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lou wrote: 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06版指南中4部分3章4.6.1 修改原则提到: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显然,不能增加的技术特征包括“权力书没有,而说明书中有的特征”。 为什么?无论是根据法33条,还是细68条,都找不到支持这个规则的理由。 另外,所谓的“一般”情况是什么情况,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按照“一般”处理; “不一般”又是什么情况?
fevernova wrote: 太牛了,我觉得你发现了真知,由形式及实质。 一句话概括了无效修改的4条原则(当然没有修改原则4中开出的“不一般”的口子)。 我们可以称之为无效修改中的“画圈定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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