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2011-9-2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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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11-10-27 16:52:06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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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福  新手上路 | 2011-10-29 18:12:33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这就根本不涉及合并,这有什么疑问的,直接删权1,其它就不用动了。这样权3的A+C,就直接变成A+B +C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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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67  注册会员 | 2011-10-29 21:46:50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感觉楼上知福的删权1的修改靠谱
oval  认证会员 | 2011-10-30 05:20:05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leonwhy wrote:
保证最大权益也是有限制的
要是像楼主的修改,修改后的权2包括B+C这个修改是超范围的,这个权2的技术方案是新的原来权利要求里没有的技术方案
所以这种修改只能两者择其一:
要么把B或者C作为新的独权删除或者分案另一个;
要么把B+C合并作为一个独权
实际工作里一般都会选择前者,这才是保证利益最大的修改,不能两个都想占着。另外按照第一种做法,如果是答复实审或者复审时候可以选择分案或者删除
如果是在答复无效时候就只能是删除原权3也就是根本不能分案。
合并式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诞生一个授权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新技术方案”。修改就是为了这个。
dongnanzhi  新手上路 | 2011-11-1 20:05:35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删除权1是没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修改说明时是否要说明修改后的权2是原2,3的合并么?
我喜欢菲儿  注册会员 | 2012-10-10 12:27:38
太深的法理我不懂。
不谈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
单看楼主所述的“新权2”、“新权3”就不符合权利要求撰写的这一个要求:
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部分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部分技术特征重复描述,或者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部分技术特征和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重复,使权利要求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不正确,因而该权利要求被表述成一种错误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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