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无效的案子,发现在实审阶段中,申请人明显地加入了新的subject matter,可居然也授权了。现在被无效请求人作为无效理由给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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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新的主题,只要在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之内,都不是无效理由。
不能因此就认为原代理人有啥问题,参见R64和A33
另外,现在以修改超范围作为无效理由提起无效的案件很多,但是并不是每个都能成功。
当然,这里的确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审查标准前后不统一的问题,
原先专利局对于“记载范围”和“公开范围”的概念没有区分,因此,很多实审阶段对于修改是比较宽松的,后来很严格区分“记载范围”和“公开范围”,对于修改审查就越来越严格,甚至有些教条。 参见2002年和2006年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区别。
gooner wrote:
中国的专利实审质量不高,宽紧度变化大,并不能保证通过实审的专利申请有较稳定的权利,那这样的制度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最近在做无效的案子,发现在实审阶段中,申请人明显地加入了新的subject matter,可居然也授权了。现在被无效请求人作为无效理由给抓住了。
在我看来,这明显是审查的事故,这种问题审查员当时是应该发现的,现在让申请人交了这么多年的年费,又面临被无效,还可能有侵权等法律责任,这很大程度上是审查员的失误(或者无能)造成的。
这只是问题的很小的一方面,事实上,审查员的问题更大的是在于在新颖性创造性的分析上。感觉审查员对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发明申请(个人觉得审查员只能看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申请)都不能有正确的认识,结果导致很多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申请因而他们看不懂而被驳回 (也有很多没有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申请因而他们看不懂而被授权)。
不知道发达国家对于授权后被无效的专利,专利局是否要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没有这种赔偿制度,感觉专利局是在没有任何外部约束的条件下审查,审查质量怎么能够得到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