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请教: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

2007-1-17 19:19
57324
对驰名商标的问题一直迷迷糊糊的
工商总局和法院有权力认定驰名商标
但法院就个案认定的对同一商标在其他案件中是否也能认定为驰名商标仅仅有参考作用
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工商局认定的是不是在诉讼或者行政请求中有直接效力?每年一认定?有效期多久?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除了问号还是问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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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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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boy8004  新手上路 | 2007-1-30 04:38:00

Re:请教: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

分为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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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dinafei  注册会员 | 2007-3-8 00:26:43

Re:请教: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

目前基本上是通过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几乎没有了
matthiasscholl  注册会员 | 2007-3-13 00:42:05

Re:请教: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

这是我查找了一些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资料,总结如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有巨大的市场价值,所以时下成为各方持续关注的焦点。

一、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已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标;
2、虽然未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但经过使用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国内外商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依据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如下二种方式:
1、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有三种类型:
     一是在商标使用环节,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但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2、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新近增加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相关公众还不是十分熟悉。以该方式认定驰名商标与传统认定方式相比具有认定速度快、花费少的优势。

四、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个选择:一是由法院认定,即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二是由行政机关认定,即通过行政渠道认定。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无论是法院还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只是他们各自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有所不同。因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这种特殊保护只有在发生侵权事件时才有意义。
   《巴黎公约》规定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就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并禁止其使用。第二,至少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允许有关当事人就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的请求,提出禁止使用请求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决定。第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受时间限制。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理所当然应当履行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 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5)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上述第1、2项),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3、4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5条。
wujohn  注册会员 | 2007-3-15 23:58:46

Re:请教: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

  驰名商标的小常识正如楼上所说的,我就不多言了,我就就你的问题说下目前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
  
  2002年之前,驰名商标的几乎都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91年时曾由媒体及共创单位联手评选中国十大驰名商标,但事前及最后仍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92年四川省高院认定郎酒为中国驰名商标)。当时主要采取的主动认定的方式,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的有效其为三年。
  2002年开始,我国加入WTO之后,为了和国际接轨,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就涉案的某个具体商标驰名与否予以确定,法院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商标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改主动认定为被动认定,换句话讲,国家工商总局不能自己主动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认定。
  因此,现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不管是法院认定(即司法认定)还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即行政认定),都是个案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某个具体的案件上,当事人如果就对某个驰名商标的驰名与否有疑问,法院就应该对该商标的驰名与否重新予以认定(不管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都一样要接受法院的重新审查),有些学者就提出了驰名商标是个案有效的说法。

  篇幅的限制,就说到这,有些说法还不是很严密,楼主如果有空兴趣可以到www.wkm.cc上看看或加QQ58861443共同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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