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why wrote: 不行 把原权2作为修改后权1 这时候原权2(修改后权1)跟原权3之间没单一性了 两个没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怎么合并?这么修改只能删除原权3 或者把原权3也并到新权1里
东莞彪哥 wrote: 是否具有单一性,与能否合并修改没有关系。 权1是原来的权2,其存在不是合并的结果,是本来就存在的权项。 权2是原权1删除后,原权2与原权3合并修改的结果,具有法律依据。 权2与权1之间的引用关系,是客观上的一个结果,也是对权利要求书清楚的要求。 指南仅规定了可以如何修改(合并为权2),并没有限制保留权1(原权2),立法本意如何,不好妄加揣测。 作为考试,完全可以不必参考我的意见,但实务中合议组没有理由不接受权1(原权2),不然决定书很难写。
东莞彪哥 wrote: 考试怎样答,我不知道。 如楼主所说的修改,没什么不妥,而且可以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有禁止这样修改的条款吗?
leonwhy wrote: 保证最大权益也是有限制的 要是像楼主的修改,修改后的权2包括B+C这个修改是超范围的,这个权2的技术方案是新的原来权利要求里没有的技术方案所以这种修改只能两者择其一: 要么把B或者C作为新的独权删除或者分案另一个; 要么把B+C合并作为一个独权 实际工作里一般都会选择前者,这才是保证利益最大的修改,不能两个都想占着。另外按照第一种做法,如果是答复实审或者复审时候可以选择分案或者删除 如果是在答复无效时候就只能是删除原权3也就是根本不能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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