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小常识正如楼上所说的,我就不多言了,我就就你的问题说下目前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
2002年之前,驰名商标的几乎都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91年时曾由媒体及共创单位联手评选中国十大驰名商标,但事前及最后仍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92年四川省高院认定郎酒为中国驰名商标)。当时主要采取的主动认定的方式,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的有效其为三年。
2002年开始,我国加入WTO之后,为了和国际接轨,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就涉案的某个具体商标驰名与否予以确定,法院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商标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改主动认定为被动认定,换句话讲,国家工商总局不能自己主动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认定。
因此,现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不管是法院认定(即司法认定)还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即行政认定),都是个案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某个具体的案件上,当事人如果就对某个驰名商标的驰名与否有疑问,法院就应该对该商标的驰名与否重新予以认定(不管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都一样要接受法院的重新审查),有些学者就提出了驰名商标是个案有效的说法。
篇幅的限制,就说到这,有些说法还不是很严密,楼主如果有空兴趣可以到www.wkm.cc上看看或加QQ58861443共同探讨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