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2010-9-20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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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z2010  新手上路 | 2010-9-21 02:09:03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感谢大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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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huhua716  注册会员 | 2010-9-20 22:33:02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根据题目的参考答案,这个题可能的考点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及修改是否超范围。
原申请:1,A+B;  2,A+B+C; 3,A+B+D;  4,A+B+D+E
方式一:1,A+B;  2,A+B+C+D(原2,3合并)
方式二:1,A+B;  2,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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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hz  新手上路 | 2010-9-20 18:15:13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方式一、二,因独权未做修改,不符合要求。
方式三,相当于权2、权3的合并,符合。
方式四,相当于权2、权4的合并,且删除权3,符合。
aqie007  注册会员 | 2010-9-20 17:58:22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出的题目不是很清楚。
但是根据我的理解给出答复如下:
如果宣告无效(当然这里指新颖性和创造性),按照方式1和方式2修改的话,权1没有变化,当然无法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等于没改;
方式三和方式四呢,是在删除原权1 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时修改,至于是否能够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还得具体看特征才C\\D\\E是否是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特征。就是说修改方式是对的,内容的话具体再看。
另外还要说一句,那就是方式三和方式四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方式3的范围要比方式4 大多了。
(方式3应该还有一个从权,把特征E放进去,这样才完整。)
asun_su  注册会员 | 2010-9-20 17:05:59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方式三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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