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2009-12-14 01:40
1376442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7 23:36:38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zrysprite wrote:
你的意思应该是指claim1是A, claim2引用claim1是B, claim3引用claim1是C,然后合并成A+B+C的情况?
虽然并没有很明显的说明A+B+C的claim, 但是毕竟还是属于最大范围内的限缩,也属于在审查范围之内的
专利狂首先提到的这个原话如下
“假如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至少需要A、B、C三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才能达到”
我的理解方式三个特征是独立的。
此后我由此衍生的看法、举例都是基于这个理解的。

你的例子,是C包括B的所有特征,B包括A的所有特征,与上述理解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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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18 00:24:44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xinjianxf wrote:
呵呵,合并技术方案,因为原来两个圈的交集画出来的圈本来就有
只是我个人理解了
太牛了,我觉得你发现了真知,由形式及实质。

一句话概括了无效修改的4条原则(当然没有修改原则4中开出的“不一般”的口子)。

我们可以称之为无效修改中的“画圈定律”,哈哈。。。

“画圈定律”还从形式上直观地点出了修改方式中的合并和删除方式的统一性,即,都是“权利圈”的删除,只是删除式修改是显性删除,合并式修改是隐性删除(删除非交集部分)。

通过“画圈定律”,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指南中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规定有待完善,因为:符合修改原则的修改可能不符合指南中修改方式的规定,例如两个相同主题的独权的合并;按照指南中修改方式修改可能不符合修改原则,例如合并后可能超出原记载范围。这种规定本无可厚非,但相对于“画圈定律”的简单明确且直击实质的优势,指南就相形见拙了。而且,指南中存在关于“一般”这种难以把握和操作的规定,更显得冗杂而缺乏内核。

当然,“画圈定律”对于修改原则也进行了拓宽,即,增加了相同主题(实质相同)的合并机会,但很显然,与其说这种增加抵触了原来的原则,不如说原来的原则由于没有认识到其统一的内核(删除权利圈)而误漏了这种情况。

至于“一般”的规定,我认为则完全没必要。不规定“一般”并不表示绝对不可以突破,因为还有突破规则而直接适用原则的法理。

如果要用文字表述“画圈定律”,可以把原则中第(4)条修改为“只允许增加某一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去除“一般”这种字眼;可以把原来的修改方式仅作为例举而不作为限制,相当于实施例的作用。另外,可以把第(1)条的“不得改变主题名称”修改为“不得改变主题”,因为,“画圈定律”更强调实质,通过它也容易界定实质内容。

所以建议果汁局采用“画圈定律”吧,实在是个揭示实质的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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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09-12-18 01:42:09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我已经无法解释了,唉,文字表达能力不够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8 02:20:32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xinjianxf wrote:
呵呵,合并技术方案,因为原来两个圈的交集画出来的圈本来就有
只是我个人理解了
那个“交集圈”本来没有的--虽然那个“交集圈”的范围处于原来权力的保护之内。

这是两个概念。
例如权力书如下:
1 特征A
2 A+B
3 A+C
说明书对应公开了3种方案,包括特征如下:
1 A
2 A+B
3 A+C

无效中,若A被破坏,允许的修改是
只剩一个权利要求 A+B+C

但A+B+C的方案是未公开的。这超过了原公开的范围。
尤其是,B和C如果共同出现,按照普遍的传统思路存在抵触的情况下。
从原说明书中,一般技术人员只能选用B跟A结合,或C跟A来结合,那么,修改的时候要求保护A+B+C就超过了原公开范围。

说到这里我没法不想起来09务实撰写的D2文件:)作为一个例子说明我上述观点:
D2公开的范围里面,有枕头+气囊的方案,也有枕头+振动器的方案;
如果D2申请人有机会修改权力书,那么要求添加“枕头+气囊+振动器”的权项,应该是不允许的,即便这些特征都纳入了权力书。

你说的“交集圈”,其实是原来公开方案中不存在的方案,也不能推知由原公开方案可以简单导出这个方案。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8 02:30:37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fevernova wrote:
太牛了,我觉得你发现了真知,由形式及实质。

一句话概括了无效修改的4条原则(当然没有修改原则4中开出的“不一般”的口子)。

我们可以称之为无效修改中的“画圈定律”,哈哈。。。
法律的东西看似晦涩罗嗦,但是
能够最大程度保障正确、无岐义,
尽可能让没有数学知识的人也看懂,
尽可能地可以被节选出来援引,而不需要再对其中的用词作更深的背景解释。
“我家门口左面是一颗枣树,右面是一颗小枣树。”这种话看着罗嗦,但很难简化并仍然精确、易用。

“画圈”(数学语言)适合用来作教材或笔记,讨论中也建议使用,因为数学公式最准确,最精练。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8 03:14:56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summerforever 提到因为特征组合非常多,为了减少审查员的工作量和申请人的利益,允许“合并”;
其实说明书中的特征那么多,发明人也应该去写非常多的组合来支持对应的权力,这也给发明人和审查员增大了工作量。
由此说来,既然允许合并,就应该允许添加,二者应该一致对待。

gogo206提到,是因为有些发明人撰写不力而吃亏,不公平,应该法外开恩,所以把“不得添加特征”局限在一般情况。
但务实中维护这个公平显然很难,操作性不强,可能是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从这个出发点考虑,去掉“一般”,实现程序正义,利大于弊。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8 04:51:03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关于“无效是不能向权力书中添加特征”的限制规则,
只有中国有;
美国没有这条,
日本没有这条,
欧洲没有这条。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5 05:23:50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顶一下
灌水专用  注册会员 | 2010-1-5 19:53:50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binglou wrote:
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06版指南中4部分3章4.6.1 修改原则提到: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显然,不能增加的技术特征包括“权力书没有,而说明书中有的特征”。
为什么?无论是根据法33条,还是细68条,都找不到支持这个规则的理由。

另外,所谓的“一般”情况是什么情况,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按照“一般”处理;
“不一般”又是什么情况?

关于“不一般”的情况肯定是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实践中也有出现。具体条款,我这里不指明,大家回去好好复习复习吧:)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4 19:44:11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道理很简单
无效针对的是授权文本

假设某授权权利要求书仅包括权利要求1
其组成为:A+B+C+D
那么可以说这时候的权利要求1是具有新颖/创造性的

无效请求人找出了新对比文件D1和D2否定了其创造性
那么如果允许增加
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为:A+B+C+D+E

这时候你觉得复审委该怎么办?
直接依据新权利要求1授权?
复审委什么时候有授权权利了
新的技术方案出现了
还得从新来审查A33、A22.2/3、A26.4以及一系列法条
再打回实审部门继续重做?
那无效申请给什么结果?
说您等着
实审那边如果再授权
接着打?

所以一般不允许增加
但是可以删除权利要求
比如权1不具备新颖/创造性
其从属权2具备
那么可以删除权1维持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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