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ndianalex wrote:
本国优先权中,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的内容是不是可以完全一致?如果这样的话,保护期限不是可以无限制的拉长了吗?
有没有高人就“相同的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解释一下?谢谢 1。可以完全一致。但不可能通过要求优先权而无限延长。你说的“无限延长”大概是这样:提出第一次申请,十二个月内再提第二次申请,要求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然后十二个月内提第三次申请,要求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这样延续下去。
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第二次申请已经不是“首次”申请了,不能再作为优先权基础。专利法29条的“第一次申请”不能理解成“前一次申请”,而是“首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