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机制在企业专利管理中的现状分析和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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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我国企业专利管理中的激励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新专利法规提出改革思路,并提供具体实施方案。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申报 实际贡献率 专利战略 累计积分奖励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显然,企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酬,被明确规定在《专利法》中,已上升到国家重视的高度。这不仅彰显了国家“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的决心,更会有力促使企业在专利管理中建立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然而,我国企业专利管理中的激励并不完善,一般存在以下问题:
一、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具有滞后性
2002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目前,国内大多企业仍然参照该规定执行,采取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
据国知局统计,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从进入实审程序到结案的审查周期已从2001年的53个月大幅下降至2010年的24个月。而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的时间为18个月以上。因此,尽管专利审查周期逐步缩短,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也要自申请日起3年以上才能授权。有时,出于某些因素考虑,企业还会故意推迟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期间。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可以对其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在我国,随着人才市场化,职场竞争压力加大,对于有着高学历的技术人员流动性呈现逐年加快趋势。据统计,上海张江高技园区人才流动周期在逐渐缩短,高学历人才平均流动周期已经降到了一年零3个月。
显然,发明专利授权后才给予发明人奖励,在当前形势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企业的这种激励并不能调动技术人员太大的积极性。
二、职务发明创造实施效益的报酬计算具有不可操作性
2002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2002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企业来说,实施专利所得利润的计算是很难、甚至是不可能操作的。例如,对于制造型企业,要计算出实施专利所得利润,首先应解决以下问题:一般专利产品除了采用专利技术外,还可能采用现有技术和技术秘密,专利技术在所有技术中的比重如何确定?专利产品利润,除了由于技术本身因素外,还和销售、生产、制造、采购、管理等各个经营环节休戚相关,技术在专利产品利润中的比重如何确定?专利产品可能拥有多项专利,各个专利在专利产品利润中的比重如何确定?……要解决这些问题,企业不仅要通过市场调研、客户反馈等采取相关信息,而且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只有确认了专利对专利产品的实际贡献率,才能计算出实施专利所得利润。
因此,国内大多数企业至今并没有根据职务发明创造实施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这种现状并不符合国家立法初衷。
三、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在企业专利管理中的激励具有片面性
企业专利管理涉及研发、制造、采购、销售、标准、进出口、产业规划等各种经营活动,需要调动多个部门人员、甚至是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仅对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显然具有片面性。
首先,对于国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相对发达国家明显较弱。因此,专利战略一般采用的是“防守型”而不是“进攻型”。对于“防守型”企业,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才是重中之重。通过专利信息分析进行技术预测,确定技术开发方针,从而避免盲目立项、低水平重复开发;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开拓思路,提升研发起点,缩短开发周期、减少开发费用;通过专利信息分析,激发创新能力,助推二次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通过专利信息分析,获知专利侵权风险、及早提出解决方案……然而,专利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仅仅通过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激励技术人员检索、分析、利用专利信息。否则,仅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奖酬,使得企业只能朝着重专利申请而轻专利管理的方向发展,产生一大批“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这也是目前国内众多企业的通病。
另外,企业花费较大人力、物力申请专利,绝不能将得到的专利束之高阁。企业应激励技术人员在新技术或新产品上积极实施企业已有的专利,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还有,企业应积极激励技术人员对专利知识和技能的提升。只有技术人员具有较好的专利基础知识、较强的专利检索、分析、利用、规避等技能,才能在日常工作中潜移默化,取得更大效果。这种效果会体现在专利挖掘上,会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或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上,会体现在研发中的专利信息利用上,会体现在产品的专利规避设计上,会体现在专利侵权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上……
最后,企业要做好专利风险预警、专利侵权信息反馈等,也应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才能使得专利管理工作由研发部门推向整个企业。
四、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和企业效益具有不同步性
对于制造性企业,在专利申请上应“产品未动、专利先行”。尽管专利审批具有一定周期,但专利授权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并不同步。另外,企业收益和专利实施也并不同步。如果某时期企业没有效益,专利奖酬资金一般都很难到位。这种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和企业效益间的不同步性,也是国内众多企业专利奖励不能持久、专利申请数量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五、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团体和个人间存在二次分配不公
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多人团体(例如项目组、研究所等)共同劳动的结晶。然而,由于人员的离职、内部调动、项目组解散等原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团体一般都不稳定。另外,出于谦虚、尊敬领导的中国文化,专利申请中也不乏企业或部门负责人的挂名等。
一般企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直接给予申报专利时的团体(如项目组)或团体的上位组织(如研究所),再由它进行二次分配,很容易导致分配不公:一方面,出现挂名领导“名利双收”,打击了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团体的变动,新团体分配时难免出现偏近疏远的情况。
综上述说,国内企业在专利管理中的激励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对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并不具备有效的推动作用,已经不太适合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
为此,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这就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现有的激励机制进行改善,并通过规章制度或合同反映出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分配到专利的多个法律阶段
发明专利具有申报、申请、公开、实质审查、公告授权、维护等多种法律阶段。其中,申报是指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技术交底材料前或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企业内部进行的相关专利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等。
如果对处于多个法律阶段的专利申请进行奖酬,及时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便很容易迅速调动起来。
二、增加专利管理中的激励方式和奖酬项目
企业在专利管理中对员工的激励方式,除了物质奖励外,还可采取精神奖励等方式,使得员工满足成就感、荣誉感等精神需求。例如,每年可设置专利申请先进个人奖、专利实施先进个人奖、专利检索先进个人奖、专利技能先进个人奖等。
企业在专利管理中对员工的激励方式,除了正激励外,也可采取负激励,即对于违反公司专利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例如,专利申请前擅自发表论文的、专利申请不及时而晚于产品上市的、采取反向工程而不做出专利检索的、明知侵权而不规避或瞒报的等等,都应该通过负激励进行约束。
企业在专利管理中的激励,除了直接对员工个人外,也可给予相应部门。例如设置专利管理优秀部门、专利知识学习最佳部门等。通过相应部门的激励,引起部门领导对专利管理工作的重视,从而积极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并使得专利管理得以全面深入开展。
另外,企业也可将技术人员的专利申请等指标纳入个人绩效和研发部门绩效的考核中,使得专利工作真正成为企业日常管理中的一部分。
职务发明创造实施效益的计算较复杂,但企业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在每年的专利维护中,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选择符合企业价值取向的专利进行奖励。例如,每年对于维护且应用到具体产品上的专利进行定额奖励。
除了前面提到的奖励项目外,企业还可以对新项目组实施公司已有专利进行奖励,对技术人员掌握专利基础知识和提升专利技能进行奖励,对技术人员较好的做出专利检索和分析进行奖励等,以调动员工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企业根据每年的效益设立 “专利奖励基金”
只有企业创造效益了,企业领导才会心甘情愿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奖酬。因此,企业可以设立“专利奖励基金”,规定每年从企业的实际效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例如0.1%~1%),也可将政府的专利资助资金、专利的许可和转让收入作为该基金收益等。
有了基金的运作,便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沉积,企业专利管理中的奖酬才能得以保障。
四、施行累计积分奖励
企业专利管理中,可以施行累计积分奖励,当积分累计到一定数值或期限才予以兑现。
五、引入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专利的实际贡献率
在专利申报时,可由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商议确定每人对专利的实际贡献率,并明确记载在《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中。对专利进行奖酬时,直接由专利管理部门分配到具体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这样,仅挂名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不能获得奖励,将职务发明的“名”和“利”有效分开。另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份额提前约定,便不会随着岗位或部门的变动而有所变化。
采用上述思路,我公司制定了《专利奖励管理办法》,并在2010年进行了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具体推荐给大家,也希望能抛砖引玉,各位专家点评。
该办法设立了“专利申报的奖励”。每项发明创造向公司提交专利申报且通过研究所、专利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三级审批后,发明人/设计人团体获得专利积分奖励。同时,在专利申报时,各发明人/设计人对该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率由其团体约定并在《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中记载。该奖励的统计以《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上签字日期为准。
该办法设立了“专利申请的奖励”。每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局正式受理后,发明人/设计人团体获得专利积分奖励。该奖励的统计以专利局给予的专利申请日为准。
该办法设立了“专利授权的奖励”。每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整个发明人/设计人团体获得专利积分奖励。该奖励的统计以专利局的授权通知书发文日为准。
该办法设立了“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实施中的奖励”。各研究所根据专利管理部门要求,每年报送本所有效专利的实施情况,并阐述建议维护或放弃的理由。专利管理部门结合上述信息对各每项专利作出价值评估;对决定维护且应用到现有产品上的专利给予专利积分奖励。
根据各发明人/设计人对该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率,将上述奖项中的发明人/设计人团体积分分别配到各具体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该办法还设立了“新项目组实施公司专利的奖励”。技术人员应熟悉现有技术,并在新项目开发中积极实施本公司现有专利。经确认,对应用到新项目并实施到具体产品上的每项公司现有专利,奖励项目组专利积分。根据项目经理上报的各项目成员实施该专利的实际贡献率,将项目组专利积分分配到项目中各成员。
该办法设立了“专利技能提升的奖励”。凡参加公司组织的专利相关的网络培训和内、外部培训,经考评合格者,每门课程奖励专利积分。
该办法设立了“专利联络员的奖励”。技术人员能兼职专利联络员,为所在部门技术人员撰写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且做为《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中“申报人”的,每项专利申报奖励专利联络员专利积分;专利联络员为所在部门项目组做出符合要求的专利检索报告且登记为《专利文献检索登记表》“检索人”的,每篇专利检索报告奖励专利联络员专利积分;专利联络员配合研究所领导及时、准确完成《专利维护信息调查表》信息收集且本人做为反馈人的,每次奖励专利联络员专利积分。
另外,该办法还设立“专利管理优秀部门的奖励”,包括“专利管理奖”综合奖和“专利申报奖”、“专利实施奖”、“专利学习奖”单项奖,均是以本部门技术人员的相关人均积分为评核标准。
根据该办法,专利管理部门每年将各技术人员的专利积分、各研究所的专利积分、全体技术人员的专利积分进行累计。公司年底根据经营效益划出部分资金作为本年度“专利奖励基金”。根据“专利奖励基金”的金额除以全体技术人员的专利积分,计算出单位专利积分的兑现金额。单位专利积分的兑现金额乘以本年度各技术人员的累计专利积分,即为本年度各技术人员的专利奖励金额。专利奖励后,专利积分清零;统计期间自动离职者,专利积分清零。
这种长效的专利奖励机制,不但缓解了某期间可能出现的专利奖励的资金压力,更能使得拥有多项发明创造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创造能力的技术人员在公司扎根,技术人员队伍趋于稳定。另外,专利奖励范围扩大到公司专利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能激发技术人员申请、实施专利的积极性,能调动全体员工参加专利知识学习的主动性,能协调其它部门、专利联络员配合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管理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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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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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jy  专利代理人 | 2012-10-8 14: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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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otm  注册会员 | 2013-5-16 13:09:45
jayhuecko  注册会员 | 2013-5-17 10:03:13
太棒了
看了这篇制度文章,对比自己公司的情况,上述问题我们公司基本都有。但还有其他问题,比如,文章中讲到在专利申请的各个阶段的奖励,但公司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就存在问题,一是没有经过检索,二基本由领导来立项,很少是技术人员提出立项。
xiuyin0503  新手上路 | 2014-11-27 17:32:53
locuas  新手上路 | 2014-11-30 22:37:55
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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