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发明主动修改只要符合三十三条即可?

2007-9-5 18:03
22591
审查指南中对审查员意见进行答复时的修改指明了四种不允许的情况(即使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主动修改是否不受此限,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节中允许的修改,其意思只要符合三十三条即可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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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9-5 18:07:48

Re:发明主动修改只要符合三十三条即可?

linlin wrote:
审查指南中对审查员意见进行答复时的修改指明了四种不允许的情况(即使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主动修改是否不受此限,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节中允许的修改,其意思只要符合三十三条即可被接受?

主动修改只要符合法33条即可,但如果不满足法31条则还需要分案,因此并不是符合33条就一定会完全接受。

法33条是大原则,具体内容也不能超出法和指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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