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2010-9-11 01:50
381217
gossip  中级会员 | 2010-9-14 17:26:50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间接性侵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且不具备通用性,这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二是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而这些成套的生产配件是成套销售的,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三是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生产,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5-04-07

http://www.xdz.gov.cn/Topics/zscq/info.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2015&wbtreeid=1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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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kwincn  新手上路 | 2010-9-14 00:50:24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至少Y公司构成侵权。
因为其数据C来源于A和B,D又来源于C。
侵权并不是所有行为都要自己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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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2online  新手上路 | 2010-9-13 22:41:07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ht22online wrote:
如果单单分析x公司对数据处理的步骤,与z公司相比,应该得不出A→B→C落入到A→B→C→D范围之中,因为这里假设的z公司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多于x公司的数据处理步骤。

如果这里认为x、y公司都不侵权的话,那么专利风险的规避完全可以将一家公司拆分成两家公司,分开进行上述A→B→C→D的数据处理过程,我觉着这样会对上述假设的z公司很不公平;
另外,如果专利申请时,仅将独权写成A→B→C的话,从一些审查意见来看,审查员有时会认为没有C→D的步骤的话,技术方案不完整,也不能得到专利授权。
ht22online  新手上路 | 2010-9-13 22:36:20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staroffish wrote:
嗯,好厉害的问题,这个问题真的不好回答。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难点不在专利法部分,而在民法理论部分。对于非专利法之外的法律,我是一个非科班出身的外行。虽然是外行,但我也深深的了解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我对之只能算一个知之甚少的门外汉。

我确实对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感兴趣,就用本人对民法浅薄的理解尝试着解释一下lz的问题。不对之处,烦请高人多多斧正,抛砖引玉,见笑了~~~^_^~~~

个人认为:对X 、Y 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对步骤abcd的关联性;以及X 、Y 行为的主观性、客观性进行进一步认定。对此,应该从以下两个角度去分析:

一、步骤abc处理后产生的数据C是一种不能在商业上直接应用的中间数据,其必然要转化成数据D之后才能应用;还是,步骤abc产生的数据C本身就可以产生一定的商业用途,可以独立在商业上应用。

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方法中,步骤abc与步骤d的客观关联性。

二、行为人X、Y(法人也是人^_^)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意识联络,即:(1)y是否事先知晓X是采用步骤abc产生的c数据?(2)X是否知晓Y将使用C数据生成D数据? (3)双方是否产生过意识联络,或者相应的做出过意识表示?

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在该方法的使用过程中,XY双方是否产生过意识联络。即其行为的主观关联性。

所以有可能下列四种情形:
1、存在客观关联性和主观关联性(即步骤abc处理后产生的数据是一种不能在商业上直接应用的中间数据,其必然要转化成数据D之后才能应用;并且,y事先知晓X是采用步骤abc产生的c数据,X也知晓Y将使用C数据生成D数据,双方存在意识联络。):

这时候,XY构成共同侵权。

2、存在客观关联性,但不存在主观关联性:

这时,XY构成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

3、不存在客观关联性,但存在主观关联性:

这时候,XY构成共同侵权。

4、不存在客观关联性,也不存在主观关联性:

这时候,x、y均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有一点是比较确定的:如果认定xy侵权行为成立,就必然构成共同侵权。即首先在民法上认定该xy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的、连续的行为。只有以民法上的这种认定为基础,才能根据其行为使用的方法具有abc->d的步骤,以及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认定。

否则xy不侵权,因为最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十分感谢您的回答;

因为在数据处理方面,尤其是互联网的数据处理方面,通常是一方通过获得自己服务器上的信息(假定“一方”为“x公司”,获得的信息为经A→B→C后获得的数据“C”),这些信息数据本身都是一些常规数据,但是经过C→D处理后,就会产生很高的经济价值,而上述C→D的数据处理过程,往往是这里假设的x公司通过将数据卖到y公司后(这也就是一些看似庞大无用的互联网数据的销售价值,也就是卖数据),由y公司进行进一步处理的。

同样,如果这里认为x、y公司都不侵权的话,那么专利风险的规避完全可以将一家公司拆分成两家公司,分开进行上述A→B→C→D的数据处理过程,我觉着这样会对上述假设的z公司很不公平。

不知现实中是否有这样的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ht22online  新手上路 | 2010-9-13 22:01:59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kenchow wrote:
x公司通过上述专利中A→B→C
落入
A→B→C→D的范围之内
Y公司同理
如果单单分析x公司对数据处理的步骤,与z公司相比,应该得不出A→B→C落入到A→B→C→D范围之中,因为这里假设的z公司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多于x公司的数据处理步骤。
kaiku  注册会员 | 2010-9-13 19:18:43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已确定:X、Y都不侵权,因为专利权并覆盖X的行为,也不覆盖Y的行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你的权利要求书中已划定了你的范围,以后想修改是不可能的。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10-9-12 18:01:15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嗯,好厉害的问题,这个问题真的不好回答。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难点不在专利法部分,而在民法理论部分。对于非专利法之外的法律,我是一个非科班出身的外行。虽然是外行,但我也深深的了解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我对之只能算一个知之甚少的门外汉。

我确实对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感兴趣,就用本人对民法浅薄的理解尝试着解释一下lz的问题。不对之处,烦请高人多多斧正,抛砖引玉,见笑了~~~^_^~~~

个人认为:对X 、Y 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对步骤abcd的关联性;以及X 、Y 行为的主观性、客观性进行进一步认定。对此,应该从以下两个角度去分析:

一、步骤abc处理后产生的数据C是一种不能在商业上直接应用的中间数据,其必然要转化成数据D之后才能应用;还是,步骤abc产生的数据C本身就可以产生一定的商业用途,可以独立在商业上应用。

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方法中,步骤abc与步骤d的客观关联性。

二、行为人X、Y(法人也是人^_^)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意识联络,即:(1)y是否事先知晓X是采用步骤abc产生的c数据?(2)X是否知晓Y将使用C数据生成D数据? (3)双方是否产生过意识联络,或者相应的做出过意识表示?

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在该方法的使用过程中,XY双方是否产生过意识联络。即其行为的主观关联性。

所以有可能下列四种情形:
1、存在客观关联性和主观关联性(即步骤abc处理后产生的数据是一种不能在商业上直接应用的中间数据,其必然要转化成数据D之后才能应用;并且,y事先知晓X是采用步骤abc产生的c数据,X也知晓Y将使用C数据生成D数据,双方存在意识联络。):

这时候,XY构成共同侵权。

2、存在客观关联性,但不存在主观关联性:

这时,XY构成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

3、不存在客观关联性,但存在主观关联性:

这时候,XY构成共同侵权。

4、不存在客观关联性,也不存在主观关联性:

这时候,x、y均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有一点是比较确定的:如果认定xy侵权行为成立,就必然构成共同侵权。即首先在民法上认定该xy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的、连续的行为。只有以民法上的这种认定为基础,才能根据其行为使用的方法具有abc->d的步骤,以及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认定。

否则xy不侵权,因为最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kenchow  新手上路 | 2010-9-11 07:57:25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x公司通过上述专利中A→B→C
落入
A→B→C→D的范围之内
Y公司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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