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2008-5-28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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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闻  中级会员 | 2008-5-29 06:39:10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侵权判定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没有解决好的难题。它在最基本的意义上都没有什么确切的答案。

我对中国的侵权案例了解一些,美国的看过一些,我认为中美的侵权理论都不是很完善。对欧洲我了解得很少,但从理论上看欧洲的侵权判定应该是中、美、欧三方里最好的。但欧洲的理论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是最高的。

按楼主讲的情况,如果由欧洲法院审,判侵权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中国法院审,就很难说了。我个人也认为属于侵权。但中国的侵权理论实际上是模糊的。

当然,楼主的叙述也不是很清晰,还不足以做出比较明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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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5-29 14:48:42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相闻 wrote:
侵权判定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没有解决好的难题。它在最基本的意义上都没有什么确切的答案。

我对中国的侵权案例了解一些,美国的看过一些,我认为中美的侵权理论都不是很完善。对欧洲我了解得很少,但从理论上看欧洲的侵权判定应该是中、美、欧三方里最好的。但欧洲的理论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是最高的。

按楼主讲的情况,如果由欧洲法院审,判侵权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中国法院审,就很难说了。我个人也认为属于侵权。但中国的侵权理论实际上是模糊的。

当然,楼主的叙述也不是很清晰,还不足以做出比较明确的判断。
这是一个世界难题,没错,因为中心论和周边论明显都是不合适的,折中原则又必然是模糊的,所以,不太可能有明确的标准出来,所以也才更能体现代理律师水平的重要性。

最后一句话我超级赞同,这才是一个有经验且负责任的专利从业人员的话。没有被人从细节处打倒过或用细节打倒过别人的人可能永远都不会明白这句话的分量。

唉,可惜啊,我屡次说过这样的话,也屡次被人扔板砖[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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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5-29 17:40:01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判断产品专利侵权问题,应当较方法专利侵权判断容易些,仿佛是\"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对于方法专利侵权判断,证据本身的取得和证据的可证性比较复杂,特别是会遇到举证倒置。因此不能完全以判断产品专利侵权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判断,要比较客观和准确地进行侵权判断.
除了一般原则,诸多因素应考虑,遇到等同原则的使用时,考虑应用领域不同是一个因素,要具体分析应用领域的性质,不同应用领域的相近程度如何等,不能一概而论都侵权.
不过楼主的情况,如果使用的方法能达到降噪效果,都是应用设备类,出噪的原因类似(如电动机),采用专利的方法步骤一样,侵权的可能性大.
phillps  注册会员 | 2008-6-2 04:20:48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大家说得都有道理,呵呵,不过我们那个专利申请受理还没到3个月,我决定试着修改一下申请文本,谢谢大家了:)
zls0  认证会员 | 2008-6-2 05:09:18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lz的四帖问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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