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给解释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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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7-13 00:58:25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R43.1属于立法误失,此处的“公开”应该为“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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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7-13 00:47:48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也同意lhbill的观点
记载的范围和公开的范围,确实是不同的。lhbill 知道这一点,应该是有名师指点的。(或者这家伙就是名师。)
我觉得大家讨论归讨论,lhbill 在这里也不是显摆自己的知识。他好心告诉大家,指点大家,大家还围攻他。lhbill 的回复贴后面有几个帖子的措辞,确实很难入目。
如果lhbill 本身是名师的话,我的建议是,不要再指点了。确实,高深的东西,初学者很难理解。让他们三年五载后自己悟出来吧!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7-13 00:38:15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非常有深度的讨论。
先顶上去,下次好好看!
我比较接受wenlau 的看法。
呵呵!
brucekey  注册会员 | 2008-7-12 06:23:19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wenlau wrote:
对于你说的给与主动修改的立法本意,不敢苟同,如果保护范围都没考虑清楚,谈何申请专利?如果问题都没考虑清楚,又谈何申请专利?
另外,关于你举例说的第九章的问题,还是希望你仔细理解了法和指南再发表意见吧。

支持,能提出这种问题,的确对专利法、细则以及指南的规定理解上有问题了。
新手求进步  新手上路 | 2008-6-17 23:32:08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审查员与申请人的理解不同点就在于什么是“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现在专利局要求的似乎是“正推、逆推都是唯一的”,而以前的要求并没有这么严格,所以申请人通常不容易接受。

其实,严格一些也没什么,但我认为应在法或细则、至少应该在审查指南中明确上述概念。如果明确了标准是什么,那谁也没有怨言。就象中国有死刑,无论别人如何反对,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那就得执行。但你不能没有规定,全凭法官一时的好恶来判定是否死刑,那就不妥当了。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6-17 19:03:41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新手求进步 wrote:
都是高人啊,向大家学习。只是楼上有些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whiteice 认为对审查员有疑问就是错,应该将申请文件写完美了,我不理解,因为申请文件不可能有完美的,要不还需要法33条干什么。
再者,如果按照这么严格的审查标准,那我即使在原始申请时候就已经概括A:B=1:1,那么您是否认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呢?我想会,理由是概括范围太大,因为申请人没有列出2g:2g、3g:3g.......等实施例,
按此推断,权利要求一定必须与实施例严格对应了,难道这不算严格?
你要知道,讨论支持的时候,其出发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站在现有技术的角度
但是讨论A33的时候,其立法宗旨是因为A9条先申请制的原则,真是因为先申请制,所以才不允许原本没有记载或者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方案通过修改后被赋予了原始申请的申请日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6-17 19:00:05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scout wrote:
现在的尺度是,即使你说明书从1g:1g;2g:2g一直写到10000g:10000g,只要你开始提交的时候没写1:1,就不能修改成1:1,显然很不合理
为什么不合理?
这个责任就应该申请人和代理人承担,申请人找了个bc的代理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代理人撰写失误,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竟1g:1g;2g:2g一直写到10000g:10000g,没有涵盖10001:10001的技术方案
scout  注册会员 | 2008-6-17 05:52:17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whiteice wrote:
你这个不超范围,那还有什么能算超范围呢?

现在的尺度是,即使你说明书从1g:1g;2g:2g一直写到10000g:10000g,只要你开始提交的时候没写1:1,就不能修改成1:1,显然很不合理
新手求进步  新手上路 | 2008-6-17 00:09:51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都是高人啊,向大家学习。只是楼上有些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whiteice 认为对审查员有疑问就是错,应该将申请文件写完美了,我不理解,因为申请文件不可能有完美的,要不还需要法33条干什么。
再者,如果按照这么严格的审查标准,那我即使在原始申请时候就已经概括A:B=1:1,那么您是否认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呢?我想会,理由是概括范围太大,因为申请人没有列出2g:2g、3g:3g.......等实施例,
按此推断,权利要求一定必须与实施例严格对应了,难道这不算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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