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_chen_007 wrote: 我认为不可以,其实质是对从权进行了增加了技术特征。删除了权1,原来权2成为了独权,但权3及权4原先并未从属于权2,修改从属关系则实质是增加了技术特征了。看无效申请人的意见了,如果只针对权1剔除A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删除权1后,权3及权4是可以保留的,即使没有单一性(因为无效不考虑单一性问题,参考R65) 很多实践当中,实用新型怕无单一性通不过初审,(前提是从权都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找个没有新颖性的东西作必要技术特征,由于实用新型不审查不明显的三性问题,所以就授权了。只有无效人提出独权无新颖性,权利人就把权1删除,保留权2和权3,~~~没有单一性照样存在,这就钻了实用新型无实审的空子。
富贵鼠 wrote: 这个问题看到讨论得好热烈啊! 答复一下: 独权修改后(A+B),还需要费劲地在那里改从权玩ABCD游戏吗?独权改了就有创造性了,从权还用管?别被绕进去了,这个本来就是个伪命题。 讨论的有价值的是,独权修改后,是否还能从说明书中加特征构成从权? ~~无效肯定不能从说明书中加的吧。 至于是否可以或不可以,只有修改指南的果汁才能答复啦!目前没有定论。 个人意见。
兰儿北京 wrote: 呵呵,楼上的,这是中国人定法律的时候喜欢玩的文字游戏 目前还没有出现最后一条的情况。 那个是为了应急的。 或许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留的一个口子。 呵呵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xingqitlan2005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