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2010-9-20 03:40
658114
masaky  注册会员 | 2010-9-30 21:31:23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活在现在 wrote:
修改3和4都是正确的,修改4可以看作是权2和权4的合并。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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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10-4 22:09:03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二、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是以从属权利要求2和3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提出无效的话(假如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是A+B,A+B+C+D),那么修改时就不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纠结在于审查指南中的那句话:“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感觉自己有点钻牛角尖,还是请大家发发言。

谈谈个人想法:首先,如果是发明,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在无效中发生;其次,如果C和D所实现的功能是相对独立的,说明书的技术方案A+B+C+D,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包含A+B+C;A+B+D;通过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可直接得出进行答辩而不用修改;如果C和D所实现的功能是相对关联的,一般代理人在权利中不会分开写,又不做说明,如果那样只能说水平。。。;最后,如果必选修改,只能采取删除式修改:删除“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D。”,添加一个“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C中还包括特征D。”;而原来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能不能得到支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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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elguan  专利代理人 | 2010-10-8 02:59:51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lishuhua716 wrote:
根据题目的参考答案,这个题可能的考点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及修改是否超范围。
原申请:1,A+B; 2,A+B+C; 3,A+B+D; 4,A+B+D+E
方式一:1,A+B; 2,A+B+C+D(原2,3合并)
方式二:1,A+B; 2,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我认为你的答案是标准的,不错,谢谢。

方式四是可以的,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只是权利要求书.
poetc  注册会员 | 2012-5-29 13:47:30
aerbiao  新手上路 | 2015-8-13 16:11:55
原申请:1,A+B; 2,A+B+C; 3,A+B+D; 4,A+B+D+E
方式一:1,A+B; 2,A+B+C+D(独权不改,不允许原2,3合并)
方式二:1,A+B; 2,A+B+C+D+E(独权不改;不允许原2,4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2,4合并;删除3)
故在无效中:方式三与四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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