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8-30 01:05:30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指南中关于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情况不包括已撤回的首次申请。因此,如果你的A22+A3的修改还在12个月内,则可以要求首次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如果超了12个月就不行了。
事实上,你所假设的A1+A2+A3由于不符合单一性被分为A1和A2+A3两案,此时处于实审阶段,显然已经超过12个月了,因此不会出现对第二分案的补充的情况。外国申请人一般是在提出首次申请的12个月内进行补充、修改,而不会等到实审被要求分案的时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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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  注册会员 | 2007-8-30 08:59:53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指南中关于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并没有规定已经视撤的案子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所以LZ的A22+A3可以要求A作为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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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al  注册会员 | 2007-8-30 16:44:37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易水不很寒 wrote:
视为撤回的案子解释是自始并不存在。
不存在的案子怎么可以要求优先权?所以你的不在那三种情形之内的理解,不能肯定为准确答案。
其次关于立法原则“要求本国优先权时,母案予以视撤处理,但不妨碍其作为其它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您可以找到出处吗?盼望示出。

首先,视为撤回的案子,如果已经授权的,是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其次,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与外国优先权基础的条件要求是一致的。在专利法详解中,第214页提到: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只要被正式受理,且给予了申请日即可,而与该申请随后的法律状态无关。至于该申请是否已经在该国备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因此,在你举的例子中,第二个分案申请,仍然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

最后,所谓的分案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是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不属于首次申请。
易水不很寒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30 17:26:10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serene:视为撤回的案子解释是自始并不存在,我的理解错误,没有这一条。
所以根据大家的理解,是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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