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ngzhuo  新手上路 | 2007-11-18 06:41:22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看看审查员让没让你选择放弃就行了,如果没有那就没事,说明没出现重复授权。

发明的专利权不是已经给你了吗?你还担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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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1-18 06:52:37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学习ing
以前还真没注意得这么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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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sch  中级会员 | 2007-11-18 07:29:40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关于重复授权中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与新颖性中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定义不一样的,前者是逐项比较两个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如果两个专利申请的不存在一个相同的权利要求,即使说明书相同,也不违反重复授权要求的。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11-18 07:49:29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limingzhuo wrote:
看看审查员让没让你选择放弃就行了,如果没有那就没事,说明没出现重复授权。
发明的专利权不是已经给你了吗?你还担心什么?
基于上面的讨论,结论固然如此。
但若没有上面的思考过程,仅凭借在后的那个发明的被授权,还真不能就确认可以高枕无忧了,要不哪来的“无效”一说呢。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11-18 07:56:05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borsch wrote:
关于重复授权中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与新颖性中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定义不一样的,前者是逐项比较两个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如果两个专利申请的不存在一个相同的权利要求,即使说明书相同,也不违反重复授权要求的。
如果这两个申请有先后之分,而且不属于1个发明人“先于申请申请,后于申请公开”的情况,那么说明书一样的申请,在后的就没有新颖性了。因为判断其新颖性的时候,要对比在先发明的说明书全文,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
limingzhuo  新手上路 | 2007-11-18 17:03:54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binglou wrote:
如果这两个申请有先后之分,而且不属于1个发明人“先于申请申请,后于申请公开”的情况,那么说明书一样的申请,在后的就没有新颖性了。因为判断其新颖性的时候,要对比在先发明的说明书全文,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

你说的这个就是抵触申请,利用抵触申请作为对比文件时可以使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但不得使用说明书摘要。另外所谓“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
limingzhuo  新手上路 | 2007-11-18 17:28:13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不过利用抵触申请来评价新颖性是很好克服的,只要随便加一些技术特征就可以了,当然了不能超范围,而且抵触申请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的。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11-18 21:50:14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limingzhuo wrote:
你说的这个就是抵触申请,利用抵触申请作为对比文件时可以使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但不得使用说明书摘要。另外所谓“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
所谓(两个申请有先后之分,而且不属于1个发明人“先于申请申请,后于申请公开”的情况)
--包括两种情况:
1 甲申请A,A公开后,乙申请B。
2 甲申请A,A公开后,甲申请B。
3 甲申请A,A未公开时,乙申请B,之后A公开。
只有3是抵触申请。当然这里排除了A在公开前被撤消的情况。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11-18 21:52:34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limingzhuo wrote:
不过利用抵触申请来评价新颖性是很好克服的,只要随便加一些技术特征就可以了,当然了不能超范围,而且抵触申请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的。
听说创造性的这一关,在实际审查中卡的很松,因为主观性非常强,所以不好操作。
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2、2.3关于创造性的描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技术性进步”
都很主观;3.2.1:“显而易见”--也很主观。
不知道事实是不是这样,不知道实际审查中有没有这样的统计:
符合新颖性的申请,因为创造性不足而被驳回的比例有多少;
授权的申请,因为创造性不足而被无效的例子(比例上)有多少。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11-18 21:54:49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刚才看到《审查指南》2-54页,(i)段: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结合其例子来看,感觉这句话描述不恰当:
应该是,所述区别特征,其实不是“增加的特征”,而是原来“隐含语句”的“显然化”。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已经包含了该特征,只是没有写出来,是因为已经有了“代言语句”。
相反,如果对比文件没有这样的“代言语句”,即便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也是有创造性的。
例如铅笔加橡皮头,相对于以前的铅笔,就是有创造性的,虽然作为区别特征的橡皮头已经是公知常识,但从“铅笔”的特征里面,无论如何不能得到“隐含了橡皮”的意思。
《指南》中的例子是,对比文件说了“建筑材料选用轻型材料”,(结合“铝材是可以用于建筑的轻型材料”的常识考虑),其实已经隐含了建筑材料选用铝材的意思。
后面的(ii)段,说的是同样的问题。
我有点不明白的是,《指南》中的这两个例子,是作为没有创造性的例子提出来的,那么,它们具备新颖性吗?我感觉它们连新颖性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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