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无效中的省略要素----请杨老师回答

2010-5-31 19:08
29092
被无效案与对比文件有同样的功能
被无效案:必要技术特征A+B+C
对比文件:必要技术特征A+B+C+D,从说明书中推不出省略D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被无效案的A、B、C的上位概念被对比文件揭露,而具体结构(下位概念)则不同。

问题:以上是否属于省略要素的发明范畴,请求方未提出此点,答辩意见中是否可对此观点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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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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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国  注册会员 | 2010-6-1 17:08:29

Re:无效中的省略要素----请杨老师回答

您好!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略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答辩中可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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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mei_1109  注册会员 | 2010-6-3 16:52:56

Re:无效中的省略要素----请杨老师回答

专利强国 wrote:
您好!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略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答辩中可陈述!
谢谢您!
因代理人告之具体结构(下位概念)已不同,不属于省略发明的范畴。且无效阶段仅需要进行所披露特征的比对,认为从该角度进行争辩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个人很是不理解,所以特到这里向各位前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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