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est  金牌会员 | 2014-11-2 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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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channel:    首先要感谢楼主还原了考题,今年实务整体感觉题量大,主要分两大块,第一是结合审查意见为客户提供意见,第二是撰写实务,共有四道题,下面是我的分析和答题思路。

第一题:
    结合审查意见给客户提供意见,那么就要对审查意见 .. (2014-11-02 19:27)
赞!
好细心!
我答题时就感觉时间太紧,没仔细看,
第一题的形式错误都没看出来。

我有个疑问,
在第一、二题,关于方法权利要求的:

我不太记得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里面,关于空气净化方法(即空气净化的流程)的叙述,
与三篇对比文件中,所述的空气净化的方法内容有没有差异了,
我当时读题时感觉没有什么差别(即,都是空气从某某进去,到某某,…最后出来),

并且,在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叙述部分也没有发现很明显的因这一空气净化方法而导致的有益效果的叙述(因为总觉得对于这类关键差别点的有益效果,果汁局出题的老师会在文字中给比较明确的暗示)。

如果一个方法的改进/技术特征只在于采用了某个改进了具体部件的产品,并且,此具体部件的改进也并未带来方法本身相应的改进(一个例子就是与10年的那个料理机不一样的,在那里,装置多了电路控件的多个模块,搅拌的方法也变了),
进一步地,由于方法本身没有改进,也不存在因方法变化而带来的有益效果,
那么,这样的方法是不是意义不大啊,或者说,没有新、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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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channel  认证会员 | 2014-11-2 19:27:39
首先要感谢楼主还原了考题,今年实务整体感觉题量大,主要分两大块,第一是结合审查意见为客户提供意见,第二是撰写实务,共有四道题,下面是我的分析和答题思路。

第一题:
    结合审查意见给客户提供意见,那么就要对审查意见中的每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理由是否正确,针对该理由证据或者说明是否成立。
审查意见针对五个权利要求提了7个问题:
    1、权1缺必要技术特征
    结合说明书,权利要求1确实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缺少紫外灯,同时缺少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也就是楼主后来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因此该审查意见的观点是正确的。
    2、权1相对于D1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
    D1是本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可以评价新颖性。
    D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该审查意见的观点是正确的,权1相对于D1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
    3、权2相对于D1和D2的结合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
    D1是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该审查意见的观点不正确。
    4、权2相对于D2和D3的结合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
    经过分析发现,D2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作为权利要求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D2与权利要求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向下凸出的曲面的活性炭滤板,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过滤面积,以及降低噪音的效果。
    D3公开了一种含有锥形的活性炭滤板的空气净化器,该技术特征在D3中的作用是增大过滤面积,以及提高过滤效率的作用,与向下凸出的曲面的活性炭滤板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此D2和D3的结合不具有得到可以降低噪音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使用向下凸出的曲面的活性炭滤板解决降低噪音的技术问题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论述一下具有显著性的进步,和得出的结论,略。)
    因此该审查意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5、权3不符合R22.1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在前序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序号和主题名称,该审查意见是正确的。
    6、权4不符合A26.4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而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方法是应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器的,因而需要对该方法的应用加以限定,否则会导致保护范围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同时由说明书的记载,该方法有具体的实施步骤,需要对步骤加以限定,否则也会导致保护范围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7、权利要求5不符合A25.1的规定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该审查意见正确。

以上是针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实质性缺陷,以及部分权利要求存在的非实质性缺陷,还有一些其他非实质性缺陷审查意见中没有指出来,也要一并告知客户。
    1、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需要补充空气净化方法。
    2、说明书撰写不符合R17的规定,需要再各个部分加上小标题。
    上述说明书中的缺陷可以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时候一并修改,所以也要告知客户。

第二题:
    修改权利要求书,我觉得通过第一题,第二题的修改思路已经大致有了。我觉得楼主的修改有不妥之处,发明的创新点应该用第一题中争辩的权利要求2有创造性使用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不是使用楼主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为此次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相当于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我们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楼主的这种修改相对于所有对比文件虽然具有新颖性,但是创造性很难守住,“净化效率高”这样的表述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是缺少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很难支撑创造性。
    1、因此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将第一过滤网换成活性炭滤网,增加紫外灯,增加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特征部分限定活性炭滤网具有向下的曲面。
    2、权利要求2限定权利要求1中第二过滤网为PM2.5过滤网。
    3、权利要求3修改引用的主题后,照抄。
    4、权利要求4修改为应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化器的空气净化方法,照抄说明书中的三个步骤。
    我不赞成楼主将“在第二过滤网上放中草药剂盒”的附加技术特征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答复审查意见是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一般是不能增加原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内容,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药剂盒的描述,这里写进去时不符合R51.3的,同时也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这样的修改是超范围的。
    另外楼主的权利要求8里面为什么还有这个治疗方法,答复的时候审查员的意思很明确,这条是要删的。

第三题:
    撰写实务,技术交底书涉及两个发明主题,一是加装消音结构,降低噪音;二是对现有的光催化剂板进行改进,提高催化效果。
   两个主题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不属于一个发明构思,技术之间没有关联性,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明显不具备单一性,决定对第一个主题撰写发明申请。
    第二个主题的两项改进虽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属于一个发明构思,但是相互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将第二个主题的两个光催化剂板分别提一项分案申请。

    权利要求书大体上和楼主的一样,只是我没有将第一题里面的技术特征写进去,主要是考虑到对比文件中没有让我从现有技术中找权利要求的启示,而且即使没有加上第一题里面的技术特征写的几条从属权利要求,也能写十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了,算算就是给分的话,也给的差不多了。
    楼主写了一个方法权利要求,我觉得这里加净化方法的话不太合适,没有写。

    两个分案我照抄交底书的。工作量很大。

第四题:
    3个独立权利要求,结合附件1论述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这个基本上就是材料里面给的那些有益效果,同时我个人认为两个分案的光催化剂板,不仅可以起到提高催化效率的技术效果,还可以降低空气阻力,进而降低噪音,这部分信息来源于技术交底书第一段第一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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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wxk  认证会员 | 2014-11-2 18:56:52
本人年纪大了,记不清,但是觉得:

第二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光催化剂净化器,包括XXXXXXX和紫外灯、光催化剂板,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自下而上依次设有第一过滤网、光催化剂板、紫外灯和第二过滤网。
2、保持原样。
3、保持原样。
4、增加描述了第一过滤网为曲面。
5、增加描述了可以在第二过滤网上放上中草药剂盒
6、引用权5,补充盒里可以防止薄荷脑,甘草粉等。
7、一种空气催化净化方法,把说明书里描述空气净化的过程搬了过来。
8、一种基于权利要求7所述进行的治疗呼吸道疾病的方法,搬了权7的描述后面加上包含薄荷脑、甘草粉的中草药剂盒。(薄荷脑、甘草粉放到从权的话,担心超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总结:权利要求书的编写和修改,只看特定技术特征是不是标准答案里的,而不是看特定技术特征是不是最好的,写准了,考试基本没问题,但就是特么太难基于考试标准去写准了。
这里恐怕错了哟。
guest  金牌会员 | 2014-11-2 18:01:53
楼主牛!
打了这么多字,首先得赞一下!然后祝楼主以及所有参加考试的兄弟姐妹顺利通过

接下来说两句:

再下答题时,可能没仔细看,时间也确实太紧了不是?
因为读说明书时,感觉“自下而上依次设有第一过滤网、光催化剂板、紫外灯和第二过滤网”这里并没有给出很明确的有益效果暗示(也可能是我因时间紧没注意到细节,记不清了),
因此就直接按照说明书中有益效果最明确的“下凸网”这个思路做的。


如果楼主说的
“……后面找到了这两条描述——结构描述:“壳体内自下而上依次设有第一过滤网、光催化剂板、紫外灯和第二过滤网”,和方法描述:“空气由入风口进入,依次,,再,,接着,,净化后通过出风口排出”,后面紧跟着一句技术效果:”净化效率高“。再对比各种图,发现所有对比文件都是把过滤网全放到光催化剂装置的后面去了。”
这个确实存在的话,
那么我觉得楼主的思路应该是对的。
(不过,还是觉得这样的有益效果描述也太不明确,太隐蔽了吧,这样专利局可有点儿坑人啊~~)


第二题修改的思路与楼主不同,审查指南早已修改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也不准增加权利要求了(具体内容见《指南》P244-245以及08年真题答案,杨立先生的书也有相关说明。)因此,原权书中有多少条权或技术方案,改完不能增加
本次考题,因为同一条权中出现多个技术方案的情况好像没有,因此,修改完了也就那么几条。

药盒什么的,因为原来的权利要求里没有,所以不能加。
权6疾病方法没戏,必删无疑。
这是我的观点。

先说这么多,吃完再来,
吃饭去鸟。
猫脸  新手上路 | 2014-11-2 17:12:53
简单说说我的解题思路。

思路一:不和审查员辩论,在咨询意见中论述权
2
无创造性,权
3
无三性之一;然后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将说明书最后一段关于“药盒”的技术补入权利要求
1

思路二:和审查员申辩权
3
三性,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将“光催化层结构”补入权利要求
1

思路三:和审查员申辩权
2
有创造性,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将“凸起的碳过滤层”补入权利要求
1

我答题时选择了第三种思路,以不能用抵触申请判断创造性以及“凸起的碳过滤层”在对比文件
3
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为论据,申辩权
2
有创造性。

因为我觉得既然审查意见中有用抵触申请判断创造性的错误,就是暗示大家可以和审查员辩一下试试。而如果辩权
3
符合二十二条第一款,就三性都得说到,实用性没法说,而且创造性的论据不足,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说采用“纳米化的氧化钛”能起到增加比表面积,提高净化效率的效果,不能说明其有显著的进步。

而权
2
中详细说明了“凸起的碳过滤层”的作用,可以增大过滤面积,而且可以减小阻力,减小噪音。我理解减小阻力和噪音这一效果并不是由增大面积直接导致的。所以试着申辩了这一特征和对比文件
3
中的作用不同。

觉得三种思路,怎么答都对,都应该给分吧。不过第一种可能更稳妥??
猫脸  新手上路 | 2014-11-2 17:10:19
也没说催化效率高和设置位置有直接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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