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gzhou:2升新权1;2,3合并(引新权1);2,4合并(引新权1,这个处理肯定是错了,要么是4做独权,要么引新权2). 116 个人感觉保留权2可能仍不是标准答案,因为我觉得我第二题做得比第一题好,如果答案是保留权2的话,应该还要高一点的。。。 (2012-12-06 09:01)
pavelbyr:确实是 我也发现叫嚣着合并作独权的普遍分数高些 这个分析,其实是看你说得有没有道理 ....... (2012-12-06 09:49) 
来人护驾:呵呵了。你算是叫嚣着不合并的吧。只有依着你才是对的,和你不一样的就是错的,是吧? (2012-12-06 11:19)
飞鸽:我在第一题中保留了权2作为独权,但是第二题独权在概括时,加入了多余限定,导致仅适用于实施例1,91分,好危险! (2012-12-06 13:22)
navyinsect:哎,无效将权3做独权1,权2和权4引独权1的, 还判断无效理由权3不清楚是错误的, 考了111 ,不然可以更高点 (2012-12-14 11:25)
景运嘉文:这样还考111? (2012-12-1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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