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

2007-7-29 19:23
61821
在审查指南中P52-P53中提到“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问题:关于最后一句“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的理解?
实用新型可以保护产品的构造,包括机械与线路构造。对于线路构造,比如印刷线路板,它本身是平面的产品。此外,复合层结构也属于构造。比如在一个平面产品上镀一层已知材料,肯定也属于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或者“形状与构造的结合”, 但是又在指南中规定“产品应该是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以上2个例子肯定是保护的客体,但是本身确属于平面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理解呢,难道要从平面产品的厚度的角度把他们认为是“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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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30 19:54:30

Re:关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

你好,

《审查指南》中规定实用新型必须是“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结构变化仅仅是“分子结构”或者“微观结构”的产品,上述两种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如化学组分、金相结构等。

对于层结构和线路构造一般不认为其属于微观构造,所以允许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虽然有些层结构可能很薄、也有些线路结构可能也很微小,但是一般也还是把这类产品归属到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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