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2010-11-8 01:15
620028
大豆色拉  注册会员 | 2010-11-8 16:23:59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支持楼上的
广告位说明
superpatent  注册会员 | 2010-11-8 16:51:22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我没注意到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是上周末,可以要求下周末再考吗?
广告位说明
bnnheater  注册会员 | 2010-11-8 16:55:09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试卷上写的很清楚,为什么会错呢!
大豆色拉  注册会员 | 2010-11-8 17:57:30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尊敬的知识产权局老师:
    您好!
    我是今年专利代理人考试上海考点的一名考生。经过近两年的辛勤复习备考,我很有信心通过这个比司法考试都难的资格考试,事实上几门考试我都觉得考得很好,但考完第实务后,我的心情十分沉重,我没有按照要求答卷:将第一题答案写在第一张答题纸上、将第二、三题的答案写在第二张答题纸上。到考试快结束时才发现,我从第二张答题卷上开始了答卷,然后按顺序往后答第二第三题,我是含着泪交卷的,心里似乎在滴血,难道两年努力就要化为乌有?我在考试结束后随监考人员去问了上海考点的国知局工作人员,他说是人工阅卷,应该没什么问题。回到家后,我仍寝食难安,上了相关论坛,才发现,很多人都没有按要求答卷,有的考点对此做了提醒、有的考点没有任何提醒,我所在的上海考点考场的监考并未做任何提醒,只是对考试时间和中途不能进食做了提示。在这里我并没有埋怨的意思,只是想对这个答题形式要求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1、该答题要求是今年的考试新出现的,往年并无此要求,对此相关人员应该在考前作出提醒;
2、事实上有的考点老师提醒了,有的根本没提醒,这就对没有被提醒的考生产生了不公;
3、据说分开答题的目的是为了分开阅卷,而分开阅卷就是为了节省阅卷的时间,这对国知局有利,却加重了考生的注意义务,这种做法的有合理性值得商榷;
4、答题纸一和答题纸二除了有一和二的数字差别外,其他并无任何不同之处,在考试时间分秒必争的情形下,着实难以区分,如果想让考生分别答题,就应该在每张答题纸起始处标明诸如“本答题纸仅限于作答第一题”的字眼,这样也算尽了提示义务,然而实际并没有这么做;
5、专***试的难度有目共睹,很多考生都是考了两次、三次、四次甚至更多次未能通过,他们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最终他们被一个小小的形式要求而败北,那么对他们来说是有失公允的;
6、众所周知,在目前的我国,国家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人才相对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
7、从相关论坛大家的发言来看,没有按答题要求作答的考生不在少数,如果他们中间有的人实质答题质量很高,却因为一个形式要求而都落难,那么势必造成今年的考试就在答题符合要求的考生中选拔。这样的话,通过考试的考生的总体质量难免下滑,这本身有悖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制度;
8、未按要求答题不予计分。这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让人觉得有失妥当;
9、论坛里有人比较司法考试,曾在司法考试的第四卷(相当于实务主观题)也没有案要求顺序作答,当仍然给予了评分并通过考试,这对专利代理人考试应该有借鉴意义。
综上,请求国知局老师们能够给那些没按要求作答的考生一个可给予计分的机会。

请大家补充意见啊,努力!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8 18:45:38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刚才打了北京的电话,老师说已经接到了部分写错考生的电话咨询,并且向国家局作了反映,国家局正在研究这个事情,看来松动的可能是有的,大家要继续跟国家局保持电话连续(最好能直接打国家局电话,不是010-62212376,这个电话是负责考试的公司的),因为他们不清楚有多少考生写错。要让他们意识到很多考生都写错了,这样才值得他们改变一些原有的分卷改卷方式。大家不要松懈,给力啊!!!!!
大豆色拉  注册会员 | 2010-11-8 19:24:36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呵呵,大家要踊跃反映问题啊
大豆色拉  注册会员 | 2010-11-8 21:25:23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大豆色拉  注册会员 | 2010-11-9 00:34:07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自己顶一下
shineboy  注册会员 | 2010-11-9 01:43:41

Re:实务答题没按要求答题的考生请进

zita wrote:
考试时候 自己因为粗心也没有注意到这个要求
但是觉得如果要分开答题卷来回答
答题卷上应该标注上(第一题)、(第二题)等字眼

赞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