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回复这么多文字,真是高兴,非常感谢!
这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太理解!指南上说: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当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以认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1,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且这些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在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2,互相关联或配套使用、且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的两件或两件以上产品。”
第2条怎么理解?既然要求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那么火柴盒和火柴是否可以认为是配套使用呢?而且组合发明很多都是没有相同技术特征的组合在一起后产生有益效果,难道都需分案吗?
我书读的少,还请耐心指教!
另外,我的问题在另一个帖子里有很多讨论,您感兴趣可以看看!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79104&sty=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