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2010-9-20 03:40
660214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原权利要求书: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D。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E。

以下修改是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时的修改:

修改方式一: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和D。

修改方式二: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D和E。

修改方式三:
1.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和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和D。

修改方式四:
1.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和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D和E。

这几种修改方式那些是正确的????

一头雾水,请大家议议!!



感谢:asun_su   aqie007  jzhz  lishuhua716 的帮助(截至2010-09-20  18:00)

一、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独立权利要求肯定要修改。
我个人的感觉也是jzhz 给出的答案。

二、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是以从属权利要求2和3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提出无效的话(假如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是A+B,A+B+C+D),那么修改时就不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纠结在于审查指南中的那句话:“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感觉自己有点钻牛角尖,还是请大家发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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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正序浏览
aerbiao  新手上路 | 2015-8-13 16:11:55
原申请:1,A+B; 2,A+B+C; 3,A+B+D; 4,A+B+D+E
方式一:1,A+B; 2,A+B+C+D(独权不改,不允许原2,3合并)
方式二:1,A+B; 2,A+B+C+D+E(独权不改;不允许原2,4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2,4合并;删除3)
故在无效中:方式三与四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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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etc  注册会员 | 2012-5-29 13:47:30
steelguan  专利代理人 | 2010-10-8 02:59:51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lishuhua716 wrote:
根据题目的参考答案,这个题可能的考点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及修改是否超范围。
原申请:1,A+B; 2,A+B+C; 3,A+B+D; 4,A+B+D+E
方式一:1,A+B; 2,A+B+C+D(原2,3合并)
方式二:1,A+B; 2,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我认为你的答案是标准的,不错,谢谢。

方式四是可以的,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只是权利要求书.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10-4 22:09:03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二、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是以从属权利要求2和3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提出无效的话(假如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是A+B,A+B+C+D),那么修改时就不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纠结在于审查指南中的那句话:“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感觉自己有点钻牛角尖,还是请大家发发言。

谈谈个人想法:首先,如果是发明,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在无效中发生;其次,如果C和D所实现的功能是相对独立的,说明书的技术方案A+B+C+D,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包含A+B+C;A+B+D;通过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可直接得出进行答辩而不用修改;如果C和D所实现的功能是相对关联的,一般代理人在权利中不会分开写,又不做说明,如果那样只能说水平。。。;最后,如果必选修改,只能采取删除式修改:删除“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D。”,添加一个“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C中还包括特征D。”;而原来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能不能得到支持,呵呵。。。
masaky  注册会员 | 2010-9-30 21:31:23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活在现在 wrote:
修改3和4都是正确的,修改4可以看作是权2和权4的合并。
学习了
活在现在  注册会员 | 2010-9-30 00:39:32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修改3和4都是正确的,修改4可以看作是权2和权4的合并。
hustlaw  注册会员 | 2010-9-27 05:03:10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修改3正确
MOSCAR  注册会员 | 2010-9-26 07:20:47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lishuhua716 wrote:
根据题目的参考答案,这个题可能的考点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及修改是否超范围。
原申请:1,A+B;  2,A+B+C; 3,A+B+D;  4,A+B+D+E
方式一:1,A+B;  2,A+B+C+D(原2,3合并)
方式二:1,A+B;  2,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我认为你的答案是标准的,不错,谢谢。
t14495716  认证会员 | 2010-9-21 05:16:42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学习了,虽然觉得头还是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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