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国际中文公布可否成为抵触申请

2007-9-2 05:30
1181922
byranwood  新手上路 | 2007-9-11 18:54:47

Re:国际中文公布可否成为抵触申请

举一个例外这个问题就清楚了:
A国际申请----->B国内申请------>A国际中文公布------->A国内公布

如果在(A国际中文公布------->A国内公布)之间申请人撤回了进入中国的申请,那么根本不存在抵触申请,在A国际中文公布这个时间点上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国际中文公布相当于国外申请在B国内申请之后在外国用中文公布,对中国申请而言没有任何影响.之所以成为抵触申请应当是在国内公布
广告位说明
zhhs95  注册会员 | 2007-9-14 18:54:08

Re:国际中文公布可否成为抵触申请

fixedstar wrote:
细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这里明确地说明了 专利法第22条的抵触申请的公布 是指专利的中国公布.

除此之外,《指南》
4.2 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2) 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便检索出与该申请相同的、可能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而成为该申请的抵触申请的国际申请。

因此,B案应该只是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申请。
另外,从法条的原理来理解,所谓抵触申请的概念实质上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而不是为了防止用现有技术来获得专利保护,因此抵触申请的认定也应以国家公布为准。
广告位说明
azknyr  新手上路 | 2007-9-15 00:34:22

Re:国际中文公布可否成为抵触申请

beibeixiong wrote:
窃以为,以上理解不正确,理由如下:
    首先,《指南》属于部门规章,《细则》属于行政法规,《专利法》属于“法律”,从法律位阶上来讲,《细则》是《专利法》的下位法,《指南》是《细则》的下位法,如果出现矛盾,应依上位法的规定来解释。
   其次,基于以上理解,《指南》规定“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其中“中文公布”只能依《细则》111条来解释,即为“国家公布”。

。。真误导人。。
明明特殊法优先普通法的,下位了半天,既然是更加下位的法条当然是解释更加下位详细的适用。怎么反而一般原则的权力更大了。那下位法有什么用,只要一个大纲性普通法就好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