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2009-10-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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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也  注册会员 | 2009-10-8 17:49:17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非常感谢niushan2008逻辑严密的精彩分析,您上来的第一个贴写得这么好,我表示钦佩,同时诚挚的感谢您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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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09-10-8 18:16:56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我觉得这种情况的优先权应该会受到影响。
举例如下:假设从来没有过带水杯安放装置的椅子(A)作为在先申请,实施例a1在扶手上挖个洞。
在后申请甲的实施例:a1在扶手上挖个洞;a2在扶手上加高一圈保护
中间申请乙的实施例:a5在扶手侧面装一可抽出的卡口;a6在扶手下面装一个抽屉

甲可以要求优先权,但是也限于受实施例支持的部分,不能以优先权为理由破坏乙的申请。
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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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也  注册会员 | 2009-10-8 18:38:47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haqianmm wrote:
我觉得这种情况的优先权应该会受到影响。
举例如下:假设从来没有过带水杯安放装置的椅子(A)作为在先申请,实施例a1在扶手上挖个洞。
在后申请甲的实施例:a1在扶手上挖个洞;a2在扶手上加高一圈保护
中间申请乙的实施例:a5在扶手侧面装一可抽出的卡口;a6在扶手下面装一个抽屉

甲可以要求优先权,但是也限于受实施例支持的部分,不能以优先权为理由破坏乙的申请。
请讨论

您说的技术方案A不需要得到a[sub]1[/sub]或a[sub]2[/sub]支持,实际上a[sub]1[/sub]、a[sub]2[/sub]、a[sub]5[/sub]、a[sub]6[/sub]都是在A的基础上改进的相互不同的技术方案,只不过如果都被授权的话,乙属于从属专利。
niushan2008  新手上路 | 2009-10-8 19:49:27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致惑也:
       您太客气了,不用感谢,希望我的想法能给您带来一些思路。
       其实这个问题也困扰我很久了,我也是在参考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至少目前我认为这样解释是合理的。也希望有资深的前辈能够更加详细的阐述这一问题,共同提高进步。
                                                                              niushan2008
没谱  中级会员 | 2009-10-8 23:38:25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没谱 wrote:
你认为的技术方案是什么?

如果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记载在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可以要求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的优先权,因为技术方案A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靠实施例a1不够支持,所以补入了实施例a2。

接上你这句:但是a2在中国在后申请时已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a1支持的范围内。也就是能要求部分优先权。如果a1支持不了你,你这个方案也得放弃。

我以为:最关键的是公开,清楚地记载,楼上一位说得很对,公开多少享受多少。
akite  中级会员 | 2009-10-10 22:12:11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niushan2008 wrote:
    根据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乙提交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已经被甲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公开,故,乙提交的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丧失了新颖性,因此,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必然得不到授权,此时,乙可以相关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例如限定为具体的实施例a1,a2,a3,a4,进而获得相应的保护。
    而甲在1991.11.1提出在后申请之后,其在前申请被视为撤回。对于该在后申请,由于技术方案A要求了优先权,因此乙的申请不能用来评价该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的新颖性,如果技术方案A也可由实施例 a5,a6,a7,a8概括得到,则在其他提交都符合授权的条件下,甲的在后申请势必可以得到授权。但是这样一来,就与乙的权利发生了冲突,这是不合理的。
    其实,此时要注意,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由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合理概括而得到。尽管甲在在后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但最后授权的技术方案必须是由说明书的实施例概括得到的,在在先申请中,甲并没有公开任何实施例,在在后申请中甲公开了实施例 a5,a6,a7,a8,但在在后申请之前的乙的申请中,乙公开了实施例a1,a2,a3,a4,故,甲的在后申请中最后得到授权的技术方案应该为排除了相对于在后申请已为现有技术的实施例a1,a2,a3,a4后,由实施例 a5,a6,a7,a8合理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
   
    如此下来,甲最后没有得到其最初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的要求保护的范围,乙也没有得到最初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的要求保护的范围,甲与乙到最后得到的权利是与其给社会公众的贡献是匹配的,即公开得到,得到多少,我想这样才是公平和合理的。

赞仔细分析,我还没有想过这么多。
但是我还是有不同意见。所谓“优先权”,我的理解是技术方案的优先权,而不是实施例或其他说明书具体文字内容的优先权。在您的例子中,甲只要对方案A享有优先权,那么乙的申请无论如何不能对A的可专利性产生任何影响,唯一不同的是,甲在后申请中提出的a5a6a7a8不能破坏乙的发明的新颖性,因此,我的结论是:如果甲乙都是提出技术方案A,那么专利权归甲,而乙可以修改权利要求,要求能够得到a1a2a3a4支持的A的下位概念A1,作为选择发明,不被a5a6a7a8破坏新颖性。
个人想法,欢迎继续讨论。另外您说的公开多少保护多少,完全正确,因为甲的在后申请也是在优先权日的18个月后公开,并不是申请日后18个月,因此对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的时间不产生影响。[s:4]
onlypic  注册会员 | 2009-10-11 01:21:53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个人的看法是:只要甲的在先申请中描述了技术方案A,甚至是假设的,没有任何试验数据的证实。但在12月内提交了在后申请中补充了能够支持该技术方案的实施例,并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甲就可以获得专利权。而乙在此之间公开的同样的实施例对甲没有任何影响。
举个例子,甲发现了一种化合物,猜测其可能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作用。在申请保护该化合物的在先申请中,描述了该化合物具有治疗该疾病的方案。之后甲通过试验证实了这种猜测,申请了在后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尽管在甲的在先申请之后在后申请之前乙也对该化合物治疗该疾病的技术方案申请了专利,该专利权应该授予甲。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如有不当请指正。
ywwxk  认证会员 | 2009-10-11 02:43:55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我看,简单一点可不可以?
只要有完整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要求优先权。
niushan2008  新手上路 | 2009-10-11 08:02:25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akite wrote:
赞仔细分析,我还没有想过这么多。
但是我还是有不同意见。所谓“优先权”,我的理解是技术方案的优先权,而不是实施例或其他说明书具体文字内容的优先权。在您的例子中,甲只要对方案A享有优先权,那么乙的申请无论如何不能对A的可专利性产生任何影响,唯一不同的是,甲在后申请中提出的a5a6a7a8不能破坏乙的发明的新颖性,因此,我的结论是:如果甲乙都是提出技术方案A,那么专利权归甲,而乙可以修改权利要求,要求能够得到a1a2a3a4支持的A的下位概念A1,作为选择发明,不被a5a6a7a8破坏新颖性。
个人想法,欢迎继续讨论。另外您说的公开多少保护多少,完全正确,因为甲的在后申请也是在优先权日的18个月后公开,并不是申请日后18个月,因此对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的时间不产生影响。[s:4]

仔细看过akite仁兄的帖子,给我一定的启发。对此问题继续分析:

仍旧以本国优先权为例,假设(只是假设):
甲首次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给出了实施例a1,a2,a3,a4,技术方案A可由给出的4个实施例概括得到;
乙中间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给出了实施例a5,a6,a7,a8,技术方案A亦可由给出的4个实施例概括得到;
之后,甲提出的要求首次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原封不动保留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a4。

根据新颖性的审查原则之一: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据此原则,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被甲首次申请公开,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丧失了新颖性,乙为了得到授权,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例如将其技术方案缩小到现有的说明书可支持的技术方案A1。

甲的在后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对该在后申请中的技术方案A的新颖性进行评价,由于在后申请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因此,可用于评价其新颖性应为优先权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显然技术方案A具有新颖性,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a1,a2,a3,a4亦享有优先权,在技术方案A可由实施例a1,a2,a3,a4概括得到,且该申请的其余条件符合授权要求的情况下,甲自然可以得到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的授权。

在此情况下,甲获得了技术方案A的授权,乙获得了技术方案A1的授权。甲和乙的授权都是合乎逻辑的。看来是akite仁兄的见解是有道理的,此时应当看做乙做了一个选择发明。

在审查指南中,在《本国优先权》这个部分,有一个举例: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了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应当指出,该情形下,技术方案A仅靠实施例a1的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为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技术方案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根据该举例的意思,可推知,只要在先申请中公开了技术方案A,在在后申请中给出了在在后申请提出时不是现有技术的足够多的实施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能够得到这些实施例的支持,则应当给与技术方案A原本的保护的范围。

综上,对此问题应该如下认识:
     如果甲在在先申请中给出了技术方案A,即使该技术方案A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在后申请中,只要甲给出了足够多的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不是现有技术的实施例,这些实施例能够支持技术方案A,则技术方案A可以得到授权。
     如果很不幸,这些必须的实施例中有1个或几个在提出在后申请时已为现有技术,则必要将技术方案A限制为排除了这些在提出在后申请时已为现有技术的实施例之后,给出的其余的实施例支持的范围。
    在甲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其他人就技术方案A提出的申请,由于技术方案A丧失了新颖性,则其他人只能得到其公开的实施例所支持的范围,是肯定得不到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的,即得到了一个“选择发明”的技术方案A1的保护范围。
         
      如此看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抢先公开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A各有利弊。
      好处:可以防止他人获得该技术方案A的授权。
      弊端:(1)万一他人看到技术方案A获得启发,进行了选择发明,亦会获得一定的保护范围;
                (2)在提出在后申请时,如果很不幸,支持技术方案A所必须的实施例中某个或某些实施例已为现有技术,则技术方案A只能限制为排除了这个或这些已为现有技术的实施例之后的其余实施例所支持的范围。

        现实中,我曾遇到一个类似的问题。我是学生化的,在申请中遇到有一个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与序列表中SEQ ID NO:1同源性大于70的序列,但是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与SEQ ID NO:1同源性为77%的一个序列,没有给出其他任何序列,理论上来讲,这项权利要求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当时,我提到这个问题,申请人告诉我,这叫破坏性公开,我当时百思不得其解,今天我倒是突然明白这个“破坏性公开”的味道了---我拿不到,别人也拿不到,要拿也只能拿小的。

         最后,我非常欣赏“ywwxk ”的话:“我看,简单一点可不可以?
只要有完整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要求优先权。 ”
         因为,我最后发现,楼主的核心问题是:仅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 方案能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或者缺乏实施例支持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吗?
         其答案是,可以!!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不甚感谢!

                                                        niushan2008
zhouyuan09  注册会员 | 2009-10-11 18:06:15

Re: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可否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niushan2008 wrote:
        现实中,我曾遇到一个类似的问题。我是学生化的,在申请中遇到有一个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与序列表中SEQ ID NO:1同源性大于70的序列,但是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与SEQ ID NO:1同源性为77%的一个序列,没有给出其他任何序列,理论上来讲,这项权利要求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当时,我提到这个问题,申请人告诉我,这叫破坏性公开,我当时百思不得其解,今天我倒是突然明白这个“破坏性公开”的味道了---我拿不到,别人也拿不到,要拿也只能拿小的。

请问如果对比文件记载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是违反常理或没有任何数据支持的\"实施方式\"的话能否作为对比文件破坏新颖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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