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2007-11-3 22:09
35027
审查指南对抵触申请是这样定义的: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我的问题是,在先申请如果只是提交申请并没公开,那怎么会损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呢?
另外,如果本人已经提交了申请但还没公开,随后又觉得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写的太小了,想扩大范围,那我应该怎么办?
分享到 :
0 人收藏

7 个回复

倒序浏览
road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5 17:28:15

Re: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抵触申请的引入是因为避免重复授权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就是所谓“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先后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的情况采取了这种做法。
广告位说明
road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5 17:32:57

Re: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对于尚未公开的申请,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或收到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的时候提交主动修改,这种做法要求必然要满足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再提交一份新的申请,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czr221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5 17:53:02

Re: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学习了`````````
chancer  中级会员 | 2007-11-5 18:17:45

Re: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roadwind wrote:
对于尚未公开的申请,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或收到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的时候提交主动修改,这种做法要求必然要满足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再提交一份新的申请,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问题是,我现在要想扩大权利要求包括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显然违反了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是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话,在没有对在先发明有任何改进的情况下,能取得优先权吗?
road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5 18:34:53

Re: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首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是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不是指权利要求书自身所公开的范围,好像有些网友在这个方面有误解。
如果是最初将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允许在不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内修改,但要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如果是需要将\"弹簧\"修改为\"弹性元件\"这样的情况,则是不允许的。
优先权很多时候是一种策略,与有没有对在先申请进行改进没有必然的联系,特别是很多国外的申请,只是为了一个优先权日而已。
chancer  中级会员 | 2007-11-5 19:14:51

Re: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明白了,谢谢roadwind
zls0  认证会员 | 2007-11-5 19:58:23

Re:请教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

抵触申请是一种补救方式,有可能有两个同样的技术先后向专利局递交了申请.从申请日起法定18个月后公开或应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在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的这段时间专利申请处于保密状态,公开后在先申请就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将因没有新颖性而被驳回.完全是防止重复授权设立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先申请制,即就相同或相似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向专利局递交申请的申请人.
抵触申请并不是现有技术,仅能评价新颖性。称作抵触申请是非常严格的.
目前还有人争论所谓的\'抵触申请\'.例如下述论点: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审批程序是不同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先于授权,而实用新型则是申请公开与授予专利权是同步的。所以,对实用新型来讲,以“在先申请”和“在后公开”作为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是合理的,起到避免重复授权的目的。而对于发明专利来讲,即使申请公开,但尚未授权,在此阶段撤回了在先的申请,此时,申请公开前存在的在后申请,已成为唯一申请,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专利授权也是唯一的。但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因为抵触申请的形成不能获权,这对于在后的申请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排除抵触申请的存在,是为保证授权专利的独占性,但当重复授权的前提已不存在时,仍以抵触来论之,其结果与设立抵触申请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I[s: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