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2008-10-8 00:21
55909
251页321题,答案为B,请问这样操作能恢复吗?

如果如下理解:
推定收到加15天
复审期限3个月
处理决定1个月
推定收到处理决定15天
正当理由回复2个月

但实务中好像没有处理决定发出!
321.jpg
分享到 :
0 人收藏

9 个回复

倒序浏览
icemaneric  中级会员 | 2008-10-8 01:36:17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这个问题我也看到过,看审查指南中关于复审的解释中的意思是,什么时候提出复审都可以。也就是说,即使收到驳回决定20年后,我再提出复审,然后此时复审发出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我失去了被复审的权利,但是我又正当理由,所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细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不是也可以提出恢复被复审的权利呢。
我觉着我肯定理解歪了,但是不知道错在哪里了。
广告位说明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8 06:32:42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本题所问的是申请人能够提出哪些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提出的复审请求,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关权利恢复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选项B中的请求。

至于该请求是否能够获得任何,即,当事人的情况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拒的事由”,由于没有更细节的规定,就要看审查员当时的掌握了。


专利到底 wrote:
251页321题,答案为B,请问这样操作能恢复吗?

如果如下理解:
推定收到加15天
复审期限3个月
处理决定1个月
推定收到处理决定15天
正当理由回复2个月

但实务中好像没有处理决定发出!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8 06:37:43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在收到(或推定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审的,当事人就已经失去了提出复审的权利,并不是在接到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之时才失去的复审权利。


icemaneric wrote:
这个问题我也看到过,看审查指南中关于复审的解释中的意思是,什么时候提出复审都可以。也就是说,即使收到驳回决定20年后,我再提出复审,然后此时复审发出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我失去了被复审的权利,但是我又正当理由,所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细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不是也可以提出恢复被复审的权利呢。
我觉着我肯定理解歪了,但是不知道错在哪里了。
专利到底  注册会员 | 2008-10-8 06:59:52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谢谢非比寻常的解答!

仍有以下问题请教:
1 审查指南多处提及“驳回且生效”,例如驳回且生效后不能分案,请问什么时候才算驳回生效?
2 实务中对于复审以正当理由恢复的期限计算如下:推定收到15天;复审期限3个月;恢复期限2个月。而以正当理由恢复实施细则规定是自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月。请问此时“收到文件”如何理解,因为除了驳回决定就没有其他文件了?
专利到底  注册会员 | 2008-10-8 07:04:18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我觉得题目中“因出国”表达出的意思就是正当理由!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9 03:21:06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1.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3个月内未起诉的,驳回决定自动生效;提起诉讼的在法院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判决生效后,驳回决定亦自然生效。

2. 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其它文件了,在驳回决定中一般会写明后续复审程序以及3个月的期限。


专利到底 wrote:
谢谢非比寻常的解答!

仍有以下问题请教:
1 审查指南多处提及“驳回且生效”,例如驳回且生效后不能分案,请问什么时候才算驳回生效?
2 实务中对于复审以正当理由恢复的期限计算如下:推定收到15天;复审期限3个月;恢复期限2个月。而以正当理由恢复实施细则规定是自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月。请问此时“收到文件”如何理解,因为除了驳回决定就没有其他文件了?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9 03:25:04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这是一道早期的题目,当时是有以此作为正当理由的倾向。不过,那时国内的通讯、互联网等还不够发达,如今再以这样的理由能否被接受,要看审查员的灵活掌握了。


专利到底 wrote:
我觉得题目中“因出国”表达出的意思就是正当理由!
专利到底  注册会员 | 2008-10-10 06:34:31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thanks again!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11 20:39:42

Re:请教杨老师一个真题

不客气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