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2010-1-1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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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ndbird  认证会员 | 2010-1-15 18:17:12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景运嘉文 wrote:
        从本质上讲,无论是“黑代理”还是“灰代理”,都是不诚信的表现,都是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都应当在禁止之例。“灰代理”的存在,养肥了一些专利代理人合伙人,但却使得很多有证的专利代理人远离专利代理行业,导致挂证现象日益严重,恶性循环。“灰代理”是不诚信的专利代理人,追求利润的产物。

向客户披露了就是诚信,实际上国内外客户都知道和认可这种现象。英国、日本等国外所一样,签字时写个”for“就行。

咱国的代理制度是事务所或有限公司承接案件,责任承担主体不是代理人个人。所以灰代理的问题只应针对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严格审查股东或合伙人,不然找谁承担案件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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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10-1-15 21:35:32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倒是建议修改代理人考试规则,专利事务所都有专利代理人助理或专利工程师的职位,他们工作了多年,考了多年,有的考了五年以上.有一个搞过多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培训的讲师说:在代理机构的人作很好的案子,但是考试通不过,特别是实务部分,有的考试第一年实务部分过百,总分不够,以后实务部分一年不如一年多,问题出在考试题,越来越多的陷阱使应试者苦口难言.
建议在专利代理人助理或专利工程师已工作五年以上者给以适当放宽,具体条件可以制定,让他们尽快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不要再签老板的名字了.一家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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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0-1-15 22:33:49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zls0 wrote:
倒是建议修改代理人考试规则,专利事务所都有专利代理人助理或专利工程师的职位,他们工作了多年,考了多年,有的考了五年以上.有一个搞过多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培训的讲师说:在代理机构的人作很好的案子,但是考试通不过,特别是实务部分,有的考试第一年实务部分过百,总分不够,以后实务部分一年不如一年多,问题出在考试题,越来越多的陷阱使应试者苦口难言.
建议在专利代理人助理或专利工程师已工作五年以上者给以适当放宽,具体条件可以制定,让他们尽快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不要再签老板的名字了.一家只言.
照你这样说的规定之后,大家又开始造工作五年的假工作证明了。
呵呵。
benson198458  版主 | 2010-1-16 21:17:08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景运嘉文 wrote:
审查员不是公务员。
他们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此外,审协的还是合同制。
他们出来讲课,当然是经过单位允许的,属于工作的部分。

头一次听说是工作的一部分呢还。领着纳税人的钱,干自己的活,他们培训的费用上缴国库么?

按照你这么个逻辑,那公民代理应该绝对合法,至少还是经过委托人同意的,还是靠力气挣钱,没领纳税人的钱,反而不合法了?
zls0  认证会员 | 2010-1-17 06:37:36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景运嘉文 wrote:
照你这样说的规定之后,大家又开始造工作五年的假工作证明了。
呵呵。
船到桥头自然直.有规则则主题目标可达到.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7 07:53:53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楼主提“打击灰代理”,表面上看是打击“代理人助理”,
其实是打击“老板用助理作代理”的牟利行为,
这种行为打击了,代理人不够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国知局就会考虑把“合格的助理转正”的问题。
因为这是预备役部队里面专利素质最高的一批。
所以长远来看(比方说1~3年周期),对于合格的助理,这应该是有利的。
否则,国知局永远不会“觉的”代理人不够,从而总会录取很少的人,这种人才缺口必然给灰代理预留牟利空间,造成恶性循环。

比方说初中升高中,重点班50个人的名额,只有前十名是根据成绩录取的--这10个人光芒四射,校方不敢作弊;其他人怎么来的?哦,中国人都知道。灰色进入的。其实灰色进入的人里面,有确实有实力的。但不得不走这个“灰色通道”,就需要承担额外的代价。
就象一个优秀的代理人助理,本应该有个“名份”的,本应该有更好的待遇的。

关于代理考试要不要改变难度大家争执很多,其实国知局会根据人才需求量来订这个标志。
目前“灰代理”消化了很多代理工作,导致“代理”这个人才市场貌似供需平衡,所以国知局就会根据这个错误的表象指定政策。

但这种供需平衡,掩饰了一个问题:灰代理(助理)不一定就是合格助理
--合格与否的审查权应该在国知局,而不是在代理所。
而选择灰代理(助理)的权力,却是代理所的老板,
统计上来说,企业是逐利的,会倾向于降低企业成本而选择更廉价的人力资源。
这个国家的公权,被企业私有了,这是问题的核心,必然导致不公平进而损害这个行业的现象发生。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7 08:06:51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关于灰代理的监督问题,我看虽然绝对的监督比较难,但要起到一定效果还是比较容易作到的。
如果专利局规定,在专利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告知委托人其在最近3个月内已经签订多少案子的数目(在代理合同中、专利申请表格中均要写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则会有明显效果。
委托人可以完全不懂专利文件写得怎么样,但他可以知道,一个人就算是神笔,也不会1天申请一个专利(除非垃圾专利)。
3个月内如果超过100个委托,则可以认为该代理是对付事,那么该客户很可能放弃该代理。

从专利局来讲,如果有心对付灰代理,也可以按数目来控制:1个人1天不能超过2件,1月不能超过20件,1年不能超过100件……(发明算2个,外观算半个)……这些数目可以调整,思路应该有效。
t2d5w8  注册会员 | 2010-1-17 16:31:48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什么叫灰代理?

挂羊头卖狗肉是小贩的勾当?一个羊头掺几斤狗肉还是偷偷的!

果汁局和机构垄断市场,挂羊头卖狗肉成了公然行为!一个羊头买几千斤狗肉、几万斤狗肉(见附件)

还不准羊肉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羊肉也得变狗肉。

市场管理者告诉顾客:“中国特色”的羊肉就是狗肉,不膻还香!

125个羊头已买出去85万斤狗肉!世界纪录还在继续!
tangshanxiaozi  注册会员 | 2010-1-19 17:14:42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比较深奥。
本人感觉还是在个人能力。有些有资格证的人真得未必做得很好。

黑化肥挥发会发灰黑化肥挥发会发灰黑化肥挥发会发灰黑化肥挥发会发灰
灰化肥挥发会发黑灰化肥挥发会发黑灰化肥挥发会发黑灰化肥挥发会发黑
weller  注册会员 | 2010-1-19 18:35:13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t2d5w8 wrot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条例草案(草根版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利代理人制度,解放知识,解放人才,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性服务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机制,排除各种形式的垄断、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秩序,发挥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特指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特指依本条例取得专利代理资格,并经注册公示为社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专利代理人的诚实劳动应当受到尊重。专利代理人从业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社会、政府、委托人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专利代理人、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可以组建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以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

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会员自治组织,不受非法干预,协会会员应受协会章程及决议约束。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

第七条  国家依照行政许可法实行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实行专利代理人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自然人,经中国专利代理管理机构注册公示方可以专利代理人名义执业。

通过国家间、地区间资格互认取得注册公示的自然人视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因从事专利代理而受非自愿限制或剥夺。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注册公示。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只有在注册公示有效期间的专利代理行为享有取得报酬的请求权利,专利代理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具备律师执业条件的,可以使用专利律师称谓。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是专利代理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营业组织。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组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应当合法并公示。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对委托人的责任承担不替代承办专利代理人对委托人专利代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组建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同时注册公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包含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对委托人提供包括专利代理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的营业组织。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服务于企业、政府的应注册公示,取得报酬的请求权义务主体仅限于所服务的企业、政府部门。

第二十条  独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人应当是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与专利代理人协会签有担保协议并持有执业责任险保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扶持专利代理人组成有规模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型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定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为有权代理,代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非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委托人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负有向国家机关证明代理权真实有效的义务,不能证明或不能充分证明的,国家机关应当拒绝其代理的相关请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注册公示,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有偿专利代理事务的,其代理行为无效,其收取的费用应返还委托人;拒不返还或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以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名义招揽业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同日起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这些专利代理机构中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起草说明尚未形成文字,敬请期待!

起因见《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文

以上文字放弃著作权,任网友改删、采用或转载!
我改的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利代理人制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秩序,发挥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尊重知识,解放人才,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性服务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机制,排除各种形式的垄断、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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