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卷三的标准答案

2008-11-3 04:14
1608189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和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中真空度在0.08MPa~0.10MPa,油脂温度在80℃~110℃。

3.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油炸之前将食品原料进行烘烤。

4.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在油炸时或者油炸之前向油脂中加入由重量百分比10%~20%的气味保持剂,x-y的什么剂和m-n的什么剂组成的组合物。

5.如权利要求4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气味保持剂是什么的一种或其混合物;所述什么剂是……,所述什么剂是……

6.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抽真空装置、输入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装置和排出装置,特征是:所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

7.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烘烤食品原料的烤箱。

8.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大于0°,小于90°。

9.如权利要求8的设备,特征是: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为30°。

10.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从输入装置输送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的传送带。
================
分案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脂的组合物,特征是:由1重量百分比10%~20%的气味保持剂,x-y的什么剂和m-n的什么剂组成。

2.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气味保持剂是×、××或其混合物。

3.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什么剂是×、××或其混合物。

4.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什么剂是×、××或其混合物。

================
①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只能是真空下离心脱油,不可能是参数。

因为审查指南说得很明显,对比文件的数值范围与申请文件的数值范围有重合的时候,会损害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因此,不论是80℃~110℃,还是0.08MPa~0.10MPa,都已经被损害了新颖性,根本不可能用作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

②同样道理,薯片根本就不应该保留下来作为独权,因为其水分含量13%~18%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重合,同样损害了新颖性。而且其有鼓起的泡泡的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

③分案是应该分成添加到油脂的组合物的。其实是否分案根本跟这个审查意见毫无关系,完全是另外一件案子的事情。但是答题要求说了要求分案,那就分一个吧。

根据审查指南,分案申请的一种情况就是,将说明书中记载的,但是原先的权利要求没有写入的技术特征写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然后分案。言外之意就是,分案申请的基础并不是权利要求书,而是整个说明书。

吴观乐的代理实务也明确地说了,分案申请不超过原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

因此,对于原先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组合物是可以分案的。既然在理论上可以分案,分案虽然跟这个案子无关,但是至少写进去不会错误,所以就应该分案。

值得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组合物的独权必须写上重量百分比的含量,不能将重量百分比的数值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只有在所有组分都是全新的,现有技术从来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能不写组分比例。在此案件的情况下,组分比例是必须写在独权的。

去看看关于组合物的发明专利就知道了,凡是申请公开文件中将含量留在从权的,在审定授权文本中基本上都将含量比例 特征修改进入独权了。

④答复审查意见实在是没什么好答的。在修改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肯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了,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所有的形式错误都已经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改正了,哪里用得着提及什么形式错误啊。

另,答复审查意见中当然可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这是为了节省审查步骤嘛。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只要不超过33条说的范围,就可以让审查员在独权不行的情况下直接再次审查从权,这样当然会节省审查步骤,所有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从权也是可以多写几条的。

⑤今年的卷三题目应该是跟去年差不多的,难度可能也差不多。

去年我写了8页,今年我实在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了,只写了不到6页。如果这是个真正的答复审查意见,我会修改了权利要求之后,答复审查意见不需要写什么东西,直接写肯定具有创造性就够了,完全不需要讲什么道理。因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非常明显的事情,还废话干什么,写多还是写少审查员都肯定会接受的。只是为了考试,还是要按照套路废话。

⑥主题名称“油炸食品”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审查意见有一条说不能支持其他的食品的油炸,所有很多人把权利要求的主体改成马铃薯了。我觉得不应该改。

我记得审查意见写的是“审查员认为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仅提到了马铃薯“。特别注意到,审查意见说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仅提到了马铃薯,但实际上发明内容部分提到了很多种可用这种方法进行油炸的食品。其实就是说,这种油炸方法不仅仅可以用于马铃薯,用于其他食品完全是可以的,而且在逻辑上很容易想到,任何其他食品采用本申请的油炸方法,都是可以达到含油量低的效果的。

说明书里面明确提及,真空离心的作用有两点,第一是含油量低,原因是真空状态下油脂不容易进入食品内部,所以离心脱油比较容易。第二点是真空下旋转,食品不容易破碎。

所以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判断,任何食品采用本申请的真空离心油炸方法肯定都可以具有含油量低的效果。如果把“油炸食品”改成“油炸马铃薯”,这个范围也太小了。

难道油炸大虾就不能用这个方法吗?难道油炸鸡腿就不能用这个方法吗?

如果按照一些人的意见说没有穷举所有可以使用这个方法的食品,那么难道鸡腿要申请一项专门真空离心炸鸡腿的方法发明,大虾就要专门申请一项真空离心油炸大虾的发明专利?

更何况发明内容部分已经提到了那么多可以用这种方法的食品。

所以,”油炸食品“不需要改成”油炸马铃薯“。

⑦按此道理来说,各题的分值:
修改权利要求书应该是占更多分数,75分一半。
答复审查意见的分数,意思意思就行了,应该用不着分配太多分数。
分案有一些分数就行了。
分案和答审总共75分,这样差不多了。

卷一可能算是比去年容易,因为去年题目长度太长,审题要花费很长时间,所以会不够用,但是今年题目不长。
卷二可能算是比去年难,比较明显地偏向司法考试了。因为司法考试的特点就是弯弯绕特别多,不会直接考法条,同样一个问题,换一个问法就会让人做不出来。

今年的分数线跟去年肯定不会相差很多,基本一样吧。

⑧以上答复好像基本没有什么问题。目前我还没有发现我的答复有任何错误。
分享到 :
0 人收藏

89 个回复

正序浏览
兰寇人  注册会员 | 2008-11-24 19:58:3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我没用把组合物分案,方法和设备的从权也没写那么多,会扣多少分啊?不知道能考几分?
广告位说明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8-11-23 21:10:4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gongnong008 wrote:
什么是标准答案?谦虚点。我提个问题,请答。
       原独立权利要求大概是这样的:“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尤其是一种油炸马铃薯片的方法,包括进料、油炸、脱油,其特征在于...。\"
        如果认为应该是”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作为主题名称,那么,一定会将原权利要求改为“一种油炸食品,包括进料、油炸...其特征在于...”这样改是不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因为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马铃薯片\"这个技术特征。而在答复意见审查时不能扩大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由此可知,将马铃薯片删掉没有扩大保护范围,符合要求。
-----------
我所说标准答案,上面已经有人说了,不过是吸引眼球而已。
是不是标准答案,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互相讨论。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23 06:30:0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中真空度在0.08MPa~0.10MPa,油脂温度在80℃~110℃。是否将真空度搞错了?你的“标准答案”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
星际猛男  注册会员 | 2008-11-23 04:30:2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高傲的\\自大的,,应该不是上流社会的绅士,,,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1 17:28:32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什么是标准答案?谦虚点。我提个问题,请答。
       原独立权利要求大概是这样的:“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尤其是一种油炸马铃薯片的方法,包括进料、油炸、脱油,其特征在于...。\"
        如果认为应该是”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作为主题名称,那么,一定会将原权利要求改为“一种油炸食品,包括进料、油炸...其特征在于...”这样改是不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因为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马铃薯片\"这个技术特征。而在答复意见审查时不能扩大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11-5 20:03:4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To bestlyh :真的很希望你高分通过,因为咱们的独立权利要求太像了,尤其是设备的独权,我看了好多帖子,大家都倾向于把实施例2作为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你上位了,呵呵。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8-11-4 20:39:0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同意ls,没有说写装置就写几个组成就完事的,没有连接关系的装置读权不可能通过审查,补充连接关系才应该是必要的需要评分的一环。
hanbing135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35:3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不会吧 国知局弄这么一答案还不得被干死啊 很多地方都有缺陷阿
minleet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27:12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1.先回复楼上的:
只说楼上的思路,问题在于“以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技术方案及区别技术特征”为中心,很显然,后者才是正确的。审查指南在讲创造性时,明确说到了,审查过程中通过检索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重新确定的。

2.方法权利要求与实现该方法的设备是常规组合的权利要求组,至于是否又要回到该方法制得的产品权利要求,关键看是否新产品。一般的组合是这样几种:新产品+方法 两组,新产品+方法+设备 三组,方法+设备(主要对新方法,而非产品) 两组。

3.组合物的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在理论上可以不限定组分含量,但实际上能满足这种要求的非常少,就象“省略要素的发明”,实践中在审查或无效中作这样的争辩几乎都是徒劳的。

看06,07,08的卷三的变化发展,明显的,重点考察的越来越偏向于权利要求的总结、概括、布局的思路,换句话说,考察的是“大势”,而非“细节”,06年太细节了,一个加宽决定了生死,07年出现的“大势’的点,如果你能一看材料,便明白里面可以归纳出多重的组合独权,并且把脉络理清楚,“单体、连体”两组产品独权,“设备、方法”两组与产品相关的独权,就ok了,至于具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选择,从权的设置都成了次要问题,100个人会写100个样子。08年延续的07的风格,还是你的思路、布局、概括,给你4个月你都不一定写得出来完美的权利要求,何况4小时,不考“大势”考什么呢?实务中大家对细节的关注应该是最多的,但考试应该放弃这种思维,从材料“大”的方面来着手,大方向对了,分低不了,处理细节的粗糙点也没问题,想反,细节处理得再好,大方向错了或是考虑不完全,比如该分案没分(比如今年),不该分案又分了(比如07),等等之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