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inblue wrote:
多谢失眠者随笔,论坛上这个帖子说的好像就是前一种情况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42262&tpg=1&ppg=1&sty=1&age=0#42262
那照现在的标准,似乎假想的技术方案也能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岂不是可以用作防御性的写法?
在百度上搜索有人说:假设申请人甲假想了一种化合物,并设想了10种可能的制备方法,但他也不知道到底哪种方法可行,于是同时申请10项专利,10项专利保护同一化合物,而分别公开一种可能的制备方法,由于没有实际得到该化合物,当然也就无法得到确证结构的试验数据,然后该申请人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试验研究,发现其中一种方法切实可行,于是在实质审查阶段放弃另外9件申请,只保留可行的那一件,从而获得专利。如果这样可行,岂不是对公众不公平,因为该申请人是在申请专利之后才完成该发明的。
这样不可行,最后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也需要通过对申请文件添加内容以证明这种方法切实可行,但是进入实审后已经不能对专利文件做这样的修改了,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