

方法延及产品是指的制作方法延及产品(对于新产品制作方法的举证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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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12-3-2 15:29:23
5楼正解!另外,如果药物是新产品,用途专利的保护应该包括该产品(而且,发明人应该也同时申请了X或药物的产品专利吧?)如果药物是现有产品,则用途专利的保护不应该延及该产品,否则对现有产品的生产者是不公平的。但这种用途专利可以限制他人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等上写上这种用途,因此对药厂还是很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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