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问题] 请教:组合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

2007-3-28 17:24
53874
在此请教并学习,望大侠们多多指点。

类似于火柴盒的发明:
        假如原来只有火柴而没有火柴盒,而且火柴的个头很大。我现在将火柴变小并放在火柴盒里,目的是方便携带。是否有专利性?
问题:
1,主权项应该怎么写?就写由火柴和火柴盒组合的技术特征吗?
2,变小的火柴和火柴盒的特征是否要写进权利要求?组合发明中怎样处理现有技术(如火柴是现有的,只是体积变小了)?
3,如果火柴盒本身具备很多创造性特征,写进从属权利里?如果它本身就是一个发明,是否要分案?

问题真的很菜,大家路过帮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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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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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777  注册会员 | 2007-3-30 16:51:40

Re:请教:组合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

来看看,很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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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taurus  注册会员 | 2007-5-22 20:54:06

Re:请教:组合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

个人觉得首先要分案处理,因火柴和火柴盒不具备单一性,二者不符合06版审查指南中叙述的关于成套产品的单一性问题,如:插座和插头。
首先,二者的用途不同,发明目的不一样。
1.火柴是点火工具,无论其形状如何,可能你将其体积减小,但这样的目的是节省木材,携带方便。
2.火柴盒是容器,其目的是容纳物品。
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只是在人为的因素下,二者组合在一起。二者不结合使用的话,均可以独立存在,即二者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没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回答你的问题:
从发明和实用新型角度来说:二者没有共同的不要技术特征,所以首先分案。
从外观设计角度来说:二者属于不同的类别,虽然在使用时是成套使用,但没有相同的特征,所以要分案。比如:酒瓶和贴在酒瓶上的贴纸。

1.相对于你在火柴本身上的改进只是减小了体积,建议只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这只涉及了产品形状的变化。除非你在火柴引火的药物的成分做了改进,比如:防水,防风等,可以考虑申请发明。
2.而火柴盒基本上只能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
abc777  注册会员 | 2007-5-23 02:43:50

Re:请教:组合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

看到回复这么多文字,真是高兴,非常感谢!

这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太理解!指南上说: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当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以认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1,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且这些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在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2,互相关联或配套使用、且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的两件或两件以上产品。”

第2条怎么理解?既然要求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那么火柴盒和火柴是否可以认为是配套使用呢?而且组合发明很多都是没有相同技术特征的组合在一起后产生有益效果,难道都需分案吗?
我书读的少,还请耐心指教!

另外,我的问题在另一个帖子里有很多讨论,您感兴趣可以看看!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79104&sty=1
freetaurus  注册会员 | 2007-5-23 04:46:29

Re:请教:组合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

呵呵,大家讨论吧。你看看06指南中的179页开始的关于单一性的问题,其中有个例子讲插座和插头,这两个成套使用的产品,均具有A的特征,那么这个A就是特定的技术特征。

我去看看那个,另外,我也是新手来的。今年2月开始专利代理工作,大家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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