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yur  注册会员 | 2012-11-30 15:46:08
看了“在线景运嘉文”、“tc2012 ”两位激励争辩,两位对权2的修改都正确。
估计两位都是专利代理人或即将成为专利代理人,我们专利代理人,切记自己的身份仅“代理”而已。目前国内有部分专利代理人喜欢本末倒置,喜欢直接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利人)处分他们的权利,为省事(或根本就没那个意识)在答复前不会去遵循被代理人的意见。这种处理方式是违法的,在国外,很多被代理人会针对这个向代理人提起诉讼(国内被代理人只是还没有维权意识),我们在处理被代理人的任何权利时,都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尤其涉及权利放弃时,必须把你的意见告知被代理人,遵循被代理人的意见。
刚过去的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有部分同学认为第一题可以直接写成无效答复意见,根据上述应该知道自己错在哪了。对权2的取舍都是可以的,只要我们把取舍各自的厉害关系分析给被代理人,在被代理人认可的情况下,两种处理方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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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11-30 18:07:13

回 xiaoyur 的帖子

xiaoyur:看了“在线景运嘉文”、“tc2012 ”两位激励争辩,两位对权2的修改都正确。
估计两位都是专利代理人或即将成为专利代理人,我们专利代理人,切记自己的身份仅“代理”而已。目前国内有部分专利代理人喜欢本末倒置,喜欢直接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利人)处分他们的权利,为省事(或 .. (2012-11-30 15:46)
同意你的说法。
但题意没有给出权利人的指令,所以我认为不能删除。你其实也是同意我的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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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鼠  版主 | 2012-12-1 00:20:37

回 tc2012 的帖子

tc2012:前辈,我一直想得到前辈的指教,一直不理我,我发表一点跟前辈不一样的看法。
如果我不删权2呢?请求人能追加说权2没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吗?
首先请求人不能追加无效理由的话我不理解,请求人在一个月期限内不是随时可以追加吗,试题没说过了一个月啊?复审委能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 .. (2012-11-29 16:39)
忍不住说一句,代表权利人的利益,怎么会说出“肯定会被无效的权2”?哪里来的那么决心肯定?既然肯定被无效对方怎么就不说出来?
假设只有权2你怎么办?在没有被提无效的情况下劝你的委托人删了算了?
居然想到了再增加一次工作量,默认对方还要提一次所以你主动删?怎么不想到还有口审、一中院、高院、最高院?要不要再假设万一对方找到了可以无效全部权利要求的证据呢?你帮对方都想到了那为何人家不直接说呢?
既然想到了09年权5,为何没有想到09年权6?保护客体的那个也100%会被无效为何不主动删了?

始终要记住:不告不理,哪怕看起来好像很明显,你的角色是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不是显出你的专业帮人家想理由危害权利人。

站队要正确。举个极端的例子,你是死刑犯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对方有个要命的证据放在那里但是起诉没用,你要不要说下次对方肯定会用主动告诉法官,这次判个死刑算了,别再增加代理人的工作量?
wenge517  注册会员 | 2012-12-1 09:59:17
看了以上的贴子,颇有收益
tc2012  注册会员 | 2012-12-1 12:47:00

回 富贵鼠 的帖子

富贵鼠:忍不住说一句,代表权利人的利益,怎么会说出“肯定会被无效的权2”?哪里来的那么决心肯定?既然肯定被无效对方怎么就不说出来?
假设只有权2你怎么办?在没有被提无效的情况下劝你的委托人删了算了?
居然想到了再增加一次工作量,默认对方还要提一次所以你主动删?怎么不想到 .. (2012-12-01 00:20)
哦哟,咱论坛版主也出来发话了,小弟我诚惶诚恐啊。
当然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是没错,您可能还没有看到过试题的内容,所以作为版主身份的您是不是说话太偏激了一点呢,我还是认为在两份对比文件已经在第一次无效请求中明白的提出来的情况下,没必要硬撑下去了,不是说增加代理人的工作量,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免得加收一次代理费而已。
我没记错的话,您是09年考过的,您删除了整个权5,至于你说权6要被100%被无效,我不敢苟同,对于权6的技术方案来说,因为并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公开的是不同的成分,所以要说结合公知常识的话可能会被无效,但是只是可能,还是有争辩的余地的,所以不用删。
知识产权这块我国还很薄弱,没有谁的做法是绝对正确的,对前辈的意见,我领教了,但是对这次考试的做法,我还是保留自己的意见,等明年的试题解析吧。
gloomyedge  新手上路 | 2012-12-3 10:44:20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问题是客户没说啊!
客户指令你放弃权2了吗?权2可以不放弃,你却代客户放弃了,这是啥行为?
好像有的考生说,题目要求是分析写给客户,修改提交给复审委。那问题就在这了,分析中,你可以告诉客户,权2将来可能被再次提出无效,但可以保留。但客户没指示你删除,你就删除了可 .. (2012-11-30 11:18)
我只是建议客户放弃,没有代为放弃啊
考试好像考的就是给客户的建议答辩书(包括修改建议在内)吧
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2-12-3 15:15:33
忍不住说几句话,权当过耳风,错了勿怪,绝不是人身攻击。

理论的对错,跟“官”的大小一毛钱关系没有,如果有关系的话,那位牛逼哄哄的霍金(真心崇拜先生的学识),就该是美国的总统了(原谅我,还没了解到天文物理学科中,眼下的美国谁更厉害)(同时原谅我想当然的认为美国最大的官就是总统)。

所以此种惟官为大的思想真的很让人反感。

所以真想替景云吼句:“考,爷就是比版主牛逼,但是爷粪土当年万户侯!何伦一个小小的版主。”

nnd,有点过了,我。
飞鸽  注册会员 | 2012-12-3 16:04:28
支持楼主的观点,保留权2,是为了权利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合法化,这一点是专利代理人最起码应该尽到的义务!因此,把权2作为独权保留下来,应该至少得到25分!
tc2012  注册会员 | 2012-12-3 16:36:01

回 飞鸽 的帖子

飞鸽:支持楼主的观点,保留权2,是为了权利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合法化,这一点是专利代理人最起码应该尽到的义务!因此,把权2作为独权保留下来,应该至少得到25分! (2012-12-03 16:04)
这不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的套用无效答复时不问不答,答复OA是全面答复的观点,对于已经在无效请求中明确提出的证据,尽管没有提到无效理由,也要考虑到明显可能的无效理由,对于还没有提出的证据或者明显有争辩余地的证据,应该不予进一步考虑,今年的考题用已经提出的证据D2和D3无效掉权2没有任何争辩的余地,所以应该删除。
ouliguo2010  注册会员 | 2012-12-3 16:55:33
我认为,1995所持的观点,是考虑权利要求的稳定,那我想问问,实务2题中为什么要进行分案?(这里也是一个硬伤)
材料里明白说了那是现有技术,你还把它进行分案,显然没有创造性,不也是在损害申请人利益(明知不满足三性也要申请人花钱)。
在这里我想看你们如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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