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IP wrote:
. . . 我可以帮忙把powerpoint做成双语 . . .
这样的话,工作量会很大。我觉得多数人更习惯看中文,便于理解。必要的时候,可加注英文,毕竟有些英文术语不便译成中文,或没有中文对应。如美国的“Reexamination”(可译为“再审”)与中国的“复审”(译为\"Reexamination\")意思完全不一样。美国“再审”的部分目的,可通过中国的“无效宣告”程序达到,但不尽相同(目的不是无效)。我们的“复审”可基本对应于美国的“appeal”(可译为“上诉”)。又如,中国的“行政复议”也许对应于美国的专利局内部的“Review”。再如,美国的\"Maintenance\"(可译为“维持费”)实际上相应于中国的年费(译为“Annuity”),而中国的“申请维持费”显然不是美国的Maintenance。还有,中国既有“视为撤回”又有“视为放弃”;而美国都叫“Abandonment”。另外,美国有再授权“Reissue”申请,而中国没有。美国有继续审查RCE,而中国没有。区别太多,不一一而述。我想,对于熟悉中国专利实务的人来说,也许更乐于了解美国专利实务与中国专利实务的区别之处。而这不是“双语”能达到的效果。
USIP wrote:
. . . 但与中国专利法一样,最关键的还是对这法律条文的理解 . . .
若有中美条文的对应,多数人可能更快地理解美国法的大概。比如:
中法11条 vs. 美法271条
中法22条第2款 vs. 美法102条
中法22条第3款 vs. 美法103条
中法26条第3款 vs. 美法112条第1款
中法26条第4款 vs. 美法112条第1款
中法29条 vs. 美法119条,120条,美细则1.55, 1.78
中法36条 vs. 美细则1.56, 1.98
中细则7条 vs. 美细则136条,137条
等等。
USIP wrote:
. . . 美国专利律师的IP策略以及对法律的运用是我们从MPEP学不到的。
同意。这部分内容纯英文即可,因为没有对应的很好的中文内容,中国专利代理人可了解个大概,有利于对外交流和客户开发。多讲些成与败案例,加深理解。
这是项浩大的工程,祝你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